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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公安部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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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0 21:47: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内蒙古
7 b+ {) [- A% |- L
举报控告书
5 V# L4 U# i" I8 T( o( W1 W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各位领导您们好:6 T3 f  _, x* ?4 k- C' Q+ Z
举报人:刘加志 男 汉族 身份证号 2201211964022023305 b8 t- {& m. P+ i1 I* z
住 址:吉林省榆树市先锋乡忠善村六组西万泉岭屯  Q. f4 [5 P' z: Z+ a! p) Y# i
请求事项:依法追究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办案人程序违法、涉嫌滥用职权、证据来源虚假、蓄意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公权私用等渎职的法律责任。" P# H1 a; W& T6 r% [" d
事实理由# P& d- G4 r$ w
事情在1989年冬季的一次赌博发生过争吵,因1992年参赌人员和大队干部在选举过程中有过节,大队干部怕1995年选举有影响,于是1994年官警勾结故意歪曲事实编造的一起抢劫案;2001年因有人举报大队书记强奸苏xx一案(检察机关应有记载),怀疑我参与举报,于是2001年9月份将我传唤并逮捕;本案当中办案人脱离法律轨道,严重违法刑事诉讼法的多条规定,证据来源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解释的74条(2)(3)(5)、76条(1)(2)77条(1)(2)(3)(4)、82条(1)(2)的规定;今特向公安部领导实名举报吉林省榆树市刑警队李建英、李海龙、刘显春等人目无国法、涉嫌滥用职权伪造证据的违法行为事实如下:
, E/ V# ?( ]6 T( X, g$ |证据(1)未立案就抓人(查遍卷宗没有立案报告)* u' L+ [! J3 y! t+ i: y3 k. S
证据(2)未立案就破案(详见1995年原审卷宗105页徐春、赵长春的破案报告形成时间1994年9月2日,笔录形成时间1994年8月31日是徐长春、赵春;证据存在涉嫌伪造?姓氏不清又不是本人签字;2013年徐长春、赵春也承认没报过案,请问如何破的案?)  p+ Z: X- c) [- j; @0 }
证据(3)无抢劫报警记录:无人报警被抢劫,五年之后开始侦查,而且,真实情况是被抢人事后把钱主动送抢劫人家中,如果当时存在抢钱事后还能给抢劫人送钱吗?(详见卷中孙国录证言他承认给送过钱)这叫抢劫吗?自古至今有这样的抢劫的吗?
- T/ Q) e5 r9 ]证据(4)警察挂名办案:非警务人员代替警察办案取证(详见1994年原审笔录)违背刑诉法53条侦查人员不少于2人的规定,玩忽职守还是渎职?2014年公安局情况说明说有授权书请拿出来?
2 g* `$ o( K8 Y% R1 e1 W$ y/ P0 a" c证据(5)证据来源虚假:办案人代替原审被害人、被告人及证人签字。(徐长春86/88页、赵春83/85页)(刘加权35页)。(苑德武61页,苑德武的证言把他的名字都编上去啦)代替签字详见公安局情况说明解释。
& a& q, w' T& y+ w9 ~. q2 J原审被告人1994年12月18日提审时间只是一次,原审被告人形成笔录却多次,充分说明证据来源于不真实,涉嫌伪造证据。
8 D1 w/ U" w- ~1 H+ o5 U+ q李树清证言自相矛盾:李树清原审卷中103页说打掉俩牙;84页又说牙打活动啦;医疗诊断证据在哪里?补充侦查卷13页下数9至10行李树清说具体谁抢钱我确实记不清啦,事后听徐长春,赵春说他俩被抢一千多元钱。(详见95年70号55页)徐长春,赵春笔录证据:补充卷20页上9行“后来听孙国录说老八就是刘八他们”。被告人及证人证明李树清不在现场,她的证言反复不定、以传闻证据如何做定案依据?5 N8 P/ ]- W1 k8 t& d, Y
2003年开庭审理时送没有注明时间刑警大队的情况说明,充分说明证据不足,权大于法;详见公安局刑警大队的情况说明。
$ P; }- O8 I/ X* R证据(6)引诱供、刑讯逼供:详见苑德武的收审表没有编号、法庭记录及听证会记录;张作学原审卷中73页下属第四行说(是派出所人拽我按的手印)。) H/ G2 s; S# Z
刘加利原审笔录缺失,(原审卷宗第五页收审表为凭);刘加利原审笔录销毁还是存在刑讯逼供?被告人原审法庭亮过伤及2014年听证会证人到庭笔录形成完整的刑讯逼供链条。6 D9 _9 U& r) G1 g" D7 D, U8 _
