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22-2-28 12:09:58

2011年云南一起40岁丈母娘住女婿家怀孕引发的家庭伦理惨案

“儿女双全”本是一件好事,可以让孩子体会手足之情,父母享受天伦之乐,但家庭经济和身体年龄也是摆在二胎面前的一条横沟,前几年,一对靠低保生活的夫妻生了二胎,因为身体和经济情况没有能力将儿子养好,就想让22岁大女儿抚养弟弟。这件事也引发的全网热议,姐姐刚刚毕业开始新生活,还没在社会站稳脚跟,突然来要照顾一个哇哇啼哭的孩子,父母的养育之恩她要回馈,但母亲高龄生育一直是她反对的,强行将责任丢给她,她当然不乐意。最后父母和她对簿公堂,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明文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虽然在官司上父母赢了,但在亲情却出现了裂痕。年龄差距这么大,又没有做好一胎的思想工作,就盲目生下的二胎,即便是同父同母的亲弟弟,不乐意也在情理之中,更何况是同母异父的,所以云南的云霞夫妻更是憋屈。云霞的母亲保某从39岁开始,就住在女儿家,丈夫车祸去世了,就这么一个女儿,赡养她,孝顺她也是应该的,但是自从母亲住进来后,云霞两口子就在村里抬不起头了,因为一年后她母亲怀孕了,本来家丑不可外扬,他们一直劝母亲将孩子打掉。但保某丝毫不觉得这是个“丑事”,在村里大肆宣扬,说自己有两个月身孕了,孩子要给云霞夫妻俩养,还要分他们的房子,还说孩子可能是云霞的丈夫桂清的,毕竟家里只有他一个男人。桂清被气得半死,云霞也被母亲这种无事生非的行为恼到了,她和丈夫感情甚笃,桂清在家里规规矩矩,再说三人一直相处,内里是什么乾坤她还不知道吗?
桂清一家几代都在村里生活,大家对他们的印象很好,都是老实本分的,却因为岳母的到来成了流言蜚语的中心,大家当面不说,但背地里都暗戳戳笑话他们家的这些荒唐事。

至于孩子是谁的,那真是说不清,保某自从到了女儿云霞家里,就一直过着养尊处优的日子,什么都不干,一天到晚在外面晃荡,今天和王大爷一起去砍柴,明天和李大叔去钓鱼,都成了村里茶余饭后的笑料。她还经常向女儿女婿要钱,这钱花在哪里了大家都能想到,还曾把陌生男子带到女儿家里,让他们叫“爸爸”,气得桂清夫妇直接出门冷静了。桂清的哥哥桂泰也看不惯弟弟岳母这种作风,他心疼弟弟一家被搅得鸡犬不宁,几次上门找保某理论,保某要是个讲理的,就不会到处散播谣言,败坏家人的名声了,她说起话来毫无顾忌,什么难堪的都有,桂泰也时常被她气得头顶冒烟。像这样无理取闹的母亲,能不能将她赶走,不赡养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3种可免除赡养义务的情形:1.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3.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比如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严重的、遗弃子女的、或强奸女儿等行为的。保某只有云霞这一个女儿,丈夫已经去世,她尽到了抚养子女的责任,相应的云霞就有赡养的义务,而她的配偶有辅助赡养的义务,但是也可以和她协商,将她安置在其他的安全居所,出赡养费,平时多去看望,给予精神上的抚慰。保某抓住了道德的制高点“孝顺”,赖在家里不走,云霞夫妻也没办法,但分家产房子,就是无稽之谈了,即便是继承权,第一顺位的也是配偶,只要云霞一早规划好继承权的事情,签订具有法律效益的遗产继承协议,保某就一分钱也别想拿到。
本来女儿女婿愿意赡养她是一件好事,经过这点亲情愣是被她一点点磨光了,2011年7月的一个晚上,云霞夫妇又跟她吵了起来,被气得直接去了桂清的外婆家,眼不见心不烦。桂泰家隔老远就听到了他们家的争吵声,准备去帮帮弟弟。

到了的时候桂清夫妇已经离开,他看到门口的保某,劝她好好过日子,不要再折腾弟弟一家了,结果又和她吵了起来,保某也是混不吝的,还要上手,桂泰毕竟是个男人,又在气头上怎么会仍她打,两人拉扯了一番,桂泰气急,将她掐死了。之后为了毁尸灭迹,就放了把火。村里人看到火光,赶紧报了警,桂清夫妇听到保某死了压根不在乎,只关心自己家的存折和证件是否安好,可见已经被保某伤透了心。警方走访时发现了桂泰脸上的划痕,锁定的凶手,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故意杀人罪。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他杀人放火,本是重罪,但保某自身行为不端,对引起本案要负一定责任,在量刑时法院也会考虑这一点,加上保某的家属出具了谅解书,结合其犯罪动机和性质,会酌情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虽然案件的结果没有公布,但相信法院一定会给出公正的判决。保某做事不考虑后果,不管是对孩子还是对自己,都是极不负责的,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她已经在边缘蹦跶,结果就是后半生也被自己“作”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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