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应急管理局 举报
大竹县应急管理局:我是大竹县729爆炸燃烧事故的无辜受害人之一莫正东,我已于2023年12月16日向贵局寄送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履职申请书已附有我的身份信息和联系电话),贵局于2023年12月16日在麻辣社区答复:由于尚未得到县政府授权,故未启动相关调查程序。
现在我以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属的名义,向贵局举报2023年7月29日上午9时大竹县老刘家家庭农场经营门市(位于大竹县荷花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危险物品爆炸燃烧事故,当场造成多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至少两人接到医院的病危通知。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请贵局认真研判举报事项,结合“四不放过”原则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如因事故调查需要,我可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事发当天音视频文件、社交软件聊天记录、伤者衣物等各种书证物证。(照片右上角,远处的雨篷都被爆炸出来的东西烧坏)《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公民个人对自已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制订并实施年度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计划,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程序和要求,对发现和被举报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人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诬告或者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或者将举报材料、举报人情况透露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举报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但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对于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举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九条对已经受理的举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实名举报的,立即组织核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举报内容不清的,可以请举报人补充情况;
(二)对匿名举报的,根据举报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核查。有具体的单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事实、联系方式等线索的,立即组织核实;
(三)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举报事项经核查不属实的,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并依法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核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共同核查。
第十条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造成的一般、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当按照规定对事故查处情况实施挂牌督办,有关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督办事项。
负责督办的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单位网站上公开督办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负责督办的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掌握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事故查处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应当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办,并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中存在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予以纠正。
2023年12月27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