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24-1-10 15:56:32

妻子为求“一夜暴富”,精心策划让丈夫傍富婆,不料丈夫假戏真做

三个有过一段失败婚姻的人在碰撞到一起之后,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在长沙就出现了这样的一幕。40岁的秦女士在6年前和原配丈夫离了婚,随后便认识了杨先生,看着杨先生为人老实,又是个小包工头,于是便答应和他生活在一起,于是两人便组合在了一起,秦某也就不用去工作,在家里照顾家庭。

杨先生曾经也有过一段婚姻史,同样的没有与第一任妻子坚持下来便匆匆离婚,所以秦女士想要和他重组家庭的想法,也是他所愿意的。在两人生活期间,杨先生表现得很顾家,出工之后有时间回来便会回来,从来不会找借口外出,但两人的甜蜜并没有持续太久,在杨先生的事业出现了一些问题之后,变故也随之发生。那一年杨先生事业失败,瞬间从百万富翁变成了百万负翁,而在那以后秦女士也很少对他有好脸色看。而为了度过那段艰难的日子,他向娘家人借了8万元钱来救急,并写下了欠条。拿到这笔钱时,妻子也瞒着他将家里的金器都卖掉了,换成钱之后拿去赌博,这让他感到了无助与失望。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杨某和秦家人签订借条之后,便属于债务债权关系,就需要按照约定去偿还这笔债务。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秦某将金器卖掉这件事并没有获得杨某的同意,并且秦某将卖掉的钱未用于生活所需,这便属于违反了夫妻对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买走金器的人在交易过程中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的话,其与秦某的交易受法律保护,不得强制要求其退还,可以协商解决。

而就在这时,一家超市门店的女老板出现在了他的眼前,在购物之余他和老板聊起了家常。超市老板姓李,周围的邻居对她的评价都很高,人很不错还是个热心肠。而杨先生在聊天中也得知,对方也经历过一段失败的婚姻,而且从小就患有小儿麻痹症,身体不是很好。而李女士也在和他相处期间发现,这个比自己小一岁的男人老实稳重的优点,而那时她并不知道对方已有家室。在认识了李女士之后,他回家的次数也少了,回家的时间也晚了。这让秦女士升起了疑心,经历过一段失败婚姻的她察觉到丈夫的这种转变,一定是有事发生,于是在一天,他便和丈夫谈心,而杨某也交代了自己的行为。

按理说被背叛之后,会很生气,但是她却没有,还为丈夫策划让他傍富婆的计划。李女士在得知对方已有家室之后,立刻就断了和杨某的联系,但在一段时间之后,又恢复了联系,并且秦某也同意两人之间的关系,还与李女士以姐妹相称。而李女士在知道他们一家经济困难之后,还每个月给予3000元,帮助他们过日子。就在这种关系持续了快一年的时间之后,秦某的父亲病重急需一笔钱来救急。这时她想到了丈夫当初欠她家的那八万块钱,就想着让他从李某那里把这笔钱要回来,以求“一夜暴富”,但这时杨某的心早已不在她这里了,这场她计划的“傍富婆”的计划,被丈夫假戏真做了。

在等不到丈夫回家,电话也打不通之后,就在她要准备去找李某时,杨某回家了,当晚两人大吵了一架,并没有解决问题。一方面杨某的工作还是没有起色,自己身上确实没钱,另一方面一直吵着要钱的她,让他感到两人之间的关系不再像是夫妻关系,而更像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关系,让他很伤心。

随后在第三方介入并调解下,而第三方介入下,李某在第一次来参与协调无果后,第二次便因为她在这场感情中一直属于付出的一方,不欠这两人任何东西,就希望让他们自己去解决这件事情。随后,杨某提出每个月还4000,年底还清剩余的钱的方法。而秦某并不同意,就是要一次性偿还完所有的欠款,两人因此产生了矛盾。在协商无果之后,两人不欢而散,秦女士负气离开,而杨先生则表示他在年底会按照自己的规矩,把余款都还清,那时也就是他们办理离婚的时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在离婚前两人还有很多事情需要商量,在离婚冷静期内好好想想,在这段感情中,都做了什么。

就这样,三个在婚姻关系中被伤害的人,在这段感情中又一次互相伤害了对方,出现了这种荒唐的一幕,在这段感情中,无论是谁都没有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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