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政法委调解办主任梁玉受贿35万及罗渡镇拆迁办等人串侵政府项目补助金180万..
岳池政法委调解办主任梁玉受贿35万及罗渡镇拆迁办等人串侵政府项目补助金180万
广安市监察委员会:
我是岳池县博然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现实名举报岳池罗渡镇工作人员易波、贺才明以罗渡镇拆迁办易波、贺才明借款的名义,共同侵占政府项目补助金180万元及收受贿赂的犯罪行为。
事实如下:
2015年至2016年,岳池县财政局分几次向岳池县博然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拆迁补助款,共计金额180万元。在该补助款到达公司后,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以罗渡镇拆迁办易波、贺才明借款的名义,共同侵占拆迁补助款。
1、2015年3月6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平、杨川等人以牟洪兵名义,采用现金方式。在关联方公司广安市九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报销资金额150,000.00元,报销凭证注明“付罗渡镇政府土地拆迁费”。但实际上是由杨川、张建平等人占用私分。
2、2015年3月29日,易波向广安市九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出据借条,在公司出纳谢涛处借用资金300,000.00元,注明“征地拆迁及青苗补偿费”。账载于其他应收款—罗渡镇拆迁办易波。并注明贺才明为在证人。会计凭证附件记载,自制付款凭据(注明日期2015年3月30日),经办人谢涛,无审签。易波出具借条,注明日期2015年3月29日,在证人贺才明,关联方广安市九鼎混凝土有限公; 2015年4月22日会计凭证65号复印件,有签字,注明支付方式借条1张,注明3月30日、31日分别以农行支付15.00万元。事实上,此款项是易波以借款额名义侵占政府补助款(从始至今,从未提过还款事宜)。
3、2015年7月25日第21号凭证记载,征地拆迁安置及青苗补偿费借款,金额450,000.00元。账记于“其他应收款—罗渡镇拆迁办易波、贺才明”项下。相关证据显示谢涛填制“付款凭据”,注明领款单位:罗渡镇拆迁办,领款事由:瓦窑沟村拆迁费及青苗补偿费,时间是2015年4月3日,借条(1)出具人:贺才明2015年4月2日,金额15.00万元,(2)借款人:易波2015年4月1日,在证人贺才明,金额15.00万元(3)借款人:易波,在证人:贺才明2015年3月30日。支付方式现金。此款项是易波以借款额名义侵占政府补助款(从始至今,从未提过还款事宜)。
4、2017年5月1日第20号凭证记载,2017年5月25日现任县政法委调解办主任梁玉借支办博然公司项目验收代理费,金额35万元,借支单注明梁玉银行收款信息。银行交易回单注明公司出纳姚军用农行91776卡转至梁玉工商银行6222 0223 1600 1485 778账户。
综上,举报人认为:
一、岳池政法委调解办主任梁玉及罗渡镇拆迁办易波、贺才明身为罗渡镇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为拆迁补助款专项资金的拨付提供便利,串通合伙侵政府项目补助金180万,梁玉涉及金额受贿35万,根据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涉嫌构成受贿罪。
二、张建平、杨川利用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非法侵吞公司财产(拆迁补助资金),根据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
本人对以上举报事实负完全责任。请求广安市监察委员会予以立案调查。
附:基本情况
受广安市招商政策的吸引,我和刘明及何洋于2011年在岳池县投资,共同创立了岳池县博然建材有限公司,公司于2011年6月14日 经岳池县市场监察管理局批准成立,注册资本600万,注册地址:广安市岳池县罗渡镇马路街86号,法定代表人刘明,该公司有4个股东,分别是刘明、何洋、文勇、杜秀甫,但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张建平、杨川,财务总监是廖天文。公司由实际控制人(张建平、杨川、廖天文)经营。
举报人:刘明、刘田
电话:137094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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