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19-12-11 15:29:07

重磅!四川发布2019年十大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殷鹏)12月11日,省生态环境厅举行四川省生态环境执法专题新闻通报会,对一年来的环境执法情况进行总结和梳理,并发布2019年十大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乐山市凯天不锈钢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罪案  2019年1月25日,乐山市市中区环境监管网格员在苏稽镇倒拐店村2组“韩村口”处发现3堆编织袋,袋内装有呈红褐色、黑褐色的不明固体废物。经采样监测,显示不明固体废物含重金属。乐山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立即与市公安局启动联合协作办案机制,通过道路监控系统确定倾倒不明固体废物的嫌疑车辆,后抓获嫌疑人刘某。经调查,不明固体废物来源为乐山市凯天不锈钢有限公司。2019年2月1日凌晨,生态环境局、公安局执法人员连夜奔赴沙湾区对该企业进行调查。通过查阅环评资料、现场勘验、询问等方式,确定该企业将部分废水处理池中产生的污泥交刘某处置,总计约19吨。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对案件进一步办理中。  典型案例二  绵阳市北川天悦家庭农场利用溶洞排放水污染物案  2019年4月12日,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局接到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北川天悦家庭农场利用塑料管道将养殖废弃物排入溶洞的情况通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对北川天悦家庭农场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在该农场干粪堆场东南方向约20米处的溶洞口有明显异味及蚊蝇,通过对农场经营者和工作人员调查询问及现场指认,确认该农场存在将养殖废水通过抽水泵排放至溶洞的违法行为。经监测,该农场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粪大肠菌群均超过排放标准。  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对北川天悦家庭农场处以罚款10万元,并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农场负责人被行政拘留10日。  典型案例三  成都市龙泉驿区“10.02”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罪案  2018年10月2日9时,成都市龙泉驿生态环境局接到市民举报,龙泉驿经开区南一路有2辆吸污车停靠在路边,其中一辆正在向污水井倾倒暗黑色液体,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经深入调查,发现该案由多人共同实施。其中,大英县澳森废渣处理厂以收入分成为条件,将企业资质借用给鄢某某,鄢某某获取资质后通过投标与成都华裕玻璃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危险废弃物处置协议,中标后为尽快处理协议中约定的废矿物油,鄢某某通过中间人郑某某将处置业务转包至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杨某某,杨某某随后雇佣涉案的2辆吸污车对废矿物油进行转运、倾倒。截至案发,已倾倒约26吨废矿物油。  成都市龙泉驿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将案件移送四川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调查处理,由于案件涉及多人共犯,性质恶劣、案情复杂,且涉案企业跨区域,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成立专案组侦办。目前,6名被告被分别判处5个月拘役到1年有期徒刑,并处2千元到5万元不等罚金。  典型案例四  四川省西昌市西溪(集团)股份公司纸板厂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2019年3月,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视频监控值守人员调取凉山州西昌市西溪(集团)股份公司纸板厂视频时发现,3月1日以来,该企业夜间排放含有大量泡沫的污水,但自动监测数据COD值稳定在45mg/L-50mg/L之间、氨氮稳定在2.5mg/L左右。经分析认为,该企业涉嫌夜间偷排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3月13日,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夜间突击检查,查明了该企业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事实,其自动监测设备的运维人员利用自身专业技能,对总排口监测设备做了精心改装,干扰仪器正常采样,造假手法极为隐蔽。同时,该企业还将清水注入沉淀池,稀释外排废水。经采样监测,该企业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6.52倍。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凉山州西昌市西溪(集团)股份公司纸板厂处以罚款8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检察机关正在提起公诉。  典型案例五  四川彭山鑫卓家具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罪案  2018年12月3日,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接到武阳镇政府报告,武阳镇顺江村河堤处发现大量编织袋包装的废弃物。接报告后,执法人员赴现场调查,经初步排查判定废弃物为废油漆渣后,随即与当地公安分局开展联合办案,并对废渣进行紧急转运处置。公安机关调阅沿途监控,最终确定该废物来源于四川彭山鑫卓家具有限公司。12月4日,彭山生态环境局和公安局对四川彭山鑫卓家具有限公司进行联合调查,对主要涉案人员王某、货车司机夏某某进行询问,查实系王某委托夏某某,对该公司现存废油漆渣实施非法转运、倾倒达6.3吨。  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和《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四川彭山鑫卓家具有限公司处以罚款8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经法院审理判决,2名被告分别判处6个月和7个月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六  雅安市荥经县均辉石材厂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2019年8月13日上午10时,雅安市荥经生态环境局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操作人员对企业进行在线巡查时,发现荥经县均辉石材厂围墙外沟渠的水质出现浑浊现象,初步判断该企业涉嫌违法偷排生产废水。