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22-3-15 17:14:40

丧心病狂!新疆一95后男子聚会喝酒,欲强行与女性朋友发生关系

“都说不同意了,他居然这么强…”新疆阿克陶,发生一起丧心病狂的强奸案件:嫌疑人阿某(化名)今年二十岁出头,案发当天,和弟弟及朋友等人在湖滨西区1号楼1单元1408室喝酒期间,阿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害人祖某(化名)邀请其带着朋友前往家中喝酒。被害人祖某接受邀请来到家中,在嫌疑人家中饮酒,之后其弟弟跟被害人祖某在到卧室聊天并接吻,嫌疑人阿某发现后,跑到到卧室里,让弟弟出去,随即边对被害人祖某:“想不想跟我做性关系”时,受害人祖某不同意,之后嫌疑人使用暴力手段,受害人祖某做性关系为目的,把她的上衣脱掉后躺下,一手抓了受害人祖某的手,用另手把受害人的裤子脱掉…1.走开,让我来!嫌疑人阿某就是够无耻的,本来只是想约朋友聊天喝酒,之后竟心生歹意,尤其是将弟弟赶了出去,这个举动,看似占到了小便宜,实则已经违法犯罪了,得到嫌疑人将是法律制裁,这样看来,确实有些得不偿失…2本案中,从法律角度分析,嫌疑人阿某以与受害人祖某做性关系为目的,在征求对方意见无果后,尤其是对方明确拒绝的情况下,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有关行为当然已经构成强奸罪了。实际上,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看出,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行为。实际上,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其实主要看两点,一是看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二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换句话说就是,性行为的发生是否经过女性的同意。就犯罪手段而言,除了暴力手段或者胁迫手段以外,还有所谓的其他手段,简单来说,可以理解为除了暴力、胁迫以外,包括封建迷信等任何让受害女性不能抗拒或者不知抗拒的手段。本案中,就客观行为来看,嫌疑人阿某先以约喝酒为理由,组织朋友、弟弟以及受害人等人在家中喝酒,随后与受害人祖某做性关系为目的,在征求对方意见无果后,尤其是对方明确拒绝的情况下,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有关行为当然已经构成强奸罪了。3.从量刑的角度来看,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少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同时,具有情节恶劣的、强奸多人的、轮奸情节等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也就是说,对于构成强奸罪的,基本刑期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了。与此同时,由于突发情况,嫌疑人阿某最终未能得手,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规定,也就是属于法律犯罪未遂,同时,从量刑来看,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使如此,对于嫌疑人阿某,就因为自己的冲动行为,既影响了自己与弟弟的关系,同时又将涉嫌刑事犯罪,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真的口味是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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