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打工惨死,滦县有关部门三年未作鉴定
我叫韩文娟,是河北省迁安市的一个普通农民,一直以来安分守己、平平安安的在家过日子。三年前,因为家里的一次偶然事故,跟政府部门发生了各种各样的联系,真正见识了 “衙门”和“官”,也真正体会到了古人“冤死不告状”的无奈!晴天霹雳,求告无门由于家境贫寒,五十多岁的母亲不得不长期在滦县纪旭公司打工。2015年4月20日,母亲在滦县纪旭公司上班时,被大棚卷帘机绞死。当时,滦县安各庄派出所去了现场,后来派出所的人告诉我们,他们已经报给滦县安监局了,一会安监局来人勘验现场,可是等到下午也没人来,后来,我们就给滦县安监局打电话,他们说知道了,就把电话挂了,给农牧局打电话,他们说不归他们管。滦县农牧局的电话为7122565。第二天,我们去人到滦县安监局反映,他们说不归他们管,后来,我们又去滦县劳动监察大队,他们让我们找劳动仲裁,我们又去找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跟我们要劳动合同,我们没有,他们说没有他们管不了。第三天,我们又去安各庄镇政府,镇政府让我们先回去,他们找公司,我们回来后,公司和派出所的和我们谈,公司说跟他们没关系,他们把大棚承包给了别人经营,让我们找承包人。无奈,第四天,我们到滦县县政府反应,滦县县政府让安各庄镇把我们带回去。回来后,安各庄镇政府说承包大棚的人说没钱,只能出几万块钱,他们说他没钱政府也没法,丝毫不提公司的责任。我们认为,母亲在公司打工,在劳动过程中出的事故,有关部门有应该进行一下现场勘验,对事故进行一下调查认定。到现在我们真不知道再找哪个部门,也只能找找政府了。 雪上加霜,父子入狱万般无奈,我们又去滦县政府反映,我们到滦县政府的时候还不到八点,就站在滦县政府东侧路边等上班后再去反映,我们刚站那没几分钟,政府里出来一个男的一个女的,看见我们穿着孝服,就说不能穿孝服,我们就把孝服都脱了,然后他说,这种事不能找政府,该找哪个部门找哪个部门去,过一会就从政府里出来十多个警察,我表弟张超看见出来这么多警察怕我们挨打,就拿出手机录像,他们几个人就过去抢手机扭打张超,我们过去劝说就对我们拳打脚踢,有几个人耗着我的头发,往车里塞,把我、父亲、弟弟、表弟、老姨,都强行塞到车里,上车的过程中还用脚踹我父亲。后来,我们被拉到了滦县派出所,派出所让我们承认打警察了,并让我们保证不再找了,就放了我们,我们没打,是警察打我们,我们怎么能承认呢?不承认,不保证就一直关着我们,后来把我们拉到了滦县看守所,晚上十二点多先放了我表弟,一点多又放了我和我老姨,我父亲和弟弟被拘留。我们正常的反映问题,他们还没上班呢,我们就站在路边啥行为也没有,我们怎么就犯法了呢?我们究竟犯啥法了?父亲弟弟被拘留7天,放出来后,我们继续找个各部门,各部门还是推来搡去,以种种理由推脱搪塞,都说不归自己管,最后找到省安监局,省安监局明确答复:此事件应该由县级农业安全监理部门按照农业部《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负责调查处理,后又找到滦县农牧局薛立新局长,薛局长开始说不归他们管,说半个月之前他就听说这事了,后来又说他们没有人员、没有检测设备,他们管不了这事,说安监局是管安全生产的,让我们去找安监局。我们又去找安监局,安监局明确告诉我们,说这事归农牧局管,说管行业就要管安全,这是他们的职责,按照农业部的部长令,就归他们管,他们不管就是他们不作为。后来我们又去找农牧局薛局长,工作人员说薛局长没在,过一天又去找,薛局长说超过了24小时,他们没法管了。滦县多个部门都说不归自己管,老百姓在企业打工死了究竟归谁管呢?(到现在人已经死了一个半月了)。农业部的部长令说的很清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接到事故现场报案的,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立即派人勘查现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农机事故认定,并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我们要求滦县农牧局,勘察现场,作出事故认定,这有什么不对呢?家属到处奔波投诉无人管,反被拘留受牢狱之灾,家属的痛苦,家属的冤屈谁能理解?给家属带来的巨大精神伤害和重大经济负担,谁来负责? 一审维权,有天无日我们相信法律,相信法院,想通过法律程序给我们一个公道。2015年8月我们就滦县公安局违法拘留和滦县农牧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分别起诉到滦县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拘留裁定,赔偿原告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决滦县农牧局履行法定职责,对农机事故进行勘察认定,出具农机事故认定书。诉滦县公安局一案,我们向滦县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请求一审法院调取滦县政府门口的录像资料,法院以录像资料没有保存为由,不给调取,申请法院调取警察的执法记录仪和在新城派出所的监控录像,法院以与本案无关为由不给调取,这些都是本案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怎么就说与本案无关呢?仅以滦县公安局协警人员笔录、一名滦县政府门卫证言、一名滦县工作人员证言就判定我们败诉,而且政府门卫的证言中只是他听说打了警察,政府工作人员的证言中是九点看到的事件发生,实际事件发生在8点,九点我们都被带到派出所了,他在哪看见的?就凭这样的证据就判我们败诉,这是依法办事,还是官官相护呢?诉滦县农牧局一案,滦县法院判决书中称,滦县农牧局的做法实属不当,判决农牧局给予原告答复。答复不是法定职责,也不是法律文书,且如何答复又是不确定的,如此判决亵渎了法律的神圣。农牧局根据判决书,给我们出具了答复,答复称,不能进行事故现场勘察认定,对我们表示歉意。难道我们打了半年官司,得到的就是一个歉意吗?这分明是法院和农牧局在和我们玩文字游戏,分明是在愚弄群众。