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22-5-6 11:33:44

2001年山西一摄影师偷拍女模特换衣服,以照片逼开房,结局很悲催

2001年5月28日江西某宾馆内,一声凄厉的惨叫声将不少人吵醒,接着走廊里传来混乱的脚步声,很多人开门探头去看,看见一个男人被从宾馆费房间抬出,某个不能描述的部位正渗出鲜红的血,后头警方控制着一个戴着手铐的女人,正哈哈大笑,这是怎么回事?戴着手铐的女人是阿蓝,受伤的男子叫做马涛,他们其实是一家公司的员工,不过阿蓝是模特,马涛是专职摄影师,模特和专职摄影师之间是相辅相成的,一个好的模特没有能发现她闪光点的摄影师绝对不会出名,反过来同样。不过在职场,大部分摄影师对于模特来说,属于“上司”的角色,因此有时候,摄影师会变成加害者,模特会变成受害者,模特免不了要提防摄影师,阿蓝刚到公司的时候,就有人提醒她小心马涛,说很多人都因为马涛离职了。但是因为她们都没有告诉她为什么,阿蓝就有几分半信半疑,想着马涛是业内知名摄影师,还是老板亲戚,一方面是要珍惜自己的“羽毛”,一方面还代表着公司的形象,怎么敢做什么?公司要是就这样倒闭了, 他的老板亲戚还不得削了他?于是不以为意。不过阿蓝虽然并没有把这些话放在心上,却也没有直接当耳旁风,平时没有合作,她基本不和马涛往来,只是千防万防还是没防住,有一天阿蓝发现自己的邮箱里有一个奇怪的邮件,没有明确的发件人,也没有具体的内容,只有附件里的几张照片。她点开这个附件一看,竟然是自己的私密照片,还是高清大图,能直接看到她脸的那种,阿蓝瞬间脸色煞白——是谁拍的?从环境上可以看出来,就是在公司的试衣间拍的,肯定就是公司的人,而且以清晰度来看,绝对不是普通的偷拍设备,就是公司的摄影师!还没等阿蓝想到是谁,对方又发了邮件给她,不过这一次有内容了,对方是想拿这几张照片威胁她开房,这令阿岚气愤不已,可是虽然愤怒,阿蓝一时之间还真不知道该怎么办,只能按照要求去酒店开了房间,想着到时候看情况想办法,结果进房间的人,就是马涛!阿蓝目眦欲裂,不敢相信这样的人竟然如此龌龊下流,可是对方荣誉在那里,又有老板做靠山,还握着她的私密照片,阿蓝孤立无援,不得不忍受欺凌,这一忍受,就是漫长的一段时间,阿蓝心中的悲愤情绪累积得越来越多,濒临崩溃的边缘,这时候她做了一个决定。也不知道是第几次,阿蓝在酒店洗干净在她看来已经肮脏的身体,回到空荡荡的家,对马涛恨之入骨,不甘心让马涛如此好过的她,决心一定要反击,在她看来最好的办法,是杀了马涛,只有杀了她,自己的私密照才不会泄漏,也没有人知道她被马涛欺凌的事。为了能够快准狠,且不留下更多证据,阿蓝选择了发簪作为凶器,发簪本身其实并没有很锋利,阿蓝还自己磨了一段时间,2001年5月28日当天她如约而至,却在马涛脱衣服的时候,一把拔下头上的发簪往他的心脏扎去,然而变故陡生。马涛注意到了她手中的发簪,避让了一下,结果意外扎到了他的特殊部位,马涛瞬间一声惨叫,阿蓝见状也没有放弃,继续扎那个部位,马涛接二连山的惨叫吸引来了不少人,阿蓝看差不多了,就放下了发簪,让旁边的打电话报警,然后一个人坐在旁边不停笑。尤其是之后在派出所得知马涛功能严重受损的时候,她笑得更是大声,一直闭口不谈案发过程的她,这时候才讲述了前因后果,虽然说阿蓝笑得很是畅快,不少她的同事知道以后,也赞她英勇,不过阿蓝的行为其实已经是违法犯罪行为。值得一提的是,阿蓝在整个作案过程中,发生了罕见的“犯意转变”,即从故意杀人转变为故意伤害,一开始阿蓝是想要马涛死的,发簪本来扎的就是心脏,只是后来扎偏了,她觉得让马涛丧失重要功能也不错,于是退而求其次专攻其重要部位,目的达成后就停止了暴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对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规定为,故意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意图达到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阿蓝放弃取命转而伤害马涛身体,导致其功能丧失,因而可以认定阿蓝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一切以最终判决结果为准,但不管怎么说,阿蓝逃脱不了法律的惩罚,她明明有很好的处理办法,却选择了如此极端的一种,属于伤敌一千自损八百,当然也不得不承认,马涛遭遇的这一切都是咎由自取,他不仅会面对法律的制裁,“作案工具”也已经被永远“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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