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24-1-4 16:45:28

三姐妹说好一起放弃继承父亲房产,最后竟被大姐算计了

结婚后,李军山与郭舒梅生育了3个女儿:老大李蕾、老二李静怡和老三李恬,一家五口其乐融融。后来,郭舒梅遭遇车祸,不幸离世。为了不让女儿们受委屈,李军山没有再娶,一个人含辛茹苦地将她们拉扯大,供她们念完大学。3个女儿知道父亲不容易,劝他再找一个老伴儿,相互之间也能有个照应。为此,她们主动放弃自家房屋的继承权,签订了《放弃继承声明书》。位于北京某小区3号楼4单元309室的房产,登记在李军山一人名下。
经亲戚介绍,李军山与张玉芳相识,并很快登记结婚。2017年10月,他们所在小区即将被拆迁。考虑是再婚家庭,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李军山和张玉芳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内容如下:

1.自登记结婚以后,两位老人体弱多病,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现在被拆迁的309室是李军山和前妻郭舒梅的财产,与张玉芳无关。

2.如果309室被拆迁,更换新房所需相关费用全由李军山一人承担,更换的新房与张玉芳无关。

3.关于居住问题,李军山百年后,张玉芳对新房享有居住权利。

两个月后,房子被拆迁,李军山获得150万元拆迁款,随即用这笔钱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幢3单元502室,并登记在自己名下。

天有不测风云。2020年8月3日,李军山突发心脏病去世。随后,三姐妹与继母张玉芳商量怎么处置新买的502室。经过一段时间协商,2020年11月11日,三姐妹(甲方)与张玉芳(乙方)签署了《居住权买断协议书》,最终约定如下:

1.现有502室系甲方父亲李军山的个人财产,不属于与乙方张玉芳的共同财产。

2.鉴于乙方生前对502室拥有居住权,乙方若要求对现有和未来的居住权一次性货币安置,甲方愿支付45万元一次性买断。

3.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办妥相关公证、产权过户等手续,直到办妥为止。签字后,李恬向继母张玉芳转账45万元,李蕾、李静怡则分别将1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李恬。当天下午,4人共同来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

李静怡、李恬各自家庭名下已有两套住房,考虑到北京的限购政策,以及为了将来出售502房屋时节省税费,几方协商后决定将502室登记在李蕾名下。

所以,在公证人员询问时,张玉芳、李静怡、李恬均表示自愿放弃对李军山502室的继承权。

之后,502室过户至李蕾名下,过户税费由李恬支付,后从李军山遗产中扣除。

一切处理妥当后,李恬在微信群中留言:“经过大家不懈努力,房产证已过户到李蕾名下,房产证由李恬保管。”

之后,李恬全权负责502室的出租事宜,并在收取租金后,按照每人三分之一的份额分别支付给李蕾、李静怡。2022年8月7日,因资金周转需要,李蕾以500万元的价格将502室出售。

李静怡、李恬多次与李蕾沟通,提出每人分配三分之一的售房款,但李蕾在微信中回道:“钱是拿到了,但是我不想分了。”

沟通无果,李静怡、李恬只能起诉至法院。

李静怡、李恬认为:2020年11月11日,在公证处说的放弃继承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的想要放弃继承,就不会付钱买断张玉芳的居住权,也不会继续管理502室的出租事宜。之所以会这么做,主要是考虑到只有李蕾名下无房,如果以她的名义卖房,能够节约税费。现在房卖了钱拿了,两姐妹有权各分得三分之一的售房款。

最终,这一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律师解析

一、502室的拆迁款150万元,以及用此款项购买的新房,是否属于李军山与张玉芳的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因为结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双方把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或按照份额共有,就是另一回事儿了。

502室的来源为婚前309室的拆迁款,实际是“婚前房屋—货币—房屋”的物质形态转化过程。而且,房屋所有权登记于李军山个人名下,应该属于李军山的个人财产。

除此之外,李军山、张玉芳还签署了《协议书》,约定更换的新房与张玉芳无关。该《协议书》的内容进一步印证了一个事实:502室属于李军山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二、李军山与前妻郭舒梅的309室,3个女儿放弃继承权之后,是否还能获得502室的继承权?

按照民法典规定,夫妻如果有一方去世,生前也没有立遗嘱,那么,共同所有的财产并不全部是遗产,而是应该先把财产的一半分出为另一方所有,剩余的一半才算遗产。

309室属于李军山与前妻郭舒梅的夫妻共同财产,郭舒梅去世后,该房屋50%的产权份额属于郭舒梅的遗产,应当由郭舒梅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考虑到郭舒梅生前并未订立遗嘱,309室应当由3个女儿及配偶李军山共同继承。

3个女儿签订《放弃继承声明书》,均表示自愿放弃对309室的继承权,所以,309室中属于郭舒梅的50%份额全部由李军山继承。加上李军山自己占有50%的份额,李军山获得309室100%的产权份额。前面我们提到,502室属于李军山的个人财产,他去世时没有留遗嘱,所以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按照法律规定,配偶、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关于这一点很多人会习惯性地忽略夫妻之间也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三、法院为什么会推翻李静怡、李恬放弃继承的公证书?有哪些证据可以推翻继承权公证书?

按照常理,经过公证的文书应该效力会更高一些,但法院为什么会支持原告的要求分割售房款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放弃继承的行为,与李静怡、李恬的外在行为存在相悖之处,进而认定放弃继承并非李静怡、李恬两姐妹的真实意思表示。

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与张玉芳签署《居住权买断协议书》当天,三姐妹就办理了公证手续。虽然该协议书所约定的502室产权全部归三姐妹所有,与办理公证时,李静怡、李恬出具放弃继承声明书在意思表示上相悖,但从办理公证当天,李恬按照协议约定数额,向张玉芳支付货币安置款45万元;公证办理后,李静怡、李蕾将自己应当承担的15万元支付给李恬,这些行为都可以反映出《居住权买断协议书》仍在正常履行。

第二,李蕾与张玉芳签署的《房屋转让合同》,虽然约定了房屋价格,但是对于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均未约定。当天下午,502室就被登记在了李蕾名下。而在合同签订后直至本案开庭审理,李蕾均未向张玉芳支付购房款。由此可以断定,张玉芳、李蕾的行为与房屋买卖的交易习惯不符。

第三,在502室过户时,过户税费由李恬支付后,从被继承人李军山的其他遗产中扣除。房产过户至李蕾名下后,房产证由李恬保管,房屋的出租事宜也由李恬负责,所收取的租金由三姐妹均等分配。结合李蕾在微信聊天记录所述“钱是拿到了,但是我不想分了”内容,更能体现《居住权买断协议书》的约定,其实是李蕾、李静怡、李恬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实际履行。所以,李恬、李静怡主张房屋产权由李蕾代持,她们并非放弃502室继承权的理由成立。

综上,502室由李蕾、李静怡、李恬三人继承,该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各方应按该约定履行。现在,502室已被李蕾出售,李蕾应当向李静怡、李恬分别支付三分之一的售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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