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针对西安市长安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每日“限号”10到15个,排完不再办理引多方热议一事,当事方回应称,他们不干涉婚姻自由,采取此项措施旨在挽救盲目离婚家庭(8月17日新华网)。 根据当地民政局相关负责人的解释,之所以离婚采取“限号”,目的就是希望挽救一些气头上冲动离婚的家庭。因此,这种做法的初衷毋庸置疑,在某种程度上确实也起到了一定效果,但从严格意义上说,仍有法律之外变相限制离婚自由之嫌,值得商榷。 婚姻自由可谓婚姻制度根基,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任何自由都有着限制,离婚自由也不例外。我国在法律上对此也作出了一些限制。如离婚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等等。 法治社会,离婚自由一方面表现为,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外,婚姻主体双方行使离婚自主权排除包括国家在内的一切干涉,另一方面也在于对于离婚不能设定法外程序。而“限号”从某种程度说正是在设定法外程序,公民只有排上号才能离婚。如此看来,当地民政局为让离婚夫妻双方慎重考虑而开出的“药方”并不可取。 近年来,各地离婚率飙升,带来了诸多社会问题,如何在保障离婚自由与反对轻率离婚之间作出合理权衡,值得我们深思。笔者以为,有必要通过法律修改程序,增加相应法律条款,除了一些存在家暴等特殊情形外,以法律的名义,在离婚过程中设立一定幅度的考验期,如此,使双方能够达成更为深思熟虑、更符合双方真实意思,使离婚对整个家庭所造成的动荡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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