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为钱同时与两人发生关系,因谁先谁后引发争执酿惨案
杜伽尔曾说:“生活是一种绵延不绝的渴望,渴望不断上升,变得伟大而高贵”其实生活本就是渴望,满足与上升不断循序渐进的过程,只不过这个过程中太过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和控制。欲望是一把双刃剑,它在给我们带来积极向上的动力时,也会让我们被欲望蒙蔽双眼,过度的追求欲望会让人逐渐变得丧心病狂,失去理智走向深渊。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对于欲望的追求往往是在不经意之间,不知何时就会升起追求欲望的念头,对于一些人来说,没钱图钱、有钱图权。这就是最典型的欲望型心理,这种心理如果不加以干预,往往会酿成大祸。过分地追求名利与金钱实则是在出卖自己,将自己推入万劫不复的深渊,就如本案中的女主人公一样,为了钱出卖身体,最后竟然爆发血案。现场的两具尸体2013年在XX省XX市一处公园内,有人发现在公园的湖心上漂浮着两具类似尸体的物体,目击者不敢耽搁,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警方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组织警力赶往案发现场,并对湖中心的漂浮物进行了打捞。警方发现,湖中心的漂浮物为两具尸体,根据被害人身上的刀伤,警方判断公园并不是案发地点,显然是有人刻意抛尸于湖中。据调查显示,男性死者名叫李翔(化名,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另一名女性死者名叫董慧。令警方没想到的是,二人竟然丝毫没有关系 ,那两具尸体又为何有着同样的伤口,又因何被一起被抛入湖中的?第一案发现场在离公园不远处,警方找到了死者董慧的出租屋,而这个出租屋似乎就是案发现场。出租屋内一片凌乱,地面上还有依稀残留的血迹,经化验属于两名死者。此外,现场还有打斗的痕迹,因此警方怀疑现场还有第三者,且第三者有较大作案嫌疑。有趣的是警方在董慧的出租屋内发现了大量X用品,和多个已经使用过的BYT。因此,警方怀疑死者董慧是一名X工作者。经查明,董慧是一家夜总会的服务小姐,平日里就靠着陪酒赚钱,不过董慧的口碑并不是很好,在他人眼中的董慧经常抢别人的活,非常惹人恨。真凶录像根据两名死者的死亡时间,警方从董慧所属夜总会的监控录像中发现。遇害当日,董慧正陪着另一名受害者李翔,两人是在当日认识的,也难怪查不到二人有任何关联。但让警方没想到的是,监控中显示董慧在陪伴李翔期间,还陪伴着另一位男子,经查明男子名叫郑某,此时,他正准备乘坐飞机出境,具有重大嫌疑。警方在机场将其截获,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郑某对自己杀害两人的事实供认不讳。同时与两名男子发生关系引发的争吵案发当日,董慧、李翔和郑某均在夜总会内,且均由董慧对其二人进行服务。按理来说,夜总会规定服务人员不能同时服务两桌客人,显然董慧为了赚取更多的小费,从而违反了规定。随后,李翔以金钱作为媒介,提出与董慧发生关系,董慧答应了。等她转身回到郑某的房间,郑某也提出了同样的要求,出于金钱的诱惑董慧分别答应了对方。之后,董慧与二人分别约定晚上9点和10点见面,9点半董慧正要与李翔发生关系时,郑某却提早到了并敲开了房门。随后,三人大眼瞪小眼,气氛有些尴尬。不过没过多久,尴尬的气氛就被争吵所打破。两名男子似乎明白了董慧同时答应了两人的要求,内心很不爽,但是谁也不想吃亏,于是两男子就谁先谁后的问题争执了起来。言语侮辱引发悲剧李翔比较强势,不断地嘲讽并用言语刺激郑某,而在一旁的董慧表示“可以同时和两人发生关系,但钱不能退”。此话一出,成了终局的导火索,李翔加大了嘲讽的力度,换来的却是郑某拿起桌上的水果刀捅向二人。在内心受激的情况下,郑某持刀杀害二人后,又将二人尸体单独背出屋,一路躲避监控并尸沉于湖底,不成想次日尸体浮出水面。律师观点郑某在与李翔的争吵之中,受言语刺激持刀杀害李翔与董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郑某实施犯罪时内心受激应属于激情杀人,应当从轻处罚,但是郑某杀人后不仅没有自首情节,反而将尸体抛入公园湖中妄想将事实沉入湖底,其犯案情节已满足严重犯罪。综上述法律条例,郑某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此外郑某还要因嫖娼而承担法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悲剧发生的并非刺激性的语言,而是三人心中的欲望,董慧因对金钱的过度渴望使得她出卖自己身体做出荒唐的举动,妄想赚取不法钱财。而李翔和郑某因内心的淫欲和互相的报复欲心生冲突成了案件的导火索。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正确处理好欲望的度量,合法依法释放和满足自身欲望,纵欲过度只能是自寻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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