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23-9-12 16:01:57

举报包虹严重违法涉罪行径



举报包虹严重违法涉罪行径翠屏区法院纪检室并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1、翠屏区法院原执行局副局长包虹,长期拖延办案,在(2015)翠屏执字第2613号案中,置当事人本该在半年内就能执结一案,现已拖延近8年还未执结。此违法行径在2021年初,被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了其执行局副局长之职。另其又在(2015)翠屏执字第1549号即何魏强制执行郑西芬 一案中,继续拖延办案,偷着并私自裁定解除查封被执行人郑西芬的动产和不动产,让何魏本该在半内内就能执行完结的案子无法执行也是长达近7年。包虹这一涉嫌犯罪的行为,你院(2021)川1502法赔3号国家赔偿决定书第4页开首前3行中白纸黑字承认了包虹这一违法违纪的事实。
2、在(2015)翠屏执字第1549号案中,包虹同时还伪造一份没有任何人签字捺印且无日期的《申请书》),由此让被执行人郑西芬逍遥法外,查无影综。这份没有书写人签名捺印和日期的《申请书》,显然不是何魏所写,也不是郑西芬所写!而包虹这一涉罪行为,在受害者何魏不断维权,即于今年3月1日提起国家配偿之主张后,你院才不得不动真格,在强大的法律事实面前,包虹方才供述了被其脱逃,包蔽的郑西芬的新地址,找到了郑西芬,查封冻结了郑西芬的不动产。才使此案有了一个“公正”。但迟来的“公正”不是公正!因为,这是在受害人何魏遭受了长达7年的精神摧残和折磨,并付出了巨大维权成本才换来的!是在法律不断健全的今天,在包虹再无法逃避,逃脱的情况下,包虹才“主动”终止这一违法犯罪行为的!为什么犯罪嫌疑人包虹敢在(2015)翠屏执字第1549号案中,胆大包天地违法,偷着解封郑西份动产和不动产;为什么犯罪嫌疑人包虹要不惜触犯《刑法》伪造《申请书》让郑西芬逃避强执执行;且郑西芬与犯罪嫌疑人包虹无亲无戚。显然,包虹在(2015)翠屏执字第1549号案被郑西芬围猎了!而且还可左正的是,犯罪嫌疑人包虹竟在(2015)翠屏执字第1549号案中,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怂恿脱逃人郑西芬对何魏提起近80万元虚假恶意诉讼,并让有动产和不动产的虚假诉讼者郑西芬获得缓交诉讼费的“优待”。后在包虹和你院的一些人即赵杨的配合下,让虚假诉讼的犯罪嫌疑人郑西芬赢了个钵满盆满。对这一虚假诉讼案,更要请贵院审查并立案查办。
综上,包虹不但触犯了《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7条第六款,即:“篡改、伪造、损毁证据”。同时,也触犯了第59条即“为谋私利故意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之规定,亦触犯了《法官法》第32条第八款,即”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第十款即“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同时,更触犯了《刑法》第399条第三款,即即“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涉罪之国法!针对包虹以上特严重之违法违纪的犯罪行径,足以坐实包虹所犯涉罪。请依《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7条第六款和第59条,及《法官法》32条第八款,第9款和《刑法》第399条第三款,严惩包虹不贷!换一种说法,如果不予严惩包虹以上涉罪行径,请举出包虹未触犯以上法律的事实予以逐条对抗!
如果不予严惩包虹以上涉罪行径,请举出包虹未触犯以上法律的事实予以逐条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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