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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商场一服装店长盗充消费积分牟利40余万被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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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5 10:05: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商场会员卡里沉睡的积分成了不法分子眼中的“宝藏”。杭州某大型商场一服装品牌店店长江某,偶然间发现商场积分“退货不退积分”的漏洞,从去年12月至今年4月底,他在多张卡内盗充4700余万积分用于倒卖、自用,按每100积分抵扣1元人民币计算,涉案金额高达40余万元。

澎湃新闻24日从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日前以盗窃罪对江某依法提起公诉。

江某,28岁,2015年12月,一名客人打算在其所在的店内消费却忘记带会员卡,这时江某便提议用他的卡,还可以打9.5折,顾客欣然同意。过了几天顾客来退货,江某在帮顾客办理退货后发现,消费撤销了但积分没有减少。

按商场规定,江某所在的店按照消费1元累计1积分。会员卡内的消费积分100分可兑换1元,起兑点为1000积分=10元、上不封顶,付款时现场抵用,但不能直接兑换成现金。

江某弄清楚商场“退货不退积分”的漏洞后,便利用店长的身份便利,多次在店内虚假消费再退货以盗取会员积分。起初江某仅将积分用于自购商品,以“0成本”在商场消费了2万余元,用于购买鞋子、衣服等物品。后来他越发收不住手,以4.5折左右的折扣将积分兑换成优惠券或帮人充值积分的方式敛财。

截止案发时,江某共往八张会员卡中盗充积分4700余万分,其中300余万分尚未使用。除自用外,江某还通过将积分兑换成“积分抵用券”出售给他人,以及直接往他人提供的会员卡中盗充积分的方式牟利,共计盗充的积分折合成人民币价值达40余万元。

办理此案的检察官介绍,会员积分是商场针对顾客消费而给予的一种奖励,可以按照1000积分等于10元钱的标准兑换消费优惠券,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且价值可以通过货币来衡量,属于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财产性犯罪侵犯的客体。江某虽然利用了自己作为店长能够接触商场收银机的便利条件,但其受服装公司管理,并非商场员工,其在会员积分发放上没有职权,所以此案并不是职务侵占罪。而江某通过当天买单、退单,利用商场积分系统漏洞获取积分,并且在其店铺营业额上不会有显示,其公司和商场难以马上发现系统异常及其非法获取积分的行为,符合秘密窃取的行为要求,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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