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24-1-9 17:20:26

四川一女孩喝醉后,23岁男子好心将其带回家,却酿成悲剧

近代思想家梁启超先生曾说:“人生须知负责任的苦处,才能知道有尽责的快乐。”责任心可以约束我们的言行,督促我们守住道德的底线,没有责任心的人,往往容易放纵自己,甚至毁掉自己。

(本案中人名均为化名)

2017年8月19日上午,头昏脑胀的严乐听到门被敲得咚咚响,一脸不耐烦地开了门,门口赫然站着两个警察,询问了一番后,一副手铐就将他拷住了,他一下子慌了神,到了警局才知道是自己犯了大事,那么他到底做了什么呢?这还得从18号晚上说起。那天他和往常一样转悠到自己熟悉的一个酒吧,点了一些酒后,就开始寻找目标。他看到在酒吧角落坐着的练某,练某妆容精致,神情苦闷,正一杯一杯地喝着酒。

严乐锁定目标后,就上去搭讪,都是成都人,还有些共同爱好,两人一见如故,就热络起来。其实这都是严乐早就熟练的套路,只是练某刚刚失恋不久,满肚子苦水,无人倾吐,就没有察觉。

后来两人酒越喝越多,练某就醉倒了。本来作为一起喝酒的酒友,严乐应该联系其家人来接,或将她送回家,即便联系不上也可以找酒吧服务人员协助或报警处理。

法律规定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比如家中无人),此时若出现意外,酒友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可是严乐并没有做这些,出于私心他将她带回了家,发生了一些不可描述的事。第二天清晨醒来的练某,看到陌生的房间,感受自己身体的异常,便质问了严乐。严乐没有否认,说要转1万给练某作为补偿。

但练某没有接受,她要求严乐对自己负责,和她结婚。严乐当时23岁,并不肯为了一棵树,而放弃整片森林,想也没想就拒绝了,还出言讽刺了几句,让练某大为恼火,气冲冲就走了,没有接受他转的1万元。

练某直接走到了警局,告严乐QJ,这才有了开头那一幕。警察取证后,经过DNA数据对比,与严乐的一致,人证物证确凿。但严乐说他们是你情我愿的,并没有威胁强迫。

QJ罪是指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如果不存在强迫威胁等手段,是否就不构成犯罪呢?其实本罪主要前提是是否违背被害人意愿,违背妇女意志一般要以妇女反抗为根据。反抗的内容包括呼救、语言拒绝、求情、指责等,不能将身体搏斗作为认定反抗的唯一标准。

警方调取了酒吧当晚的监控录像,练某当时已经无法正常行走,是由严乐搀扶离开。从颜某家中的监控录像看,练某当时处于醉酒状态,并由颜某背入房间。

练某当时已经失去意识,属于不知反抗的特殊情况,而练某之所以报警,就是因为这并非在她意愿下发生,所以严乐的行为是构成犯罪的。《刑法》规定,犯QJ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死刑。

如果练某收下了这1万元,那么性质就不一样了,存在金钱交易,可能会被认定为piao chang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yin、piao chang 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piao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这1万元练某拿了,但不是严乐心甘情愿给的,还有可能涉嫌敲诈勒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后四川省温江中级人民法院,以QJ罪判处严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其实严乐的结局早有预兆,他并不是第一次做这样的事。

他家境优渥,身高一米八几,从初中开始就备受女生喜爱。凭借自身优势,也交过不少女朋友,父母工作忙,对他缺少管教,他也没有树立正确的恋爱观、价值观。在身边人的吹捧声中,慢慢变成了一个“海王”,最常去的地方就是酒吧夜店。有不少女孩是像练某一样,落入他的圈套,最后因为一些个人原因,没有选择将他绳之以法,他便以为自己能一直逍遥法外,可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他对自己和他人都没有责任心,不能约束自己的行为,最后酿的苦果也只能自己承受。

这个案件也提醒广大女性同胞,“借酒消愁愁更愁”,喝醉了还容易落入不怀好意之人手中,尤其是在鱼龙混杂的场合,“防人之心不可无”,不管何时都要保持清醒,不要让自己陷入危险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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