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23-12-27 16:59:58

女子宫外孕切除输卵管,向同居男友索要“双重赔偿”!法院这么判

"说好怀孕了就结婚,怎么我因为他宫外孕了,他就抛弃了我。"小敏哭着说道。

为了讨个说法,小敏将男友小朋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为自己因宫外孕所受到的生理和精神双重损伤负责,索赔38万余元。

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小敏和小朋是一对恋人,据小敏说,他们从2021年年初就在山西老家同居。2021年6月小朋到上海长期工作,她就陪同男友到上海工作并同居。同月,在小朋承诺会与她结婚后,两人自此多次发生性关系。至2021年10月26日,因小敏月经不正常怀疑怀孕可能,小朋还承诺她怀孕就结婚。同年11月6日,小敏因下腹部坠痛在小朋的陪同下至医院就诊,门诊拟"异位妊娠"收治入院,后经检查确诊为右侧输卵管妊娠,并于住院期间实施了右侧输卵管切除手术。让小敏伤心的是,她出院后,男友不仅没有悉心照顾,更是因为她的病情和自己母亲的阻挠,背弃承诺与她分手。更甚者,小朋母亲在知晓小敏怀孕及病情后,不仅没有对她进行安慰,还多次通过电话语音对她进行言语侮辱、人身攻击,并于2022年2月13日将小敏自两人同居处赶出。

小敏经医院诊断,显示其因创伤后应激障碍已患有重度抑郁症和重度焦虑。小敏认为小朋的行为不仅给她的身体带来无法挽回的损伤及无法再怀孕的严重后果,其后续背弃承诺的行为更是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给她造成了无法愈合的感情创伤等严重的精神损害。为此,她将男友告上法院,索赔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8余万元。小朋则表示,双方是自愿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自己并无主观的过错,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小敏的伤残主要是自身原因导致,宫外孕与男人并没有多大关系,导致宫外孕的原因是输卵管狭窄或者通而不畅或者有炎症导致输卵管黏连、积水堵塞、输卵管发育异常、输卵管功能异常、手术后遗症,或者由于多次人流手术、引产手术,或者其他宫腔手术,导致子宫内膜不适宜孕胚着床,受精卵游走引起的宫外孕。从医院的报告来看,小敏存在妇科炎症,据他了解小敏有过多次打胎情况,有经常喝酒熬夜的习惯,且小敏曾告诉他,自己是七个月早产儿,天生左侧输卵管闭锁,检查时小敏和他说右侧输卵管狭窄,这也是导致宫外孕因素之一。小朋告诉法官,这段恋情也让他身心俱疲,受伤很深。他表示,小敏隐瞒恋爱史及终止妊娠史,多次威胁他,对他造成了重大伤害。他说,在知道小敏的恋爱史之前,当时两个人相处下来感觉不错,所以他才说出了有了孩子就结婚这样的话,之后和家里人沟通,说了两个人的情况,家里人表示目前结婚的想法很不成熟,不具备可以结婚的条件,也反对两个人在一起。这期间,小朋作了很多努力沟通,家人一直强烈的态度反对,母亲因此住院。他承认,两人这段时间的经历都非常艰难,付出良多,在亲情和爱情面前,他别无他法,选择了分手。在他看来,他承担了小敏住院期间全部医疗费费用,已经尽到了合理义务,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小朋认为自己没有侵权故意,小敏伤残后果与小朋无关,小敏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小敏的全部诉求。另已为小敏支付医疗费3万余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小敏的身体健康受损是因宫外孕右侧输卵管切除所致,而宫外孕又是小敏和小朋的性行为所致。但是,两人间发生性关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行为,宫外孕并不能预见,确属意外。对此,小敏和小朋均无过错。然而,小敏的身体健康也确已受到较为严重的损害,此后果如由小敏本人一人承担,有失公平。故法院依据公平原则,综合分析实际情况及当事人各自的行为,酌情确定小朋对于小敏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对于小敏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法律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法条明确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给付的前提条件是适用归责原则导致的侵权。另法律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该法条明确公平责任原则是分担损失,而非赔偿损失,即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不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条款。所以法院对小敏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小朋补偿小敏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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