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23-12-26 16:18:18

投诉仪陇法院高全明委托无资质鉴定机构非法鉴定导致连环冤案

仪陇县法院对外委托技术办恶意确定无资质的检测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
导致连环冤案,望严肃查处

南充市政法委纪检监组:
南充市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
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
投诉人:张煜,男,现年72岁,公民身份证号512927195206164814,住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59号,电话13228257938。
被投诉人1:高全明,仪陇县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办法官,中共党员。
被投诉人2:泸州市四川恒固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及鉴定人胡煜、李晓龙、黄宇星,无司法鉴定资质,冒充司法鉴定,非法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导致法院采信为定案证据,最终造成全案错误。
投诉请求:
1、根据《法官法》32条第3、5、7、8项的规定,追究仪陇县人民法院法技委高全明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乱作为的责任。
2、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依法撤销四川恒固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及鉴定人出具的(2021)川建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关于仪陇县人民法院关于司法鉴定意见予以说明的函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撤回鉴定委托,退还四万元鉴定费;重新对诉争房屋进行鉴定、评估。
一、仪陇县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办高全明主持、选定、委托的四川恒固及鉴定人的审查核实情况。
在2023年6月19日,具状向泸州市司法局投诉,该局经查回答:“经阅《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四川省分册)》和四川省司法厅网站(WWW.scsf.gov.cn),未发现你投诉反映四川恒固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建议你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见证据1。
投诉人向南充市司法局投诉后的《答复》:“泸州市四川恒固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不是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胡煜、李晓龙、黄宇星亦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人”,见证据2。
投诉人向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的回答是:“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你反映的问题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见证据3。
经查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入围的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名册,再经多方查询,亦无泸州市四川恒固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及鉴定人胡煜、李晓龙、黄宇星。
因此,证实四川恒固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及鉴定人胡煜、李晓龙、黄宇星未在四川省司法厅登记、注册、备案,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及无证经营。      
二、投诉反映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2021年,仪陇县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办高全明主持、选定、委托的四川恒固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及鉴定人在2021年7月1日和2日,对马鞍镇人民南路59号诉讼房进行司法鉴定,采用投诉人未签名、捺手印的检测材料和检测数据,非法推进鉴定程序,非法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复函》,未进行“损坏关联性检测”,却非法地出具了“损坏关联性检测”的鉴定意见,《司法意见》纯属造假。
在检测过程中,高全明利用职务之便,在(2021)仪陇法技委字第23号司法鉴定书中,见证据4,篡改、变造了原告申请“一次性作司法鉴定,一次性进行损坏安全性检测和损坏关联性检测”。高全明私下篡改、变造成了“对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59号房屋进行安全性重新鉴定;若鉴定后房屋有安全性问题,则该问题与被告修建房屋等行为之间的关系性进行鉴定”。结果诉争房屋被评定为c级危房,证实有问题。可委托人高全明至今也未对“则该问题与被告修建房屋等行为之间的关系性鉴定”;而对四川恒固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及鉴定人胡煜、李晓龙、黄宇星的“司法鉴定资格证书、鉴定机构执业证书、鉴定人的承诺书”未进行依法审查核实,实则故意选定、委托无资质的检测机构及鉴定人检测鉴定,以便勾结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制造虚假证据,之间有不事告人的秘密。
在检测中,四川恒固故意隐瞒开发商罗斌(其受伞庇护,多年仍至今日均是无资无证的地下黑开发商)对诉争房的六大损坏事实:
1、挖掘机夜间对我住房进行挖损、撞损,当即挖开5条各3.5米以上裂缝及损坏30多处;
2、霸占安全沉降距离,将基础建筑柱和混凝土结构压在原告地梁上面,造成持续损坏不断。四川省新鑫检测有限公在(2019)一N0017号复检《鉴定报告》第31页建议:应当排除压在地梁上面的建筑基础柱和混凝土结构,被告坐视不视,继续加速建房;
