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交易完就翻脸,连50块钱都不愿给,还把失足女打成重伤
“100块钱都不给我,还要打我”,这句话出自2014年深圳街头“小红帽”之口,当时他是在抱怨P客连路费都不愿给他,由于内容过于“清新脱俗”,让大家哭笑不得的同时大开眼界又匪夷所思,不过因为P资谈不拢发生争吵出现伤亡的事件并非个例,甚至可以更复杂。2015年11月8日一名女子在上海市宝山区街头,将一名男子带进了自己家中,事后由于P资谈不拢,对方用榔头将她打了个半死,手臂上至今还有一条9厘米的伤口,以至于这名女子不得不把对方告上了法庭,还嚷嚷着要对方死刑,那么事情的经过具体是怎样的?这名女子是李某红,她结婚以后和丈夫生了两个孩子,由于两人都没有什么本事所以非常穷,李某红就决定让丈夫在湖北老家带着2个孩子,她自己一个人去上海找工作,不过她没有能找到什么工作,只是成了一名失足妇女,没钱就去街头招P。事发当天,她那从未见过大世面的丈夫到上海来玩,可玩是要花钱的,李某红身上没有,在麻将馆输了几盘之后,晚上她趁着丈夫不在,于是去街头招P想要赚一点,那时候一个男子走了过来,对方问她多少钱,她说50元,然后两人就一前一后到了李某红某处房子中。中间没有发生什么不愉快,结果付钱的时候这名男子的态度却陡然大变,李某红虽然说干的工作不怎么光彩,但即便是不光彩的工作,她们也是有行规的,一个是坚持50元一次,一个是不拿客人的东西,所以在男子问多少钱的时候,她依然说50元。但这名男子,首先是讽刺地问她:“人民币还是美金?”在得到是人民币的答案之后,他就在一开始就带着的背包里面一阵翻找,嘴里嘟囔着:“我的钱呢,我的钱呢?”李某红就说自己没有看到他的钱,让他慢慢找,找到了给她就行。结果那名男子翻找了好几下,翻出来一把榔头,转身就对着李某红砸了下去,砸了好几下,砸得李某红鲜血四溅,痛得在地上打滚,抱着他的腿求他不要砸了,男子才停下来,李某红很害怕,就让男子走,说不要他的钱了,但男子不肯走,此时李某红已经昏迷倒地。当她醒来时已经是第二天,浑身就跟散了架一样,就打电话给了丈夫来救她,丈夫将她送往医院,然后她发现自己耳朵上的耳环不见了,李某红意识到事情没有那么简单,于是立即叫丈夫报警,警察很快就把施暴者逮捕归案。施暴者是黄某,广西人,辗转来到上海,在一家汽修店当业务员,这个人是有一个前科的,2008年他以找工作为由,把一名女子诱骗到了出租屋实施侵犯,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他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0年出狱。从这里可以看出他的人品不怎么样,所以之后对于事发当天他PC的行为,和后来打了李某红的事实他供认不讳,但却始终不愿意承认3个点,一个是不肯承认榔头是事先准备的,二是不肯承认自己不愿意给50元,三是不肯承认自己拿走了李某红的耳环。他为什么不愿意承认这些点?因为这些点直接决定了他是故意伤害罪,还是入户抢劫罪,假如黄某是事先准备好榔头,且本来就不打算给那50块钱,因为他的目的是事后以榔头打伤失足女,抢走对方的财物,那么就是抢劫罪,且是抢劫罪中的严重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入户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就是说如果以抢劫定黄某的罪,那么关于他的量刑幅度是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他现在一直说榔头是店长让带的,不是自己准备的,自己也不是不肯付50元P资,而是李某红一开始说50元,后来又说100元,他觉得做人要讲信用,所以不肯给,两人才吵了起来,后来他一愤怒就用榔头打了她,也根本没有抢走她的耳环。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故意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明确知道该案中,如果判黄某入户抢劫罪,那么肯定是比故意伤害罪量刑要重的,因为虽然李某红7颗牙齿脱落,以后说话都很难张口,还有各种大小病,但仍然不符合故意伤害罪中“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所需要求。不过由于事发当天只有2个人在场,2人证词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虽然能够看出来黄某说法有问题,但因证据不足以指控黄某是入户抢劫,2016年12月8日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6年,这也就意味着只能认为黄某50元嫖资都不肯给,所以打她。好在不管怎么样,黄某还是付出了代价,李某红的权利得到了维护,不过李某红街头招P本身也违法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拘留和罚款,通过该事件她也应当意识到做失足女有多危险,与其以这种得不偿失的方式赚钱,不如脚踏实地找一个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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