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老板包养26岁女孩,约定每月给16万,结果却让她追悔莫及
“宁愿在宝马车上哭,也不要在自行车后笑。”这虽是网友的一句调侃,但也不难看出,在当代年轻人的婚姻观中物质基础是何其重要。“飞上枝头变凤凰”的美梦,很多女孩都做过,毕竟嫁个“金龟婿”对于不愿意为生活付出努力的女人来说,是一件“一步登天”的好事。视金钱如粪土的大有人在,但深圳的黄女士可不是。2017年,黄女士因为想要嫁入豪门,结果被骗钱骗色,到底怎么回事呢?黄女士出生在一个普通人家,虽然家境并不殷实,但自小父母宠爱,小时候也没为钱发过愁,因此养成了大手大脚的习惯。进入社会后,在经济繁华,高速发展的深圳工作,工资不算很高,如果不乱花钱,养活自己是不成问题的。但黄女士喜欢买名牌化妆品、包包等,年轻靓丽的她免不了跟周围的姐妹们攀比一番,因此每个月都入不敷出。2017年,黄女士已经26岁,家里也开始催她考虑个人问题。其实黄女士也谈过几个男朋友,但都已分手告终,因为男朋友赚钱的速度,比不上她花钱的速度,满足不了她的经济需求。她喜欢看小说,“灰姑娘嫁入豪门”之列的梦,自己也幻想过。一个人自身的能力会决定她的交际圈,在黄女士的交际圈中没有她看得上的“富二代”或“富豪”。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父母给她介绍的都是老实朴素,跟她家境相当的男孩子,她自然看不上。直到2017年9月,她在某社交软件上偶然认识了章某,在翻看章某的动态时,发现他经常发豪车、美女的图片和视频,便对他生出了兴趣。于是主动联系了章某,在与章某的聊天中得知他是专门给富豪牵线搭桥,包养女孩的。包养可不是一个褒义词,而包养关系也纯粹是一种见不得人的关系,被社会嗤之以鼻的,黄女士有些犹豫。但章某说他们有一个名媛培养计划,不仅给女孩子介绍富豪,还会培训她们怎么讨富豪欢心,最后嫁入豪门,还举出了很多嫁入豪门的例子,这听起来挺不靠谱,但黄女士却有一些意动。富商包养年轻女孩的事并不鲜见,最后上位嫁给富豪的也不少,她觉得以自己的颜值和性格,说不定也能找到属于自己的“金龟婿”。当然她也不是任谁包养都行的,她有自己的要求,首先要是没结婚的,破坏人家庭的事是会被戳脊梁骨的。其次年龄不能超过40岁,就算最后自己没得到人,还可以得到钱。她跟章某协商一番后,章某竟然真给她找到了这样的富商,章某称有一个深圳的富豪,38岁,愿意出16万一个月包养女孩。随后章某提出要和黄女士见一面看看真人长得怎么样,这也能理解。为了以防万一,地点由黄女士来定,这让黄女士更加放心了。两人约好见面后,就对“中介费”“培训费”等事宜进行了商谈,其中中介费2万,培训费2万,如果黄女士没有嫁入豪门,2万元培训费会全部返还。并且还拟定了一张合同,两人一起当面签了字,虽然4万块花出去让人肉痛,但黄女士想到自己之后每个月有16万,也就不计较了。唯一让她羞耻的就是,章某提出“验明正身”的要求。在签订合同后,两人去了一家宾馆,黄女士为了傍上这个富豪,可谓是付出了一切。但4万块转到章某的账户后,章某却消失了,短信、电话、社交平台都找不到他。黄女士觉得自己被骗了,于是到公安局报了案。黄女士拿出两人签的合同给警方看,但警方却说这个合同根本没有法律效力,为什么呢?首先章某拉皮条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签订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都是有效的。那么章某的行为本身是不合法的,且这份合同的内容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根据《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一切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58条也规定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这份合同是无效的。难道就让章某这样逍遥法外?当然不是,合同虽然是无效的,但黄某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很快章某就被警方抓捕归案了,警方在章某的住所中还找到而是多份这样的“合同”,可见上当受骗的女子不止黄女士一个,每个4万,黄某的涉案金额已经达到80多万了,已经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等待他的是牢狱之灾。至于章某为什么要这么做,他称自己交往的几任女朋友都是爱慕虚荣,最后为了钱把他绿了,所以他才想用这种方式报复这些只爱钱的女人。章某和黄女士发生关系是在你情我愿的情况下,因此不涉及其他罪名,黄女士只能吃下自己种的这个苦果。成功从来没有捷径,物质的享受只有靠自己的能力去获得,才是最踏实的,否则很容易掉入恶狼的陷阱。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