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酒后发生关系,男子又叫来两朋友,女子怒而报警
酒后乱性,因饮酒而引发的性侵案,实践中并不鲜见。一旦女子酒后被侵犯报警,男方往往表现出一脸无辜,以女方自愿为由推脱罪责。根据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与醉酒女发生关系,侵犯女子性自主权,涉嫌强奸罪,那么是不是与饮酒后的女子发生关系,一概认定为强奸罪呢?妇女性自主权值得刑法保护,但是,过度保护也会不适当侵犯另一方的权利。我国有着悠久的酒文化史,逢年过节,婚丧嫁娶等,酒必不可少,适量饮酒无可厚非。可是,我们听说过或亲历过因过量饮酒,而引发的案件或纠纷,因过量饮酒而以生纠纷,亲人及朋友间因此对薄公堂的案例,枚不胜举。酒壮怂胆,因过量饮酒而引发的性侵案件,时常见之于报道。新春佳节即将来临,劳累了一年的人们开始欢度佳节,走亲访友时,酒便成为家家户户餐桌上的必备,适量饮酒,有利于亲人朋友间联络抒发情感,切忌过量饮酒,乐极生悲。以下与大家分享一起酒后引后的性侵案,值得警示。【简要案情】2020年4月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警方接到一起报案,报案人小陈说自己被3名男子强暴。据小陈说,2020年4月6日晚,自已正在寝室闲着无事,忽然接到了朋友小婷打来的电话。小婷告诉她自己正和一些年轻的帅哥在酒吧聚会,问要不要来玩。自已当即答应,打扮得漂漂亮亮的出门,到了酒吧之后才发现现场一共有10多人。酒喝到一半的时候,小婷忽然说自己有事要先离开。不一会,自已便喝得昏昏沉沉,连路都走不稳。男子刘某以送自己回去休息为由,将将自已带去了一家宾馆。第二天,小陈醒来,检查了自己身体看了看房间里的情况,便什么都明白了。小 陈便报警说自己遭到了3人的侵犯,经检测,事发时小陈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3.3mg/100ml。据刘某供述了自已与陈某、张某先后同小陈发生关系的过程。原来当晚他与小陈发生关系后将此事向另外二人炫耀,那两人一听便说自己也要过来试一试,在这一过程中,陈某用手机拍下了视频。小陈要求陈某把视频删除,陈某不答应,小陈又气又急,担心怀孕,便向刘某要50元买避孕药,刘某转了100元给小陈。以下结合案例,谈谈看法。违背妇女意志是QJ罪故意的认识内容QJ罪是故意犯罪犯罪,过失并不构成本罪,也许有人提出根本没有过失QJ的这一说,其实这样的理解未免有点偏颇,故意与过失并不是对立关系,只是认识程度上的关系,对构成要件的内容全部认识到,就是具有犯罪故意,只认识到部分内容,则为犯罪过失,完全没有认识到为意外事件。违背妇女意志是本罪故意的必须认识到的认识,根据客观事实,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认识到自已的行为违背了妇女意志,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就是过失QJ,过失的情况也并不构成犯罪。我们来看这样一起案件:男子系单位同事,年终公司年会后,双方都喝了酒,但并没有达到醉酒状态,女方多次提出与男方去开房,而男方因女方饮酒产生顾虑,在男方的认识中,只要酒后与他人发生关系,一旦事情败露,女方报警,高概率会被认定为犯罪。因此,男方多次拒绝,而女方依然执着,两人发生了关系。后来,事情被女方老公知道,为了保住婚姻,女方说自已酒后无意识才做出错事。前提案情描述就是案件事实。这样一起案件,就要以男方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背妇方意志,而否认故意的成立。本案中,充其量男方对是否违背妇方意志,因个人对酒精的耐受力不同,从而导致对是否违背女方意志认识不足,具有过失,而过失并不构成本罪。当然,实践中,应结合现场证据,并根据女方的饮酒量多少,来综合判断男方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评价本案本案中,刘某等三人与小陈发生关系后,第二天小陈酒精含量为53.3mg/100ml,不是醉酒,但是,毕竟经过一晚上酒精的吸收与消化,事发当时的小陈血酒精含量应该更高,应该处于醉酒状态。趁妇女处于醉酒状态与其发生关系,是QJ罪的其他手段行为,与暴力、胁迫具有同质性,是违背妇女意志的体现,这种情况下,陈某将小陈带至宾馆并发生关系的行为,是QJ行为。陈某与小陈发生关系后,又叫来两朋友与小陈再发生关系,三人为QJ罪的共同犯罪,涉嫌QJ罪,具有轮奸的加重处罚情节。轮奸是指二人以上违背受害者意愿,强行发生的性行为。轮奸是属于QJ罪,为QJ罪的加重情节。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轮奸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结语:本案中,刘某、张某和陈某先后趁小陈醉酒无意识与之发生关系,涉嫌QJ罪,具有轮奸情节,法院综合考虑案件的各项情节后,三人因犯QJ罪被一审法院分别判处10年2个月至10年6个月不等刑期。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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