执法人员立即赶赴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在靠近围墙沟渠一侧的废水沉淀池下方私设有一根暗管,生产废水未经沉淀池处理,通过私设的暗管直排到围墙外的沟渠。执法人员随即进行录像、照片取证和现场勘验,企业负责人和现场工人对其私设暗管偷排生产废水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雅安市荥经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针对荥经县均辉石材厂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相关责任人被行政拘留5日。  典型案例七  德阳什邡市师古镇荻天塑料经营部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案  2019年4月10日,德阳市什邡生态环境局对辖区企业开展巡查工作时发现,双盛镇亭江村8组一废弃厂房内荻天塑料经营部正在从事生产活动,该经营部将废旧化肥塑料包装袋破碎、清洗后,通过热熔机进行塑料回收造粒,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破碎塑料清洗废水未进行有效处理,仅通过简易沉淀后,直接经土沟排入厂区内的两个自然形成的坑洼地。执法人员立即对该经营部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和现场勘验,并对该经营部塑料破碎机、热熔机、动力供电设备等主要生产设施进行了查封。经采样监测,该经营部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含量均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德阳市什邡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针对该经营部未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无任何污染治理设施的情形,结合该地区紧邻石亭江属环境敏感区域的实际,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责令该经营部关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案例八  泸州市龙云废旧品回收点污染环境罪案  2018年10月13日,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接到市公安局提供“纳溪区大渡口镇有人清洗废桶,清洗废水直排外环境”的线索后,立即与市公安局启动联合协作办案机制。经现场检查发现,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村民龙云所经营的废旧品收购点内堆存有大量废桶,部分张贴有“苯肼”等字样,龙云在翻新废桶前用水清理桶内大块残留物,冲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清洗点旁的小沟,最终流向收购点围墙边的低洼杂石堆后渗入地下,执法人员依法对其空压机和高压水枪等设备予以查封。经对冲洗废水取样监测,废水中含有苯、丙酮、苯胺等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物质。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相关规定,针对龙云废旧品回收点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的违法行为,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审中。  典型案例九  成都市蓉金肉类加工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按日连续处罚案  2019年2月25日,成都市金堂生态环境局对成都市蓉金肉类加工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检查,在该公司正常生产期间对其废水排口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废水氨氮超过标准限值1.12倍,金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3月12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并再次对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废水中氨氮仍然超过标准限值1.19倍。  成都市金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针对第一次超标情形,于3月6日对成都市蓉金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决定书,告知该公司将对其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并处以罚款1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对该公司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依法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程序,时间自2019年3月7日至3月12日,处以罚款60万元。  典型案例十  泸州市顺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2019年1月8日,泸州市叙永生态环境局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化监管系统管理人员通过视频监控回放发现,泸州市顺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环保检测线检验员在对1台客运车进行尾气检测过程中采样探头掉落,未伸入机动车排气管并悬挂于空中,没有实际检测到机动车尾气,却出具污染物排放指标在正常范畴的合格检测报告。执法人员随即到现场进行检查并调取监控视频,查实该企业在机动车尾气检测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况。  泸州市叙永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泸州市顺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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