3、擅自改变建设部门孔桩设计位置,私自打桩划线,为增加使用面积,挖原告墙脚剜原告地梁钻孔立柱;
4、违法建修。由审批准建1200多平米,实建2015平米,由7米以外抵拢挖原告墙脚建修,不留沉降距离,侵犯相邻权;
5、不科学加固,致使本已损坏严重的房屋进一步加剧损坏;
6、由开发商罗斌自身建房违法,导致自己开发房屋墙体开裂无数,沉降力对相邻原告住房的严重损害。
以上是在检测中被隐瞒的事实,而检测人胡煜在检测中违法私下与被告人单独相处;同时拒不出庭,拒不作证,对《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复函》至今尚未当庭质证。由此证实:仪陇县法院高全明是炮制司法腐败不公的幕后黑手,四川恒固及鉴定人是高全明借用的侵权工具。
三、法院采信仪陇县高全明伙同无资质鉴定人非法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复函》,导致出了两大司法恶果。
1、导致全案裁定、判决连环错误,颠倒黑白。
本案中大量事实、证据证实,明显存在开发商(被告)拉拢、围猎司法鉴定委托人、法官和司法鉴定人的情形,蓄意从源头上制造司法错误和不公,掩盖事实真相,推卸毁灭性损坏房屋的责任。司法鉴定意见作为很重要的关键的一项证据,如果弄虚作假直接影响到法院判决、裁定的不公。同时也给不良的法官可乘之机,在本案中对被告伪造、假冒、电脑合成的证据都统统认可,对庭审后再提交的、未经质证的证据也统统认可作为判决依据,唯独对原告提交的客观、真实的证据不认可。请看以下判决、裁定:
仪陇县人民法院(2021)川1324民初2008号民事裁定书采信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复函》作为定案依据,判决“原告自己承担被告毁灭性损坏房屋的全部责任”。
南充市人民法院(2021)川13民终第1082号《判决书》,亦采纳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复函》定案,判决由原告自己承担被告毁灭性损坏的整体主要责任,而被告只负次要抹灰层损坏的责任,主、次颠倒判决,依据来源于《复函》。
四川省法院(2022)川民申6645号驳回再审申请书。
被投诉人在2018年12月前未拆房、建房,投诉人好好的住房,被被投诉人毁灭性损坏成了严重危房,法院判决“由我自己承担全部损坏责任”,对此不服。于2023年1月,以“财产损坏赔偿纠纷案”向马鞍法庭提起诉讼,经过三个月的审查,由仪陇县人民法院审理。
仪陇县人民法院以(2023)川1324民初1111号《裁定书》裁判原告败诉。裁判的基础证据仍然是四川恒固《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复函》。
南充市人民法院以(2023)川13民终1775号《裁决书》继续采纳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复函》,判决原告败诉。
四川省法院(2023)川民申9970号驳回再审申请书。   
从2021年以来,法院一直采信了伪造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复函》认定案件事实,造成了县、市、省三级人民法院共六次裁定、判决错误,人民检察院一次法律监督的错误,高全明是制造连环冤案的根源和罪魁祸首!归根结蒂,就是不法的司法鉴定所引起的,各级法院以此为专业鉴定予以采纳。
2、导致投诉人住房现在处于严重危险状态之中。承重墙层层开裂100多条,一幢四楼现浇板从一楼至四楼,层层开裂,裂缝宽度超过了4㎜,大梁开裂,门窗变形,不断掉灰掉渣,粉面掉块。开门关门整个墙体抖动,门窗哗哗着响,摇摇欲坠,岌岌可危,不可预料地在哪一天会坍塌,由严重地威胁着一家老小五口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发展到了危害街道公共安全。现已多次书面、电话、口头向各级紧急报险,十万火急,请求国家救援,至今未见任何书面答复和处理意见。现在,原告仍住在c级危房中,危险步步逼近,投诉人在濒临危点中度日如年!从2021年七月检测为c级后,第二楼层至第一楼层现浇板又新开裂3米以上,前墙开裂,瓷砖掉落,现在,损坏还在持续扩延加重中,造成原告过100万的经济损失!依据对c级危房的处理规定,部分承重结构严重受损,不能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必须尽快修复加固或撤除更换,人员撤离,妥善安置。可是地方政府推卸说应当由仪陇县人民法院处理解决。
一个民事案件,已诉讼5年又三月,程序空转,不解决实际问题,后诉还遥遥无期。国家司法机关竟然伙同阴谋伪造虚假鉴定意见,公然使用虚假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判决、裁定,制造连环冤案,导致生活在最底层的民众老无所居流离失所,对社会感到了前所未有的失望和凄凉惨无人道!
根据《法官法》32条第3、5、7、8项的规定,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9条,《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33条第2项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1项的规定,对高全明愤怒投诉控告!对四川恒固及鉴定人愤怒投诉控告!请求依法责令四川恒固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及鉴定人无条件地撤销(2021)川建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复函》,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退还四万元鉴定费,另择司法鉴定机构重新检测鉴定,还受检房毁灭性损坏的客观事实真相,还案件事实真相,还我安身立命之所!
救危如救火,请求紧急处理,迅速回复。
投诉人: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59号张煜
    2023年10月26日      
附:1、泸州市司法局2023年7月3日《司法鉴定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2、南充市司法局《关于张煜投诉四川恒固工程检测公司有关问题的答复》;
3、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答复;
4、仪陇县法院法技委(2021)字第23号《司法鉴定委托书》。

L骞 发表于 2023-12-27 17:13:16

此消息为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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