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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都区交警大队龙桥支队违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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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30 17:02:3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敬的公安纪检及督察部门的领导:
您们好!我是一个刚大学毕业的学生。
今天,我向你们提出对于我2017年3月28日驾驶一辆小型越野车在四川省新都区斑竹园镇至龙桥镇道路和一辆当地警务人员(对方自称是新都交警)驾驶的一辆牌号为川A.P13N7发生擦挂事故后,当地交警涉嫌严重违规对我进行处理的事件给予关注,还我公道,赔偿我经济损失,并对当事交警的错误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的诉求。
一.事件回顾:
2017年3月28日下午5点左右,本人驾驶一辆小型越野车从新都区斑竹园镇到龙桥路段,当我正常行驶至龙桥派出所路段时,一辆牌号为:川A.P13N7的小型轿车从我右侧强行压线超车,由于该路段属于双向单车道,车流量较大,左侧车多,我无法避让,导致该车左侧和我车右侧的前叶子板发生擦挂事故。
事故发生后,该车驾驶员身着便服,声称自己是交警(在该车驾驶员席座位靠背上确实挂着民警服装),要求我对他的车进行赔偿,我认为自己正常行驶,没有任何交通责任,应该由对方自行进行修理及对我车进行赔偿。遭到对方拒绝后,对方拨打了报警电话。
由于该路段车流量大,容易发生交通阻塞,双方拍摄了事故现场照片后,我将车挪至道路旁边等待交警。过了大约20份钟,新都区交警大队龙桥中队一个交警开着节能型电瓶警车来到事故现场,当事民警查看了对方手机拍摄的事故现场照片并叫对方用微信传给他(请注意,当事交警和事故当事人双方认识,没有新添加微信好友,直接就传送了),之后,对我方车辆进行拍照并扣留了我方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机动车行驶证,而并没有扣留事故对方的驾驶证以及行驶证,并叫我们事故双方自行约定时间于周一至周五到龙桥交警中队进行处理,当我们向当事民警询问,没有驾驶证、行驶证我们怎么开车?当事民警把驾驶证正本,行驶证正本交还给我们,扣留了副,并说,“有正本也可以开车。”
当事交警扣留了我方驾驶证,行驶证后,并没有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造成我方车辆无法继续上路行驶的后果。当天晚上9点左右,我们联系了当事车主,要求尽快到龙桥交警中队进行事故处理,但是对方当事人,以上班没假期为由,拒绝前去处理本次事故。 二.警察处置违规:
对于本次事故,新都区龙桥支队交警的处理方法,我们进行了法律分析,共违反了以下几条法规:
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违规说明:扣留机动车行驶证副本没有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违规说明:这种处理方式是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吗?
3. 分别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二十二条: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记录,并根据固定的现场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认定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填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由当事人签名。
违规说明:本次事故属于轻微擦挂事故,适合《简易程序》处理办法。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九条 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违规说明:新都区交警大队龙桥中队在处理本次事件时,只有一个警察到达现场,并且到目前为止,我们不知道任何关于联系卡规定的相关内容。
5.《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e2 u$ P" E" r, a# C6 u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9 T; S0 K8 t2 E$ F8 D1 b  c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  驶的;
$ c( f+ C9 w+ \4 ]% X' Y2 ~/ o(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W* e% q0 _/ @4 h) K9 L9 P
(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M/ |6 O9 w' ?' n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违规说明:以上情况均不存在,交警属于违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5号)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事故对方是警务人员,本次事故处理中是否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如何处置?
三.造成我方直接经济损失并涉嫌违法
由于交警在处理本次事故时,违规操作,直接造成我方车辆无法正常上路行驶,以及驾驶员无法正常驾驶车辆,如果驾驶机动车涉嫌违法:
1.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值
第二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 [4 A* C+ `$ K1 ]3 I- Z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r& X& {0 N4 S% |. J, L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了扣留机动车并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办法定证件外,还可以按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也就是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并且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处罚。例如,驾驶人无证驾驶的处罚、没有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处罚等。
汽车是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工具,被交警违规扣留机动车行驶证(副页)和机动车驾驶证(副页),使得我们只要驾驶车辆就属于违法状态,面临被罚款扣分扣车,吊销驾照的风险,我们只好在事故现场等待拖车(拖车费800元),将车拖离现场停放不用,每天租车(租金400元每日)和请驾驶员开车(每天工资300元),由于事故对方是警务人员,由于交警违规操作,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我方持续经济损失。这些损失将由谁来负责????
四.电话通知事故对方前往交警队处理被拒绝
事故当晚9点,我们将车拖回家后,电话通知事故对方,要求前往新都区交警大队龙桥中队进行处理,但是对方找出各种理由推脱不空,拒绝前往。
五.投诉后被威胁
2017年3月29日上午11点30分,我们拨打了成都交警指挥中心962122投诉热线(工号9116),将本次事故处置情况做了投诉汇报,并于当日下午再次拨打962122(工号9072)将事件进行了补充说明。
事后,于2017年3月29日下午4点50份左右,接到座机028-83933618一个男子打来电话,对方自称新都区交警大队信访科。通话记录如下:
我:‘您好,请问哪位。’
对方:‘你们是不是打了962122’
我:“是的,请问有什么事情?”
对方:“我是新都区交警大队信访科的,你那个事情还想不想处理了?”
我:“怎么不处理,不助理我怎么开车。”
对方:“想处理就自己去龙桥交警队处理。”
我:“请问在本次事件中,你们交警有没有权利扣留我的驾驶证副页和行驶证副页?”
对方:“为了调查和核实你们的身份信息,当然有权利扣留。”
我:“请问您,扣留我们的驾驶证及行驶证可以不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据吗?”
对方:“扣留了又怎么,你觉得不对你可以投诉,你可以起诉嘛。”
我:“请问您贵姓名和警号?”
对方:“你要干什么?”
我:“不干什么,您做为新都区交警大队以工作的身份给我打电话,请问我没有权利知道你的职务,工作单位,名字或者警号?”
对方:“你无权知道。”
就本次通话内容,我们再次向96122热线投诉(工号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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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一个简单交通事故,因为事故对方是一个所谓的警察,因为我们是老百姓,因为我们手中没有权利,就可以这样被权利使用者随便违规处置?
呼唤正义和公平,呼唤法制社会的正真法制行为!还我正义之天下,清肃行政之蛀虫!

  w9 I9 v, ?- k' X/ c. }9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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