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19-12-4 16:23:45

血的教训!乘客开车门瞬间撞飞路过摩托 导致摩托司机死亡

4月29日清晨,甘泉路毛牌楼西侧发生一起惨案—女孩莎莎(化名)开出租车右后门,准备下车时,车门“砰”的一声,撞到了一辆行驶中的摩托车,后摩托车驾驶员因抢救无效死亡。记者从广陵区检察院获悉,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出租车司机被该院提起公诉。案件回放乘客开车门撞死摩托骑手出租车司机涉嫌交通肇事出租车司机名叫杨某,今年39岁,安徽人,在扬州开出租车多年。4月29日早上6时50分左右,杨某驾驶出租车搭载了一个小女孩。小女孩名叫莎莎,今年14岁,是扬州某中学的学生,搭杨某的车去上学。当天早上7时左右,杨某驾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扬州市甘泉路毛牌楼西侧。这时,莎莎见路上比较堵,前面有很多车在等红灯,有点着急,提出要下车,并把钱给了杨某。杨某同意了,把发票打给了莎莎。随后,莎莎推开右后侧的车门准备下车,突然,“砰”的一声,车门撞上了由西向东行驶的一辆摩托车。事故发生后,杨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警方前来处理。摩托车驾驶员庞某被紧急送往医院。当天,62岁的庞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杨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莎莎承担次要责任。6月23日,办案民警通知杨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杨某如实供述了事发经过。近日,广陵区检察院审查此案后认为,杨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肇事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检察官说法乘客开车门撞死了人为何“的哥”担刑责?为何乘客开车门撞死路过的摩托车骑手,“的哥”需承担刑事责任?对此,承办检察官解释,按照我国道路交通法的相关规定,在禁止停车的道路上,驾驶员不允许上下乘客,如果乘客下车,要履行提醒的义务,不允许下车。如果驾驶员尽到提醒的义务,乘客不听劝阻,坚持或强行下车,那么,由此导致的事故,则由乘客自行承担责任,与驾驶员无关。如果没有履行提醒的义务,驾驶员视情况承担相应责任。在本案中,由于出租车司机杨某没履行提醒的义务,需要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肇事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乘客莎莎只承担该事故次要责任,因此,只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不予追究她的刑事责任。“开车门”所致交通事故什么情况下需承担刑责?那么,由“开车门”导致的交通事故,在什么情况下,肇事者需要承担交通肇事罪呢?“要厘清这个问题,需要先解释一下何谓交通肇事罪。”承办检察官介绍,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该罪者,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检察官表示,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交通肇事罪:(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如果造成的后果,没有达到上述情形,则不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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