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吉林省监察委的一封公开信
控 告 材 料吉林省监察委陶主任:您好!
控吿人:刘加权、男、汉族、小学,身份证号 220121195206272353。
控吿人:刘加利、男、汉族、小学,身份证号 220121196001172310。
控吿人:孟凡友、男、汉族、小学,身份证号 220182196805142339。
控吿人:苑德武、男、汉族、小学,身份证号 220121196108252310。
控吿人:张作学、男、汉族、小学,身份证号 220121196904202330。
控吿人:刘加志、男、汉族、小学,身份证号 220121196402202330。
住吉林省榆树市先锋乡忠善村六组,电话17078860999.15940861360。
控吿事项:请求对(1995)榆刑初字第70号判决书;(1995)长刑终字43号裁定书;(2003)长刑重字1号判决书;(2003)长刑终字第206号裁定书造成的冤案监督审查,依法纠正假错案件。本案纯属是一起捏造事实,故意徇私舞弊导致的冤案。在省法
院、检察院复查时敷衍塞责、互相推诿,地方保护、系统维护,程序空转;看不到公正对待审查,失去冤民对法院的信赖,故请求省监察委复查或督办。
本案通过律师阅卷、本人数十年的了解和查证,足见案件事实认定上存在明显的错误,办案程序严重违法,漏洞百出,适用法律错误。原办案人蓄意伪造的证据和在严刑拷打之下产生的非法证据作为定案依据。1995年侦办的是假案,为了业绩提起公诉。(2002)长刑终字第177号刑事裁定书认定:“原审事实不清”。 (2014)长刑监字第0001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上称:“本案在侦查、起诉阶段,存在一定的程序是瑕疵。两次退卷补充侦查后仍然没有合法证据,最后竟敢采信冒充警察李建英签字伪造的证据!(采信四十多公里三分钟就能到达的假证据?采用徇私舞弊的黑卷作证据?采信徇私舞弊涂改律师笔录的时间做证据?采信原审引供、诱供、刑讯逼供和逼迫证人的证据、采信违反法定程序和侦查超时限等非法证据定案?)2014年听证会开庭时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但一直不给决定书或裁定书,严重违法办案。
1. 本案刑事这一个案件,却发生在三个不同年间和时间?(导致出现鸳鸯起诉、鸳鸯判决书),天下奇闻。
2.本案程序严重违法,原审缺少侦查立案审批程序?便先胡乱抓人!称:“有错抓、没错放的”!办案人与非警务人员非法代替多名其他人签字?采用非法取证和编抄伪造的证据。
3.原审卷宗没有侦查机关对被害人及在场证人的证据。
4.原审卷宗没有榆树市检察机关对被害人、被告人及证人的证据,没有事实证据,妄加臆断公诉。
5.多次开庭没有经过庭审质证,非法证据没有依法排除;瑕疵证据和伪造的证据不加以否定和纠正,纵容违法办案。
6.2014年11月26日开听证会,申请质证的和疑点重重的证据无一人到庭接受质证? 2015年公安局《情况说明》已确认不是李建英本人签字,故意隐匿刑讯逼供证据不上报(证人已到庭作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偏听偏信不在场李树清自相矛盾的证言,证明是人为的制造冤假错案。同一简单案件却能办成发生在三个年间?这还能称为:事实清楚吗?滥用职权指鹿为马得出结轮显而易见枉法裁判。
依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救机制的指导意见》(一)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防止程序空转,凡是有错误的案件必须依法纠正,凡是有瑕疵的案件都要给当事人一个说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复查申诉案件的规定第十九条、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2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65条、591条的规定,本案已符合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支持监督审查。恳请吉林省监察委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惩治司法腐败行为。
致谢!
控告人:
2018年2月26日
证 据 表(部分证据附后)
证据
序号
证 明 的 问 题
一、
1.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详见1995年、2002年同一编号两份起诉书、2002年长刑终字177号裁定书、两次退补侦查书。
二、
2-1.公安程序违法:没有立案程序,便违法先抓人。
详见:2015年公安局情况说明第一页(1)项。
2-2.滥用职权:公安机关办案人与(非警务人员)调查取证时滥用职权代替多人签字制造虚假证据。(证据来源非法)
详见:2015年公安局情况说明第一页(2)(3)项;原审卷85页徐长春与补充侦查卷18页赵春88页两与补充侦查卷21页两次签名明显不是同一笔迹(徐长春与赵春签名2015年法庭避而不答)。
2-3. 引供、诱供:详见苑德武收容审查通知书9页没有编号、法庭记录42页;李树清103页上属3-9行明显的引供、诱供。
刑讯逼供:详见94年原审卷中73页;95年法庭记录张作学46页、95年原审法庭刘加利记录44页、孟凡友法庭记录39页笔录。
逼供:详见补充侦查卷26页、29页铁的证据证人变成犯罪嫌疑人。
刑讯逼供:见2015年听证会笔录形成完整的刑讯逼供证据链
2-4.原审被告人羁押期间未提审及一次提审形成多份笔录。
详见:提审证(26页看管人员未签字)证据明显的伪造。
三、
3-1.卷宗缺失原审榆树市侦查机关询问被害人及在场证人的笔录。见176号卷30页陈洪文法庭调查记录证明没找过证人。
四、
4-1. 查遍卷宗缺失原审榆树市检察机关询问被害人、被告人及证人的笔录。
五、
5-1.办案人三分钟四十多公里取证却说笔下误明显的是狡辩。详见孟凡生、陈洪文的笔录时间。
5-2.补充侦查卷没有时间的情况说明;详见公安局情况说明避而不答。
5-3.补充超限:详见补充侦查卷46页陈洪文的笔录标注公诉
机关提供,明显的互相配合人为的制造冤假错案。
5-4.黑卷:详见补充侦查报告(2003)001号报告书及补充
侦查卷邬自发的笔录。
六、
程序违法枉法裁判:1. 2014年听证会程序违法不支持质证;
详见2002年法庭工作记录、开庭申请书。
备注
新的证据:2014年11月26日听证会笔录。
2018、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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