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zcbw 发表于 2018-8-29 17:04:02

西昌市法院法官不作为在执行期间被告将财产转移,致原告权益被侵害!


西昌市法院王建法官不作为,致被告财产转移,原告权益被侵害
西昌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川3401民初3037号文于2016年12月8日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向西昌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西昌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2017)川3401执566号文于2017年3月20日受理。但在被执行期间,执行庭王建法官不理当事人提供财产线索,拒接保全财产,导致被告于2017年11月1日、2017年11月27日分批对财产进行转移造成原告权益被侵害。
现原告强烈要求将被告列入信用黑名单,西昌市人民法院就被告在强制执行期内将财产转移给于合理解释!

刑事一案三审* 发表于 2018-8-29 17: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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