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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一对恋人同居后分手 女方被判返还男方所购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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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5 15:23: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谈恋爱同居,因为结婚而闹掰了,那么,对于曾经送出的财物还能不能要回呢?
  绵阳就有这样一对情侣,陈先生和何女士网恋后开始同居生活,陈先生出资拍摄了婚纱照,购买了手镯、钻戒和项链,还为何女士按揭购买了一辆车。但是,半年后,两人因结婚发生纠纷,陈先生提出分手,并要求返还财物。近日,绵阳高新区法院作出判决,何女士归还陈先生车辆,同时因为同居给何女士带来一定负面影响,陈先生应在经济上适当补偿。恋人分手
  男方要求返还所购物品
  陈先生和何女士通过网上相识并相恋,2016年10月开始,两人以恋人关系开始同居生活。期间,陈先生出资为何某购买了电视机,并且两人还拍摄了婚纱照。同时,陈先生还花22300多元购买了手镯、钻戒和项链,为结婚做准备。
  陈先生介绍,同居期间,两人一直在谈婚论嫁,双方家人也同意了这门亲事。因此,同居期间,陈先生为何女士生活之需转款,向何女士及其亲人支付节日礼金等共计23300余元。
  此外,为了何女士上下班及计划今后家庭生活使用,陈先生又出资按揭购买了轿车一辆,支付首付款及购车税费、车辆保险共计164000余元,此后每月的按揭贷款也是陈先生承担,车辆则登记在何女士名下。
  但是,两人的关系最终还是破裂了。2017年4月,陈先生与何女士因登记结婚及结婚礼金等问题发生纠纷,陈先生提出分手,并要求何女士返还同居期间所购财物以及支付的节日礼金等费用,但遭到了拒绝。
  于是,陈先生为财物返还问题诉至法院,认为自己结婚不成,此前为了结婚而给何女士购买的物品、给付的结婚礼金以及轿车均应全部返还。 庭审焦点
  双方是否存在婚约关系
  那么,陈先生所购物品是否会得到返还?他又是以何种理由要求返还呢?庭审中,陈先生和何女士之间是否存在婚约,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庭审中,陈先生认为,双方在同居期间拍摄婚纱照,就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最好证明,也正因为此,他才支付了节日礼金以及彩礼,还购买了钻戒、车辆等物品,而现在结婚不成,何女士应当返还。
  针对陈先生的说法,法庭上,何女士辩称,她和陈先生从建立恋爱关系到分手,期间数次发生矛盾分手。双方虽拍过婚纱照,但尚欠考虑,且拍婚纱照与“婚约”并无必然联系。恋爱期间,男女朋友通过互赠财物表达爱意,属正常人情世故,处于追求方的陈先生赠送礼品理所当然。
  同时,何女士称,两人在一起同居生活也会产生开支,陈先生在恋爱期间向她赠予车辆等,其赠予行为已经完成,现在陈先生要求返还,但并没有合同法所规定的可撤销情形。若认定其赠予是以结婚为目的,也系陈先生提出分手,单方阻止目的实现,不应由她承担赠予撤销的后果。
  法院判决
  女方返还财物男方给与经济补偿
  经过调查审理,绵阳高新区法院认为,两人拍摄的婚纱照,是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建立恋爱关系的直接证据。陈先生为何女士购买的手镯等礼物,也是男方为女方“标配”的礼物。如同正常结婚男女一样,陈先生和何女士商讨了登记结婚及礼金给付等问题。故以结婚为目的的财产给付,属于婚约财产,陈先生要求何女士返还并无不当。而何女士辩称双方仅系男女朋友,不存在婚约关系的主张与事实不符。
  那么,何女士应返还陈先生哪些物品呢?对此,法院认为,恋爱期间,陈先生向何女士的亲人给付过节费,给付何女士少量现金、购买电视,属于一般赠予行为,不属于彩礼,陈先生要求返还的主张不能成立。
  同时,陈先生为何女士购买的手镯等及数额较大的1万元现金,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行为,属于彩礼范畴,何女士应返还。但庭审查明,双方在发生矛盾时,何女士已将手镯、钻戒退还陈先生,陈先生未提供证据证实该物品仍在何女士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而且,鉴于两人已同居生活了近半年时间,且陈先生提出分手,给何女士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在经济上应适当补偿,故陈先生的此项请求也不支持。
  但是,两人在婚约关系明确的情况下,由陈先生出资购买的车辆虽然登记在何女士名下,但这并非一般赠予行为,何女士应返还。近日,法院一审判决何女士协助陈先生将轿车过户至陈先生名下,驳回了陈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 汤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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