2003年两次补充侦查后又对证人陈洪文.孟凡生采用暴力、威胁以“犯罪嫌疑人”方式取证,详见卷中177号卷范洪飞的证言为证。严重的违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 b3 r; `8 d9 x- u) z2 [9 l证据(7)警察造假三分钟取证:详见公安局情况说明李建英不是本人签字,三分钟办案人说是“笔下误”;原审破案报告姓氏不清也是“笔误”;1994年原审办案人,两个市三个乡取证四份更存在证据来源于不真实,难道都在家等着办案人去取证吗?笔录那为啥不注明时间、地点呢?充分说明有预谋的陷害,这明显是在赤裸裸的违法办案。
& T* R9 i- d/ l4 g证据(8)补充侦查超限:起诉书两次下达之后取证,是证据不足还是证明没有刑讯逼供?篡改律师笔录时间,详见(补充侦查卷42页)为证。
7 [" X; E6 J* x7 r证据(9)徇私舞弊:2002年长刑终字177号退补函形成时间是2002年8月30日,公安机关却提供2002年7月16日、17日取保候审的证据。为什么取保找不到人取证?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2 u* @: N  r' a7 x6 n4 m
证据(10)时间问题:一案三个年间破案报告说是1992年,1995年判决认定发生在1991年,2003年判决认定发生在1989年;为啥能是同一天(腊月初六),为什么办案人能听之任之?置若罔闻充分说明原审办案人有不可告人的秘密,请问,刑事案件发生在三个年间这是事实清楚吗?' S, I3 C$ }9 f* ~& P9 j
2014年听证会情况说明形成时间是2015年1月4号,李建英的情况说明形成时间是2014年12月30日李海龙2015年1月7日,刘显春形成时间是2015年1月5日,从时间上看充分说明是袒护办案人,应先个人说明在先公安局答复在后。
  l! p$ c" J( o& `$ u证据(11)认定在逃:2000年前我两次补办身份证、五棵树派出所居住证明及诸多证人证明我在市场经商。未对我采取过任何强制措施凭啥认定在逃?! o) _# W: y' z  b7 l8 o
证据(12)妨碍司法公正:1994年王生是治保主任参与办案,为啥不敢承认参与办案,2014年听证会后威胁证人孙国庆、李百军作证,说明王生就是本案的策划者。详见沙长友亲笔签名及法庭记录。
9 {, d; I2 u* y/ h4 T' T" x综上所述:本案明显存在官警勾结,办案人滥用职权蓄意造假,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只是一次赌博争吵没有实质被打被抢的证据,对社会没有危害,不能认为犯罪。依照刑法第八十七条超过五年不负刑事责任,更不应启动侦查,十余年后的2003年才澄清事情发生在1989年,强行以抢劫罪判刑三年应追诉时效,况且当时不存在抢劫。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应终止诉讼。本案明显是个人报复案,严重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4条中“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在刑事指控中作为有罪的证据采纳”的规定,法律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没有实质被打被抢证据支持,以传闻的言词证据办案定罪违反了罪行的基本原则,本案疑点甚多违反了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颠覆了法律的基本价值。本案中不利于社会安定团结,有利于人民内部矛盾继续激化,在这个案件中看不到法律的尊严和公正;看不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希望公安部各位领导依法秉公办案还我一个冤民的清白。. n" t% F& {0 Y  I; |8 o
此致  c4 X" h" D2 v* v+ u" v& U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Y) j# i1 \" E+ W' k: I: F举报人:刘加志
* b$ Q+ s. i* D6 j# ~电 话: 170788609995 G/ T8 ?- D9 E3 i
2017年1月21号( f: d% }( B! X! u- i.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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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一案两判 出现鸳鸯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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