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23-6-5 16:31:10

煮饭阿姨与工友卖淫嫖娼后,因工友不支付100元嫖资,阿姨报警声称被强奸

“他连100块钱都没给我!吉林长春43岁女子张某到派出所报案。在火车站,本该乘火车回老家的刘某被传唤到案。结果,报案的张某被警方逮捕,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事发源: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法院)事情是这样的,女人张某联系上了男人刘某和李某的同事。事发当天,刘某吃过晚饭后,让张某带他和李某去找女人逛街,张某同意了。三人寻找无果后,张某带着两人来到了女友开的一家夜店,在那里吃了夜宵,喝了酒。期间,张某大约喝了两两杯不到两厘米的白酒,刘某和李某各喝了一瓶白酒,张某的女朋友喝了5瓶啤酒。三人吃过晚饭回来的时候,刘某和张某商量了一下,他和李某每人给了张某100块钱,让他跟他交易。张某同意了。交易完成后,三人一起走回工地。次日,张某女友得知此事后提出与张某分手。正当张某伤心地躺在宿舍的床上时,刘某来找张某谈一笔新交易。张某和刘某就之前的100块钱发生了争执,还没有付清。隔壁宿舍的李某听到了两人的争吵,立刻过来把100块钱放在张某的床上,然后就离开了。第二天一早,刘某收拾好东西离开工地后,张某就去警局报了案。之后,刘某在火车站被警方传唤。1、张某主动与李某、刘某交易,属于违法行为。理论上,三者均应受到行政处罚。李某、刘某、刘某与张某争吵时在场的几名工人、张某女友的供述可以证实上述事实。所以,张某再坚持说自己是被逼的,也是没有意义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违法行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由于已经进行了三人交易,“情节较轻”的不适用三人处罚。2、即便刘某与张某的交易不构成犯罪,也不影响警方对他与李某、张某的不法行为进行处罚。但考虑到本案张某在实施违法行为的同时实施了犯罪行为,其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应当纳入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故依法对张某采取了相关刑事强制措施。.3、必须强调的是,张某在本案中的虚假陈述是故意的,与虚报、虚报的情况有明显区别。《刑法》第243条规定,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作虚假报告,意图损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入狱10年。尤其是在本案中,张某为了报复与刘某的交易纠纷,向官方机构做出虚假陈述,意图让刘某受到刑事追究。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刘某的个人合法权益,也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也就是说,如果情节严重,张某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请注意,这种犯罪是行为犯罪。行为人实施诬告陷害行为,情节严重的,本罪成立。至于被害人是否受到处罚,不影响对犯罪的认定。但若造成严重后果,应从重处罚。最终,法院结合张某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及其供述供述,决定从轻处罚,以诬告罪、摘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个月。如果人们不知道,除非他们什么都不做!这句话不仅适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更适用于那些有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煮饭阿姨与工友卖淫嫖娼后,因工友不支付100元嫖资,阿姨报警声称被强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