二审胜诉,重现曙光2015年12月19日,我们就两起案件分别向滦县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5月16日和2016年5月25日才给我们立案,时隔半年之久才给立案,两起上诉案件唐山市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8月15日和2016年8月22日作出判决。上诉滦县农牧局案件,唐山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撤销滦县人民法院(2015)滦行初字第50号行政判决;二、判令被上诉人滦县农牧局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法定职责;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上诉滦县公安局非法拘留案,唐山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滦县人民法院(2015)滦行初字第64号行政判决,撤销唐山市公安局唐公复决字[2015]第157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滦县公安局滦公(新)行罚决字[2015]0227号行政处罚决定,判决滦县公安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依法重新作出处罚决定。两起上诉案件的胜诉,让我们重新看到了曙光,尽管基层部门违法行政乱作为,但是我们有上级部门为我们主持公道,为我们作主,更加坚信了上级部门的英明和公正,坚信上级领导是好领导!一意孤行,耍老赖二审法院判决以后,滦县农牧局于2016年12月12日向我们送达了《农机事故证明》,称其无法查明事故成因,只能证明,张桂兰生前在李学敏承包的滦县纪旭农牧专业合作社蔬菜大棚做工,2015年4月20日7时左右,被7号蔬菜大棚卷帘机绞杠绞住致其意外死亡。对此,我们认为滦县农牧局未按二审判决履行法定职责,未依法定程序对此次农机事故进行调查。就此,我们向唐山市农牧局提出了农机事故认定复核申请,2017年1月16日唐山市农牧局作出《农机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农机事故认定复核结论》称,滦县农牧局对此事故成因调查不充分,撤销滦县农牧局对此事故作出的《农机事故证明》,责令原办案单位补充调查并作出事故认定。2017年1月26日滦县农牧局再次出具了《农机事故证明》,仍坚持称,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无法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只能出具事故证明,与第一次出具的《农机事故证明》基本一致。滦县农牧局2017年1月26日所作滦农机事故【2017】0001号《农机事故证明》除行文格式有所调整、个别文字有所删减外,其余内容与2016年11月30日所作《农机事故证明》基本一致,仍未按照相关程序调查并作出事故认定。 “无法查清”,是指穷尽调查手段,因客观原因无法查清。但滦县农牧局至今仍未对涉案的农机—卷帘机进行勘查和鉴定,始终未对这一最基本的事实进行任何调查和说明,就是反复一口咬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唐山中院、唐山农牧局判令结论以后,仍不悔改,这是何等的无赖行为。唐山市法院撤销滦县公安局拘留决定的终审判决生效后,等了一年之久滦县公安局也未作出新的处罚决定。我们认为,滦县公安局未在法定期间内作出新的处罚决定。对我们的拘留行为已无法律依据,属违法拘留,因此我们向滦县公安局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几个月过去,赔偿申请如石沉大海,杳无音讯。 再走诉讼,大变脸就滦县农牧局此次的《农机事故证明》,我们又向唐山市农牧局提出了农机事故认定复核申请,唐山市农牧局于2017年2月6日出具了《农机事故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是:复核以1次为限。我们多次跟唐山市农牧局交涉,唐山市农牧局仍坚持不予受理。无奈,我们只能再次起诉到滦县人民法院,滦县法院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判决,驳回了我们的诉讼请求。而滦县人民法院只是对事故发生后上诉人一家维权的过程进行了一番表述,竟未针对原告所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任何审查。从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看,滦县农牧局作出的第一份《农机事故证明》被唐山市农牧局撤销后,滦县农牧局只是于2017年1月25日分别对刘军安、杜丽敏、李学敏三人进行了询问,对刘军安、杜丽敏、李学敏三人所做询问笔录的内容与滦县公安局2015年4月20日对三人所做询问笔录内容并无二致,只是简单重复而已。滦县农牧局再一次故伎重演,企图敷衍了事,特别是仍未对涉案的农机—卷帘机进行勘查和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1条的规定,唐山市农牧局撤销滦县农牧局第一次作出的《农机事故证明》,并责令原办案单位补充调查并作出事故认定,滦县农牧局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而滦县农牧局再次出具的《农机事故证明》与第一次出具的基本一致。对此判决,我们不服,于2017年9月25日上诉到唐山市人民法院。唐山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8日,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且看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2行终644号判决与(2016)冀02行终401号判决,两次判决依据的主要证据基本一致,但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行终401号判决中:另查明,2015年5月14日,被上诉人滦县农牧局接滦县人民政府转来文件,次日对2015年4月20日发生的卷帘机致人死亡案件立案。其后被上诉人调取了公安机关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询问笔录等相关材料(讯问笔录为公安机关对刘军安、杜丽敏、李学敏三人的询问笔录)。