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23-6-15 16:15:08

“兄弟,你毁了我吧,我会配合的!”湖北女子被抢劫,主动求救

2023年5月4日,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派出所接到女子刘某的电话。刘某声称自己的房子被抢劫了,是男子闯入的。接报后,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很快,就在刘某家里采集到了可疑的指纹。通过数据比对和社区监控,在李某身上抓获一名嫌疑人。李某被捕后,承认了闯入的犯罪事实,但拒不承认有不当行为。而他在回答相关问题时,似乎很生气,口口声声说这是刘某自愿的行为。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李某是个流浪汉,整天游手好闲,不做生意。他从小就很羡慕社会上的小混混,觉得这些人很威风,不需要在学校好好读书。因此,他也成了这些小混混中的一员,经常在学校引起争吵、闹事、打架斗殴。他的父母也成了学校的常客,经常被老师叫去解决问题。然而,他的父母文化程度不高,他们的教养方式也秉承着“棍棒之下生儿子”的传统观念。每次李某惹是生非,回国都免不了挨一顿揍。在这种教育方式下,李某的逆反心理更加严重,久而久之,他的父母对他失去了兴趣。在这种情况下,李某连高中都没读完就辍学了。从此,他也开始了所谓的梦想生活,开始混迹于社会,和一帮混混睡网吧,去酒吧寻欢作乐。他的钱大部分来自敲诈学生,这种方式让他体验到了不劳而获的快乐。后来他养成了赌博酗酒的坏习惯,经常向父母要钱。父母看着这个失望的儿子,伤心欲绝,只好撇下了他。但是游戏是一个无底洞。李某不仅没赚到钱,还因此负债累累。他没有稳定的工作和经济来源,在外生活十分困难。于是,他想到了用抢劫来还赌债。这一次他瞄准了刘某。刘某是一个离婚的单身女性。分手后,她离开家乡来到湖北襄阳打工。其实她的收入并不高,只能维持基本的生活,而且她住的小区也是老小区。于是,李某暗中观察了刘某一段时间,打探完毕,开始行动。2023年5月4日下午1点左右,李某持刀撬锁后闯入刘某家。在客厅里翻了一阵子,没有找到什么值钱的东西,他才去卧室里找了找。当时,刘某正躺在卧室的床上,打算午休一会,醒来后再继续工作。刘某被外面的动静吵醒后,起初还以为是附近来了同事,或者进了自己的房间,或者是有什么鸟或者什么动物进了自己的房间,但是当她打开卧室的门时,并没有发现任何异样。于是她想回卧室休息,可是一把锋利的刀抵在了她的脖子上,冰冷的触感吓了她一跳。那个时候,刘某才意识到自己被抢了。她吓坏了。脑海里闪过一般电视剧里出现的盗窃杀人的场景。她害怕那样的事情会发生在她身上。李某其实并不想伤害任何人,他只是想偷点钱来还债。他害怕女人的尖叫声会暴露他的罪行,所以他用刀威胁她。然而,眼前的女人分明是惊慌失措,一味地求李某不要杀她。刘某对他说:“大哥,有话就别杀我,只要不杀我,你做什么都可以,哪怕是毁了我,我都会配合。”听到这话,李某显然吃了一惊。他没想到这个女人会这么害怕。随即心想,屋子里没什么值钱的东西,眼前这么主动的女主人,他不能放过这个机会。结果,李某和刘某发生了性关系。下班后,李某看到卧室衣架上挂着的包,拿出一些现金和一张银行卡,向刘某要了密码就走了。李某一走,刘某就敢报案求援。至于李某诡辩说饶明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当时情况危急,刘某只好配合他联系他,挽救了他的生命。李某的行为仍然构成侵犯权利的犯罪行为。最终,李某因抢劫、殴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被罚款5000元。【案例说明】根据第263条:以武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夺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伤害身体,并处罚金或者十年以上没收财产:(1)入室抢劫;……上述事件期间,李某进入刘某住所,希望筹款还清他的赌债。这种行为构成非法侵入,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受到法律的惩处。入室盗窃是他人利用各种方法攻击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窃取财物的犯罪行为。在入室盗窃案中,被害人与他人有过一些积极的接触或斗争。场景通常更清晰,几乎没有伪装。受害者通常可以提供其他人的活跃部分、一个活跃的过程以及他们接触过的物体。侦查过程中,重点关注他人出入口、进出路线、抢劫活动场所等。还要注意寻找各种线索和物证,是否有异常现象可以为侦查提供线索。在这种情况下,另一个争议点是李某对刘某的侵犯是否构成刑事侵权?侵害权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以暴力、威胁、伤害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犯罪行为。行为。在确立侵害权利罪时,要考虑被害人的意志是否真实、自由、有效,必须排除被害人在恐惧、威胁、欺诈等不当情形下的同意。根据第2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违法犯罪行为】对妇女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形式的暴力行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未满十四周岁少女的,将被视为轻罪,将受到严惩。强奸妇女、强奸未成年少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伤害身体:(一)虐待妇女、强奸未成年少女的暴力情节;(2)暴力侵害妇女,强奸多名未成年少女;(三)在公共场所当众殴打妇女或者强奸未成年少女的;(4)两人以上受伤;(五)强奸不满十周岁的少女或者伤害幼女的;(六)造成被害人重伤、被害人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在这种情况下,刘某在遇到闯入时过于紧张和害怕,所以她提出接触的可能性是为了保护自己,但这并不是她的真实想法。此外,李某闯入时还发生了刺伤事件。在这种情况下,刘某的主动并不是自愿的。因此,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违法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在这种情况下,李某没有接受良好的教育,形成了错误的价值观,导致他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这进一步说明了家长和学校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的新性格。同时,如果您是独居女性,一定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面对违法违规行为要提高警惕,及时寻求帮助,将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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