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女子在家偷情被抓奸,情夫被丈夫用铁棒打死,妻子帮忙抛尸
俗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若是夫妻对婚姻不忠诚就会导致家庭破碎,甚至有可能会导致惨案的发生。事发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时年43岁的男子李某回家后,发现他的妻子阿珍(化名)与男子杨某在家中卧室,怀疑二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便用铁棒将杨某打死,并和妻子阿珍将杨某尸体丢弃。2021年10月16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故意杀人案的起诉书,还原了这起案件发生的全过程。男子李某,1970年出生,汉族,女子阿珍,1963年出生,彝族,两人均是云南省砚山县人,文盲,农民,家均住在砚山县。李某因犯故意杀人罪,阿珍因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两人均被依法执行逮捕。法院审理此案查明,案发当晚,李某回家后发现他的妻子阿珍与杨某在家中卧室,怀疑二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就与杨某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来到客厅,李某拿起之前放在客厅里的铁棒击打杨某的头部,导致杨某死亡。后来李某叫阿珍找来塑料袋和编织袋,李某用塑料袋包裹杨某的头部,将杨某的尸体装进编织袋,后来将杨某的尸体放到他在街上找来的一辆踏板摩托车的踏板上,二人将杨某的尸体运到某某葡萄园的水塘边将尸体丢弃。后来李某的家属为李某到法院交纳了民事赔偿款2万2千余元。杨某的家人要求追究李某、阿珍的刑事责任、从重处罚,并赔偿他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共计45万3千余元。李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李某的行为是临时起意,主观恶性不大。杨某存在过错,李某认罪态度好,李某的亲属已向法院交纳了赔偿款,要求法院对李某在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阿珍的辩护律师认为,阿珍对处理尸体的行为,是被动参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初犯。请法院给予阿珍罪刑相适应的处罚。李某被捕后供述,案发当晚9点左右,他回到家门口,看见门口停着一辆摩托车,就感觉事情有点不对,他怀疑是不是有人来偷东西。他进到堂屋里没有异常,就去敲卧室的门,门突然打开,杨某从卧室里冲出来往楼梯口跑,他用手拉杨某,杨某反过来打他,两个扭打在一起,打到堂屋里,因前年他家被偷后,他在堂屋里放了一根铁棒,和杨某扭打到堂屋里时,他就拿铁棒打了杨某的脑门壳一下,杨某倒下去磕在堂屋茶几上,在地上哼了几声就没动静了。当时他也害怕,在堂屋里坐了20分钟左右,怕杨某血流多了,就叫阿珍拿了几个塑料袋、编织袋给他,他用塑料袋把尸体的头套好,用编织袋把男子的尸体装好后,把尸体放在楼梯口,出门找摩托车去运尸体。走到车站时遇到几个人骑着摩托车过去,他认识其中一个,就跟他借了摩托车,把摩托车骑回家后,把尸体放在摩托车的踏板上,铁棒也绑在车上,阿珍坐在后面,他骑着摩托车往文山的新公路走,到一个岔路时转进去一段路有个水塘,他就把尸体和铁棒扔进那个水塘里。丢完尸体后,他把摩托车骑到木材加工的地方,把车丢在那里。杨某身上的手机他也随手丢在那里,之后打了一辆出租车回家。当天晚上他没有清理现场,第二天他才用拖把把地上的血拖掉。阿珍说她跟杨某发生过好多次性关系。阿珍被捕后供述,她和杨某是在某某公园认识的,并且还留了电话。后来她和杨某多次在家里发生性关系,案发当晚二人在房间内发生性关系后,在床上躺着,听到李某回家的声音,她跑往客厅,杨某还在房间内,李某回家后进入房间,之后便与杨某打起来。他们怎么打她没看清,过了一会杨某倒在地上,头上流着血,李某站在杨某的边上,她见杨某倒地后一直没站起来,就说杨某可能死了。李某叫她去找袋子时,她才见李某的手里拿着一根铁棒。她把袋子找给李某后,李某又叫她去找几个塑料袋,她拿了几个买菜时拿回来的食品袋给李某,李某接过食品袋后裹着杨某的头。裹好头后,李某又用编织袋把人装进去,过了好久李某说是要把人拉出去,叫她跟他一起去,她就跟李某骑摩托车去,走的方向是去文山的新路,走了一段路,到了一个有水塘的地方,李某把人抱了丢进水塘里,那根铁棒被李某连着尸体一起丢到水池里。把人丢后两人骑着摩托车返回了家。第二天起来才把地上的血处理干净。杨某的摩托车应该是李某骑出去的,骑到什么地方她不知道,杨某的手机也是李某丢的,丢在什么地方她不清楚。运尸体的摩托车是李某骑回来的,是一辆可以把脚平平的放在前面的那种摩托车。把尸体运出去时,尸体放在前面平平的那点,她坐在后面。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李某因回家遇到杨某与他妻子在他家卧室内,怀疑杨某与他妻子阿珍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便与杨某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李某用铁棒击打杨某头部,导致杨某颅脑损伤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阿珍在李某打死杨某后,找来塑料袋、编织袋给李某包裹杨某的尸体,并与李某用摩托车,将杨某的尸体运至水塘抛弃的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杨某对引发此案存在过错。李某、阿珍庭审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李某的家属为李某到法院交纳了民事赔偿款2万2千余元,依法应对他从轻处罚。李某不计后果,用铁棒击打杨某的头部,致杨某额顶部挫裂伤并颅骨凹陷性骨折死亡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阿珍在杨某死亡后,找塑料袋、编织袋给李某包裹杨某的尸体,并与李某将杨某的尸体运至葡萄园水塘抛弃,阿珍对处理尸体的行为,不是被动参与。李某给杨某家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杨某家人因杨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2万2千余元。阿珍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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