代表建议按家庭人均收入改革个税法
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张翼建议“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张翼建议,通过改革,允许纳税人在将“个人所得”转变为家庭人均所得之后申报家庭人均所得税,既尊重个人作为纳税人的权利,也充分考虑减轻家庭赡养和家庭抚养压力因素。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张翼
利于提振消费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完善个税申报制度,使之更好适宜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十分必要。为以全面深化改革激发活力,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建议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税,使之更好调节收入,保障人民生活品质,发挥引导预期、提振消费的作用。
为什么要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税?
张翼认为:“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不会增加制度转轨成本。以往《个人所得税法》的每次修改,都基于个人收入并以个人所得为基数征缴个人所得税或减免个人所得税。在2018年第七次修改之后,经过2023年的完善,个人收入所得、租房租金、购买唯一住房按揭贷款、0—3岁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支出、赡养老人、大病医疗支出等数据,都已通过个人填报进入个税征缴信息系统。在这种情况下,税务部门、就业单位与银行部门之间的合作,完全能够收集到相关数据。”
事实上,在年度合并计税之后,纳税人也已经通过“个人所得税”软件查询与缴纳应缴税负,能够详实了解自己作为纳税人的详细纳税记录。“因此,从所得税征缴成本上来说,大数据完全能够降低制度的转轨成本。”张翼表示。
他分析认为,当前个人所得税的抵扣减免政策设计,以税基之上纳税人的收入累进计税,但却以固定定额抵扣减免,是典型的“等额减免”“逢人减免”和“逢项减免”,而没有考虑到不同纳税人税负压力的差异化问题。这就是说,虽然当前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抵扣办法,考虑到了纳税人的租房租金、购买唯一住房按揭贷款、0—3岁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支出、赡养老人、大病医疗支出等项目,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原来扣减办法的某些不足之处,但这种计税办法属于“一刀切”的抵扣减免,而无论纳税人每月的收入高低,也无论纳税人全年收入总量的多少,均采取统一标准分项逐一同等汇算减免,这使个税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收入调节作用,并不有利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但使高收入群体也能够借此减免税收。这是当前制度设计的最大缺陷。高收入者多纳税、中等收入群体少纳税或不纳税、低收入群体享受负所得税才是现代个税改革的方向,也是现代个税制度改革坚持的顶层设计原则。
而不以家庭为单位汇集申报而以个人分项申报,没有考虑纳税人申报所涉及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实际收入状况。
“比如说,收入较高的纳税人60岁以上的父母退休收入也可能比较高,但无论被赡养对象的实际收入多高,当前的个税都将其列入减免对象。”张翼表示。
在2023年改革之后,此项抵扣额已经上涨到每月3000元。虽然我国已建立起“全民皆保障”的多层次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做到了制度性全覆盖,但截至2023年年末,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为5.21亿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为5.45亿人。在60岁以上的退休老年人中,一部分人享受的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其基础养老金仅为100多元),一部分人享受的是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还有一部分享受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因为不同的人参加的是不同的养老保险,所以其在退休之后养老金的保障能力存在客观差别。
比如说,2022年,全国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养老金平均每月仅为198元。即使在东部沿海地区,城乡居民每月获得的养老金也大多在200—300元之间。但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则在连续多年的增长之后已超过人均3300元左右。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之后的养老金还要高一些。
某些企业高管退休后的收入甚至超过了1万元。因此,如果不考虑家庭劳动力人口的赡养对象的实际养老金获得情况,而以每位老人固定减去定额数值而申报个税的无差别减免办法,有失公平公正原则。在现实中,一个每月收入在3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如果其父母亲的退休金均达到1万元或高于1万元,其子女也可以通过被赡养对象的申报并以固定额依法减免个税。这就是说,给城乡居民养老金每月在100—300元区间内老年人子女的税收减免所产生的社会收益,要远远大于退休金收入高于1万元的家庭子女纳税人税收减免所产生的社会收益。但如果以家庭人均收入申报个税,就可以避免此种不公正问题。
