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执行标的“大米”
4月23日盘山法院执行三庭孟凡军庭长执行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张某岩看着一袋袋大米装上车,脸上露出了微笑。事情要从2017年说起,秋收季节某米业公司向张某岩多次收购水稻,分三次出具欠水稻款总计65余万元欠条三张,嗣后米业公司给付张某岩28万元,张某岩多次催要余款,其都以资金短缺为由让张某岩宽限些时日,张某岩觉得米业公司拒不偿还的做法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凭欠据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米业公司偿还债务。2018年7月经盘山法院判决:被告某米业公司给付原告张某岩水稻款计371,52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某米业公司没有履行其应尽的法律义务,于是原告张某岩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经执行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将其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执行人员多次线下调查,米业公司都称其经营状况不佳,无偿还能力,空空的厂房也并不像在说谎,使案件的执行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进展。希望渺茫的执行工作并没有让执行人员放弃,4月22日,再次调查被执行人公司,其大门紧闭没有工作人员,但执行人员发现厂房的一个角落藏放着大量的物品,虽看不见具体是什么东西,但根据多年经验孟庭长确定堆放的物品是成袋的大米。孟庭长考虑着现场情况的利弊,如此多的大米被执行人也不可能一夜之间转移,于是决定暂不声张,回到法院第一时间联系申请执行人张某岩并将情况告知,让其立即联系运输车,第二天早上一起去盘锦某米业有限公司装大米。4月23日,与申请执行人张某岩一行到达盘锦某米业有限公司后,电话联系其公司法人并现场进行协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盘锦某米业有限公司同意将9000余斤大米折合人民币19.5万余元抵给申请执行人张某岩,剩余执行款分期给付,案件得以执结。法院工作是让人民得到正义与公平,而执行工作是体现正义与公平的最后保障。此执行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的盘锦某米业有限公司在大量收购水稻后而不给付收购款,给申请执行人张某岩带来了经济损失与困扰,此种行为严重影响着营商环境、社会和谐,我院面对此类执行案件时从不手软,也绝不姑息任何一个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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