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23-2-16 12:23:17

赖先生闲来无事到采耳店打发时间。见女店主张女士是位窈窕淑女

江西南昌,赖先生闲来无事到采耳店打发时间。见女店主张女士是位窈窕淑女,风情万种,情难自禁就主动要了对方的微信。几天后,张女士称要回家过年,赖先生当晚便给她转账20000元,随后两人发生了性关系。但令张女士没有想到的是,一个月后,赖先生到店里要求她退还20000元钱。张女士当场拒绝并称这是赖先生给她的见面礼,而对方则称是充值采耳的钱,双方各持一词,最终,赖先生将张女士投诉至市场监管部门。赖先生是宜春人,平常不在南昌,有一次在网上看到张女士采耳店的视频,在视频中,张女士温柔又可爱,赖先生十分心动,于是就迫不及待到南昌找到了张女士的店。张女士文化程度不高,但为人十分机灵,学了一门手艺后就开了这家采耳店,平时也会在网上发点视频做宣传。张女士热情大方,又能言会道,吸引了很多男士前来光顾,但她总是跟这些人若即若离,保持一定距离。但自从见到赖先生后就不一样了,听说他专程从外地过来找她采耳,张女士很感动,加上赖先生说话又好听,张女士就同意了对方的要求,双方加了微信。几天后的一个清晨,张女士刚睡醒,拿起手机就看见赖先生给她转了一笔钱,足足有两万,张女士十分激动,刚刚想收又停住了手,接着她问给赖先生这是什么意思?而对方则支支吾吾问她是不是喜欢皮草,还说她很漂亮很可爱之类。张女士一听,以为是赖先生给她回家过年的见面礼,就高兴的收下了。赖先生又来到了张女士的采耳店,张女士看见他来了自然是热情接待。两人聊聊家常,卿卿我我,不知不觉,天色已晚。这时赖先生开始对张女士动手动脚,张女士见状一开始还推搡一番,后来半推半就两人就发生了关系。让张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几周后,赖先生找上门来要求退还20000元。他表示这钱是预存采耳的费用,现在他人在外地,来回南昌采耳不方便。再说,现在欠了信用卡一笔钱,想急于拿这笔钱还债。张女士一听不乐意了,她表示当初对方给她钱的时候,还问她喜不喜欢皮草,她认为对方是在暗示喜欢她,就是送给她的见面礼的意思,那送出去的东西哪有收回的道理?于是她当场就拒绝了对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具体到本事件,张女士以为2万元转账是赖先生给她回家过年的见面礼,是一种赠与。而赖先生以为这是采耳预付款,想要回去,双方有重大误解。当然,还有一种可能是赖先生说谎了,一开始的确是赠与,后来他反悔了。到这儿,双方只涉及到钱的争议,是民事纠纷。赖先生眼看钱拿不回来,就急眼了。第二天,他便投诉到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对方退回20000元预存款。而张女士得知此事后,决定“你不仁,我就不义”,反手打了报警电话,告赖先生强奸,她认为当晚她根本就是被迫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具体到本案,双方互不相让,反目成仇,由民事纠纷逐渐升级到了刑事案件。如果那天赖先生有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手段,强行与妇女张女士发生性交的行为,即构成强奸罪。如果强奸罪不成立,女方张女士有可能涉嫌诬告陷害罪。双方到了,你死我活,不死不休的地步。双方各持一词,互不相让。张女士一口咬定20000就是赖先生送给她的。而赖先生则表示是张女士自作多情,这20000元只是他预存采耳的费用。这时候,只能靠证据说话了。如果当时,张女士在聊天记录上明确的问一句:“赖先生,你的20000元是赠与给我的吗?”赖先生回答:“是的!”那就没有后面的纠纷了。情人节到了,情人之间互相赠送礼物,记得在聊天记录里问清楚是不是赠与?要明示不要暗示。免得有人事后翻脸,想要回去,情人变仇人!对此大家怎么看呢?欢迎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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