在考虑纳税人“养老”负担的同时,还需要充分重视其“养小”负担压力的差异化问题。实际上,在当前需要解决的社会建设问题中,老龄化问题与少子化问题应该同时并重。纳税人的收入所得,在家庭再分配中,除需要考虑自身消费需求外,还必然要在“养老”与“养小”之间进行必要的分配。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还没有完全处理好家庭“养小”的差异化压力问题。实际上,财政部每年要拿出大量资金用于减轻“三育”成本。
2023年修改之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考虑到了0—3岁婴幼儿的税收减免与扣除问题,但这种减免也是“逢生即减”,而没有考虑到不同纳税人家庭抚养压力的不同问题,也没有考虑到一个人在全生命周期的婚配与家庭生育问题,更没有考虑到就业市场景气程度与经济波动所造成家庭成员的就业——失业等变化问题。
张翼举例说明,比如:假定一个成年男性就业人员的月收入为20000元,但如果其是单身生活,则其纳税后的生活会相对比较充裕,其个人的恩格尔系数也肯定会很低,其可以追求较高的生活品质。但如果这个成年男子结婚并生育了孩子,如果其妻子为抚养年幼的孩子而辞去工作,则这个成年男子在劳动力市场上挣得的每月20000元工资,实际要负担其全家三代人的消费(或者还需要从储蓄中拿出一定的金额以支付保姆费,或许还要拿出一定的金额赡养其年老的父母),尽管考虑到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税收减免,则其还是要缴纳较高的税收,降低其家庭人口的平均所得,使《个人所得税法》很难发挥家庭友好型社会建设的需要——尤其是很难满足那些同时需要赡养退休金较低的年老的父母和抚养一个或两个未成年子女家庭的需要。在个税缴纳系统中,如果一个家庭的成年人员因为暂时失业或因为生育和照料子女而不能进入劳动力市场工作,则家庭中另外一位有薪成年人的税收减免申报系统,就不能很好解决此类问题。相反,那些收入很高家庭的纳税人,即使计算其子女与配偶后家庭人均所得也会很高,比如人均超过1万元,则其也会通过申报减免税收。
各地出台的生育补贴政策,不管是对收入较低的家庭,还是对收入较高的家庭,皆一视同仁,也没有考虑到实际存在的“三育”压力的差异化问题。对收入较高的家庭,每月200元或300元的补助,形同鸡肋。但对收入较低的家庭,却远远达不到激励效果。如不论激励效果,则财政不加区分地在不同收入家庭的同等制度配置,也会消解财政的“公正性”。
现在的个税,如在定居化社会,则劳动力人口的纳税,是在户籍地的纳税,其缴纳的税收在缴纳地的再分配效应比较强。但现代社会更多更强烈地表现为迁居化社会和异地就业。在就业地缴纳的个税,利于就业地的财政再分配效应(即使考虑到中央和地方的共税制因素,这种问题仍然存在)。一个城市的流入劳动力越多,市场就越具竞争力,个人所得就越高,则该城市的个税收入就较多。反之亦然。
张翼表示:“这种个税征缴办法,不利于人口流出地。但如果劳动力人口选择以家庭为单位计税,则其即可通过家庭赡养的申报渠道,直接通过家庭亲缘关系的再分配赡养自己的父母亲,而无论自己的父母亲住在什么地方。当然,为防止子女未给老年父母亲赡养费但申报减税的行为,还可设计纳税人提供的汇款证据而减税。”
建议按照家庭人均收入申报所得税
当前的改革,要适应经济社会变化的需要,在制度设计上进一步完善与改进,在代内与代际分配之间体现出社会公平。
张翼提出了改革的具体建议。
第一,要充分尊重纳税人的个性化选择,即允许纳税人以个人收入申报个税(视个人为“一人户家庭”或“单身家庭”),也允许纳税人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人均所得税。在制度转轨期,将纳税人以个人为单位申报的税基设计为与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的税基相同,将纳税申报权交给纳税人自己选择。在税制改革中,允许纳税人在将“个人所得”转变为在家庭人均所得之后申报家庭人均所得税。既尊重个人作为纳税人的权利,也充分考虑减轻家庭赡养和家庭抚养压力因素。这种制度设计,鼓励了纳税人对老年父母的赡养责任,也有利于提振低收入群体和中等收入群体初婚夫妇的生育意愿,是一种家庭友好型制度设计。同时,以家庭人均收入缴纳收入所得税的制度配置,可以避免父母亲养老金很高但给纳税人免税的弊端。另外,对于家庭人均收入很高的纳税人,其完全有能力支付“三育”成本,也不应该将其放在税收减免之列。这里之所以强调家庭,是因为现代社会普遍存在同居生活现象,同居是一种新型家庭模式,应该允许同居者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税。
第二,为建构家庭友好型社会,在制度运行一段时间后,应该设计出更加鼓励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人均收入所得税的诱导机制,使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的税率负担相对较轻——缴税率稍低于以个人为单位申报的税负。这既鼓励纳税人的养老行为,也鼓励纳税人的家庭生活,以制度激励“以家为根”的生活方式。
第三,这种税制设计,既有利于“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也有利于提振内需。实际上,收入较低家庭的消费率大大高于收入较高家庭的消费率。中等收入群体家庭的消费率大大高于高收入家庭的消费率。只有保障了家庭部门的各项权益,形成稳定预期,潜在的消费欲望才能转化为现实购买力,通过提振内需拉动经济增长。
张翼认为,总之,《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原来都在“个人所得税”的“个人”身上做文章,很难形成可持续性制度配置。但如果以家庭或实际赡养压力和抚养压力为基础设计所得税减免政策,则其会更明确地彰显税制的公正性。这一改革如果与低保制度、托儿制度、义务教育制度、养老制度等相衔接,还可以完善社会建设的法律体系,使之通过年终计税后的“退税制”或“负所得税制”而及时让低收入人口获得实实在在的好处,提升人民在高质量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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