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河北女子与情人幽会,丈夫通过定位赶到,冲动行为酿惨案
自古道:“朋友妻,不可欺。我打了你这禽兽!”——沈王景《红蕖记》2020年6月的一天,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走进一个男子朱某,他悲痛欲绝地声称自己是来投案自首,他因为冲动差点将自己的一个关系很好的同事周某杀害,他跟这个“朋友”周某之间是有什么仇怨吗?为何要做出这么冲动的事情?这一切的起源还要从朱某的妻子李某开始说起。李某是一个典型的家庭主妇,每天做的事情就是在家做家务然后照顾孩子,朱某便忙着赚钱养活家里,夫妻两人一开始的感情还是很好的,婚后还育有两个孩子,可随着孩子渐渐长大,他们夫妻两人却好像走上了相反的道路,两个人的心也离得越来越远,这一切都源于李某在一次给朱某送饭的时候,认识的一个男人。有一次,李某到朱某的单位给他送饭,正好与朱某的同事周某相遇。周某那伟岸的身姿、英俊潇洒的面容,瞬间吸引了李某的眼光,心里小鹿乱撞,仿佛是十多岁的少女遇到了初恋情人一样的激动。长得帅的人,任谁都想多看两眼,但李某却不只是停留在表面,她还主动询问了周某的联系方式,两人一开始还只是表面的暧昧,后来就渐渐变了味。世界上没有不透风的墙,没多久李某就引起朱某的怀疑,因为李某以前在家带孩子很少会收拾自己,一般都是家居服。可突然有一天,李某丢掉了衣柜里的家居服,在网上购买了一条漂亮的小裙子,还买了一套昂贵的化妆品,把自己打扮得青春靓丽,仿佛回到了当年两人恋爱时的热情状态。女为悦己者容,朱某还以为妻子是为了自己,可没想到他只是拉了一下自己的手,就被妻子打断。这不仅让朱某感到失望还引起了他的怀疑,不仅越来越爱打扮,连社交活动也多了起来,甚至周末的时候都没空陪伴孩子一起出去游玩,还对着手机发出那种少女怀春的笑容,这让朱某心中立即警铃大作,意识到事情似乎没有那么简单。朱某知道空口无凭的道理,他没有直接质问妻子,而是采用了迂回战术。为了证实自己的头上是不是被妻子种下了青青绿草,他买了一款带有录音功能的汽车GPS定位器安装在自己家车内。2020年6月,正在上班的朱某准备摸鱼一下,顺便看一下自己安装的GPS,于是拿出自己的手机搜索定位,没想到定位显示在一个郊区很偏僻的地方,妻子没事一个人开车去哪里干嘛?总不能是去参加单位的农家乐。朱某连上班都没了心思,找了一个借口就回家去寻找妻子的身影,果然他在家里没有找到妻子,他把录音打开,听到里面的声音,他简直想拿朵棉花把耳朵塞上,不敢相信里面的这是自己妻子的声音,这些声音也将他的怒火彻底点燃,他带着两把刀便直接往定位地点赶去,他一开始还没有动手,只是准备用手机将两人的方面录制下来。没想到车内的两人,不仅没有一丝的恐惧,也没有一丝的愧疚,甚至还口出狂言“录吧,反正我们也没有犯法!”这话就像一根根的针扎进了朱某的心里,理智瞬间被愤怒吞噬,他拿着刀向两人捅去,李某看到被激怒的朱某,终于感到了害怕,不断的在一旁哀求着朱某,让他为了孩子考虑不要那么冲动,李某的这些话唤醒了朱某的意识,想到孩子,他心软了下来。没有再继续朝两人动刀,而是拨打了急救电话,他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对他人造成了伤害,因此他便主动去警局进行投案自首,事后,经过医生的抢救,李某和周某都脱离了生命危险,虽然没有造成非常的伤害,但是两人还是构成了重伤二级。那朱某的行为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两者之间又有什么区别?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而故意杀人罪所侵害的客体则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如果行为人主观心理是追求他人死亡的目的,虽然没有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也不能认为是故意伤害罪,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首先朱某一开始准备了刀具,有犯罪的预谋,他也可以意识到自己用刀捅人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生命的威胁。虽然最后没有导致人员死亡,但他犯罪的行为已经实施,不管是犯罪未遂、中止都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因个人原因犯罪中止,依据《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可减轻处罚。而且朱某在事发之后还有主动进行投案自首的行为,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海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朱某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仅是李某本身具备一些刑罚减轻的情节,周某和李某两人在此次案件中也是存在错误的,两人的行为恶劣且严重违反了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根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因此最终法院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他们三个人的遭遇再一次向世人证明,不忠于婚姻,只会害人害己。婚姻不易,愿所有人都能拥有一段幸福美满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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