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滦县农牧局在立案后,并未依据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2行终644号判决中:本院另查明,唐山市农牧局撤销滦县农牧局作出的《农机事故证明》并责令其补充调查并作出事故认定后,被上诉人滦县农牧局于2017年1月25日对刘军安、杜丽敏、李学敏三人进行询问调查,并调取了公安机关的相关案卷材料,于2017年1月26日作出被诉的滦农机事故【2017】0001号农机事故证明并送达上诉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滦县农牧局所作滦农机事故【2017】0001号农机事故证明符合客观实际,符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程序并无不当。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判决的主要证据都是公安机关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询问笔录,只是第一次的公安机关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询问笔录为滦县农牧局调取,第二次公安机关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仍为调取,询问笔录改为滦县农牧局对刘军安、杜丽敏、李学敏三人进行询问调查,且询问对象与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对象完全一致,笔录内容也是简单的重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2行终644号判决中:“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滦县农牧局所作滦农机事故(2017)00001号农机事故证明符合客观实际”,在被上诉人滦县农牧局所作滦农机事故(2017)00001号农机事故证明中,对造成张桂兰死亡的主要农机设备---大棚卷帘机的品牌、型号、生产厂家以及是否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等基本情况,只字未提,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认定农机事故证明符合客观实际,实在是非常的不客观。两次判决自相矛盾,不合法的证据重新抄录一遍就变成合法的了,真不知道是什么样的“法律思维”让唐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样自我否定!滦县公安局未在法定期间内作出新的处罚决定,对我们的拘留行为已无法律依据,属违法拘留一事,由于向滦县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滦县公安局置之不理,无奈,也只得向滦县法院提出了行政赔偿诉讼状。我们于2017年11月10日、16日两次到滦县法院递交行政赔偿起诉状,滦县法院均拒绝接收诉状,且拒绝出具一次性书面告知,拒绝出具书面裁定,一直让我们去找滦县公安局。滦县法院立案庭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于不顾,无论怎么找就是不接收我们的诉状。信访渠道,畅而不通我们就滦县农牧局不履职不作为一事,通过河北省信访局网上信访平台进行了反映。信访件通过层层转交,竟转交给了滦县东安各庄镇政府办理,令人不解的是,一个乡镇政府怎么能调查一个县局的不作为问题?我们就信访转交不合理问题,再次向省信访局反映,信访件再次通过层层转交,最后又转交到了那个乡镇政府。滦县东安各庄镇政府受理并做出答复,第一次答复为:你提出的信访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第二次答复为:经调查,反映人反映对象为农牧局,可到县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反映。一样的问题两次答复推到了两个部门,我们真不知道,到底是应该走诉讼渠道,还是应该去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是不是信访局对信访件连看都不看,就是应付了事呀!信访平台有,问题能反映出去,可是反映出去就这样办理,跟没有又有什么区别。我们就滦县法院不接收诉状一事,于2017年11月16日通过唐山市法院网上信访平台反映,唐山市法院答复为“你可以向滦县公安局反映,也可以向其上级领导机关进行反映,督促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反映法院不立案的问题,法院自身不解决,让去找公安部门,真是莫名其妙,唐山市法院的信访答复所答非所问,纯属推托搪塞。无奈,我们又两次通过河北省法院网上举报平台反映,省法院分别于11月30日和12月29日转交给唐山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时至今日,唐山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网站反映,“该信件正在处理中”。这就是一个普通农民家庭的遭遇,是一个弱女子三年来的依法维权之路,三年来始终坚持学习法律、研究政策,始终坚持依法维权,判决书拿了一摞,政府部门的决定、证明拿了一大堆,申诉状、反映信写了几万言,可是从中却找不到“公正”两个字。三年多走了十几个部门,走了起诉、上诉、复议、上访、投诉等各种法定渠道,走来走去没有任何结果,到底路在何方?到底怎么才能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呢? 我所陈述的事实,均有据可查,有照片、录音、通讯记录、邮寄存根、网上信访截图,双方提供的证据均在滦县法院入卷、各部门的证明答复等等。13403356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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