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南充市顺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拖车的7个疑问。
本人于2023年5月14日,停车于顺庆区府街和青年路的交叉口,因违规停放导致车被拖走,最后收到了处罚决定书和罚款150元,我认罚,但是有几个疑问向南充市顺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请作出解答。1、我不是南充常住人口,只是偶尔到南充办事,在府街停车时看到路两边都是靠边停满了小车,于是我也靠边停到这里,心想车前面窗留有电话,如果挡着谁了,打个电话来我开走就是了。没想到出来后发现车不见了,只有地上写了个电话6925878,向街边店铺老板打听,才知道是被拖走了,但是转眼一个,路两边这么多车?为什么只拖了个别车?下图为府街外面现场照片。疑问一:为什么执法不公,区别对待,选择性执法拖车?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疑问二:为什么你们不及时告知,拖车前不告知,拖走后也不告知,上午9点多拖的车,到中午12点过车主才发现车被拖了?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疑问三:这个法条里面并没有综合行政执法局,你们是凭哪样按《交通安全法》来处罚车主?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你们处罚违规停车,为什么不处罚20元或50元或100元或200元,为什么要处罚150元,疑问四:这个处罚的标准是什么?裁量标准是什么?5、处罚决定书上的两各执法人员,蒋某和吴某,执法证尾号为37和36,这两位执法人员在拖车现场是否应当在场,请用你们的执法记录仪出示现场照片或视频,疑问五:如果这两位执法人员不在现场而处罚决定书又是他两的名字,算不算是程序不合法出具的无效处罚决定书。6、 打电话到6925878询问对方是哪个部门把我车拖走了,接电话的女同志回答到:这里是顺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下午1:30到**路**号十四中队来取车,因我不是本地人,对这女同志说的**路**号出没听清楚也没记明白,只记到了一个“十四中队”,让这女同志再说一次,于是就很不耐烦的说到:你打车嘛,开导航嘛,于就是挂断电话了。疑问六:大厅工作的三“心”服务,:“热心、诚心、耐心”,体现在何处?7、在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大厅里问了两名工作同志,你们要拖车要罚款,哪用这么麻烦,直接给我车上贴个罚条,我自己就去交罚款了,这样你们不用拖以,车主也不用跑路,这样两全其美,双方都方便,岂不是更好?这两名工作避而不答。疑问七:那两名工作同志避而不答的问题,请给一个答复。 以上7个问题,请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应的回答7点,不要笼统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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