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zcbw 发表于 2019-7-16 15:38:06

实名举报:请你们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诚信,严查“灯下黑”!



我是实名举报人黄敏,今天,我特向四川省巡视组举报:资阳市雁江区监察委是资阳市雁江区法院乱作为的法官何泽光、王颖的保护伞。这二位法官精通法律,把法律玩弄于股掌之间,肆意践踏法律的尊严,是名副其实的制造冤假错案能手。法官造假案,事实如下:法官何泽光对(2013)雁江民初字第1626号民事案,在立案的当天就结案了。这样的高速结案属全国首例,此案结案的第二个工作日就进入了执行。这背后肯定有不为人知的隐情。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他的“杰作”吧。1、法官何泽光在审案中没有审查借据形成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甚至是在不看借据的情况下就认定借款全是事实。2、对于李万光、谭秀英夫妻的起诉借款给周琴、桂树斌夫妻92万及4万元息(注:周琴和谭秀英是亲姐妹关系),周琴承诺3天归还此款。这么大一笔钱在哪里去拿钱来还?既然三天就能归还此“借款”,姐妹俩何必还要对薄公堂?对此,小学生都会产生疑问,可大法官何泽光却听之任之,深信不疑。3、没有抬头、没有落款、没有任何文字说明而且还是算错了的加减算式,也被法官何泽光认定为合法的借条。4、只有单方签字且还没有协议上约定的银行打款凭证的协议书,也被何泽光认定为合法借条。以上事实证明何泽光的确是一个乱作为的法官,但雁江区监察委认为他是一个合格的法官,所以没有追究他的任何责任。此案的再审法官王颖纠错案选择性的采信证据。她是雁江区法院的顶梁柱,是审监庭庭长,她权力无边,采信谁?采信什么?采信多少?是自由裁量权。对于她不想采信的证据,哪怕是银行的打款凭证、车管所的过户凭证、只有单方签字的借款协议,没有协议上规定的打款凭证的协议。对以上铁的证,法官王颖视而不见,充耳不闻,统统不予采信。任由不法分子周琴、谭秀英、李万光在法庭是互作伪证,对矛盾重重的供词听之任之,毫不质疑。判案时她以点概面、指鹿为马的认定性质。她判案避重就轻,帮助虚假诉讼者借用法律文书抢劫标的款,还逃避了法律的制裁。在审判庭上王颖不遵纪守法,在庭上来回走动,还时而晃晃脑、扭扭腰,把庄严的审判庭当成她家后院和健身房,把神圣不可侵犯的审判庭变成了犯罪分子为所欲为的世外桃源!法官何泽光、王颖制造冤假错案是因为他俩的业务水平实在是低下?还是他俩的职业道德彻底沦丧?从客观上讲:是这二位高级法官何泽光、王颖业务能力的问题;从主观上讲:是因为一些亲戚朋友、领导或者一些利益输送上的关系,打法律的檫边球,钻法律的空子,故意枉法办案而产生的冤假错案。本案原本简单(尽管是虚假的)。也正因为虚假而漏洞百出,且此案造成的不良后果,完全由我一个人来承担,所以我不服,就一直申诉,从资中到资阳,到内江,到成都再到北京上访,最终也才争取到了雁江法院的第二次再审此案,两次再审。过中的情节比现代大戏更加精彩。只是苦了我这个最终的受害者。前面的诉讼过程我不重复(你们可以去调取档案),在此,仅仅就第二次再审的判决书的部分内容作点介绍,由此可以看到他们恶心的表演。第二次再审:即(2018)川2002民再1号,该案主审法官马天友判决:驳回原告谭秀英、李万光的全部诉讼请求。驳回理由是该判决书综合判断:1、在本次再审中原审原告没有提出新证据证明该48.5万元属于真实的借贷关系,且仅要求支持另43.5万元,原再审依法不予支持。   2、2010年7月30日李万光转账的4.5万元,没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不能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法律关系。3、2011年10月31日,李万光向周琴银行账户转款10万元。原告在原再审中称该10万元是从李万光弟弟李万雄处借,本院三次庭审原审原告均为申请李万雄出庭做证。且也没有借条,不能确定为真实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支持。4、2012年10月28日借款6万元,原审原告被告陈诉互相矛盾,不能认定为发生了真实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支持。5、2012年11月17日谭秀英向周琴转款29万元,本院确认,该23万元属于杨国金购买周琴房屋的对价款,仅是通过谭秀英的账户转了一次,不能认定属于周琴向谭秀英借款23万元,即不属于真实的借贷关系,依法亦应不予支持。尽管驳回理由是不真实不是事实,但这次再审的判决中对虚假诉讼仍然只字未提。该案中原告和被告4人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他们在法庭上肆意撒谎,互作伪证,造假证据,他们不但转移、隐匿、无偿转让财产甚至还公开卖了法院的冻结房。情节特别恶劣,且数额特别巨大,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要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此判断一共有十条标准,该案中的原被告在这十条判断标准中起码就违反了八条。按照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证人等,要加强罚款、拘留等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除依法制裁外,还应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雁江区法院一审和两次再审都没有把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没有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刑事案就这样被民事案办了,该院法官判案采取僻重就轻保护犯罪分子助其逍遥法外。如果说导致冤假错案是法官的水平问题,那么这样水平的人担当此庭审重任,办案就不只是祸害我一个,而是祸害一方。为此,我多次向资阳雁江区监察委实名举报了以上乱作为的法官,数次请求他们严查严惩乱作为的法官王颖、何泽光。并请求他们对我先前的实名举报给一份书面答复。但被电话拒绝。试问:资阳市雁江区监察委:你们的初心是什么?使命又是什么?后来我又向雁江区纪委监察委请求了多次,请求他们对我的实名举报给一份书面答复。但仍然被监察委拒绝。我告到今天,雁江区监察委仍然没有追究法官何泽光和法官王颖及法官马天友的任何责任,雁江区监察委是在无底线地纵容失职渎职的法官,雁江区监察委忘记初心,忘记使命,对法官们的违法犯罪行为采取全容忍态度,对实名举报的我采用忽悠手段,对举报之事装聋作哑不了了之。在此,我再次恳请四川省巡视组监督、监管、监察到位。请你们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诚信,严查“灯下黑”!黄敏:51102519660126442X电话18981435232                         举报人:黄敏                                       2019.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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