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22-1-24 13:42:10

男子利用封建迷信骗奸妇女,到案后拒不承认性侵事实

有些案子因为罪犯不做诸多辩解,就会显得进程很快。但是有的案子,因为罪犯的狡辩确实存在相关的疑点。一切要以证据和真相为前提,往往就会拖得久一点。但是有句话叫做“善恶到头终有报,只争来早与来迟”尹连碧(化名化姓)曾因涉嫌强奸罪被刑拘过。但是后来被取保候审。虽然有所监视居住,但最终被解除。当时检方指控尹连碧利用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以此来达到他奸淫目的。先后两次对同一女子贾某实施奸淫。没想到被解除监视居住之后,尹连碧仍不安分。在此案发生六年后再度利用差不多的理由方式奸淫受害者于某。因于某的激烈反抗最终未能得逞。事后逃离案发现场。面对强奸这样的指控,尹连碧全数否决。只承认自己确实有利用封建迷信来看病。但是强奸这样的事,没做过。至于贾某,当时贾某的很多亲属都在跟前,更不可能得逞。关于于某的强奸。受害者到案后有六份笔录纪实(综合整理,有删改)其中第一份较为详尽,后续的对于尹连碧行为大致上相同。*第一份于某声称自己身体很多部位不明原因的出血。去医院查看后说是血管扩张。去了很多医院查看,也是不见好。于是有人就表示,她可能是得了“外科病”。(这个并非是我们理解的那个外科,而是一种封建迷信)听人说尹连碧看这个挺好,于是就联系到了。尹连碧看起来是轻车熟路,心口胡诌,说得有鼻子有眼。“你这个外科病,时间长了给你磨出来内科病”“包治你的病,你(指于某)前世是个男人,作恶太多。我给你写两道符,然后出去给你点三根香。你对象在屋里,你跟我出去”于某就跟着尹连碧出去了。出去后,尹连碧告诉她:“我会再去你家整整,但是这一趟,任何人都不能知道。尤其是不能告诉你丈夫,他知道了对你病情不好。”几天后的上午10点左右,于某给尹连碧打电话。尹连碧说她有事,在当天中午12点多钟打了回来。表示让于某找个出租车去客运站接他。于某便找其表哥(后续作出澄清,两人就是认识,没有特殊关系)一同前往。到了之后,于某发问为何这个病不能让人知道。这个时候尹连碧详细的说了“你前世是个男人,妻子太多,造的是情债。把情债坏了,要不然你的病永远好不了”于某便问如何能够还清。然后尹连碧就拿出了惯用的说法:“我得收你身,咱两得什么都不穿抱在一起,我把你身上的事情收到我(指尹连碧)身上”“完事你还不知道,咱两就发生关系”于某自是不同意,尹连碧就决定来强的。(根据后续于某口述得知示尹连碧并没有使用暴力威胁。但是言语上有,表示如果不跟他发生关系,这病就没法治。最后的结果只能S。)就开始脱于某衣服。而于某随即便逃跑了。等到后续家里人询问尹连碧的时候。他并不承认这种治病的法子。还表示:“把之前看病的钱给你,这病我看不了了。”于某把这件事告诉了自己的婆婆宇某。宇某便打电话质问尹连碧为何要和于某发生关系。尹连碧表示。“我是说要跟他发生性关系,但我没做啊,你愿意哪告哪告。”后续理论不成,宇某选择报警处理。尹连碧到案后作了四次陈述。均不承认自己的强奸行为,也否认自己利用“看外病”这种封建迷信活动。以“收身”为理由,试图奸淫妇女。同时也提到了六年前的那起案子。也否认了自己的强奸行为。关于贾某的强奸。受害者贾某。(有删改,整理)患有抑郁症伴癔症样症状;无性防卫能力。从上中学的时候,就得了一种头疼病。也去医院看过,一直不得好。后来听人说可能是鬼上身。大夫是看不好的,需要找懂阴阳的人来看。后来经人介绍,就认识了尹连碧。经过他治疗之后,头就不疼了,和正常人一样。每次头疼他看过之后就好了。短的时候,能挺半个月。长的时候两三年都不犯病。只能说,这尹连碧运气好而已。或者说是误打误撞,但是纸始终包不住火。根本就没有真本事,而贾某也没有被他治好。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尹连碧给出的说法,不是让人觉得难以置信。而是如果按照他的说法,那他自己就是个混账。他表示因为贾某的前世是土匪,杀孽太重,身上有六个小鬼。解决的办法就是把小鬼收到他的身上去。但是他在做这种所谓的“收身”行为时候。周围不能有人。因为之前贾某的病症在尹连碧来了之后就会好。所以贾某的家属也没有过多的怀疑。就算是过程中尹连碧说孩子嫌弃热。贾某家属三次进来查看并给贾某褪去衣物的时候。也没有制止尹连碧。最终尹连碧奸淫成功。对于贾某处于意识清醒的状态,却没有呼救。贾某给出的解释是,尹连碧曾经威胁她。表示:能够治好她,也能够让她更难受,还能让她全家得病。这也是为什么一开始贾某的母亲要带着孩子去报案时。贾某不同意,她害怕自己的头会再疼。缺舟: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受害者于某根据受害者陈述以及其相关证人证言来看。是存在迷信,希望尹连碧能够进一步为受害者治病的愿望。所以客观上不存在诬告的可能性。其中在对于于某的强奸案当中。受害者的陈述以及证人证言,加上之后的及时报警。都能够看出来,受到伤害的真实性以及报警追求侵犯者责任的迫切性。综合之下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认定尹连碧有奸淫行为。受害者贾某根据贾某以及其家属在报案后,都还声称尹连碧为“叔叔”还有“师傅”。这样的称呼,足以见得在一定程度上是深信这个骗子。而且之前的治病接触过程长达三年之久,次数高达五六次。所以也是在客观上不存在借故诬告可能性。贾某的两次供述,能够确认的就是尹连碧对她实施了性侵。而根据证人供述,尹连碧也曾经以“过阴”为名。两次和贾某独处一室,有充分的作案时机。虽然贾某的处女M为破裂,也没有发现相关的精BAN。但以上的证据足可以指证尹连碧的强奸行为。综上,法院认为。尹连碧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作案两起。其中在对于于某的犯案当中。已经着手犯罪,但因意志外原因未能得逞,系强奸未遂。比对既遂,可从轻处罚。但尹连碧长期从事于迷信活动,并以此来作为犯罪掩护。是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扰乱正常社会秩序。在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而贾某案发时系无性防卫能力人,尹连碧实施侵害。也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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