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辅助访问 联系我们关于我们文明投稿
关闭窗口

简单4步,开始与 传播网-传播网门户网站(www.icbw.com.cn) - 传播网! 对话吧!

1. 打开你的微信、朋友们选择添加朋友   2. 使用扫一扫功能扫一下上面的二维码
3. 扫描后出现详细资料选择关注就好了   4. 现在开始与我们的官方微信对话吧!

传播网-传播网门户网站(www.icbw.com.cn) - 传播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微信扫一扫,快速登录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打开微信扫一扫
查看: 2087|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男子入赘签“招婿合约” 离婚时讨要11年工资

[复制链接]

5万

主题

6万

稿子

18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82732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4-9-30 16:01: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来源:山西新闻网
6 Y8 N; I/ ?( d6 x. R$ Y

 “如果她坚持要离婚,那就必须遵守‘招婿合约’约定,一次性偿还结婚时的一切花费,及这11年来的工资27万元。”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依法准予原告郑某(女)与被告吴某离婚,不过被告提出的“招婿合约”在法律层面不被认可。

  2003年10月份,郑某与吴某经人介绍相识,吴某入赘郑某家共同生活,双方签订“招婿合约”,约定如果女方反悔,男方在结婚时的一切费用和每年工资,由女方一次性偿还给男方。2005年1月28日补办结婚登记,2006年5月15日生育女孩吴某某,现跟随郑某生活。郑某曾因感情不合提起离婚诉讼,该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该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已经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现由于原、被告未能正确对待婚姻家庭关系,引起夫妻感情纠纷。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当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吴某某现跟随原告生活,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原告诉请婚生女吴某某跟随其生活并要求被告每月负担500元的孩子抚养费,均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因“招婿合约”与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相悖,该合约不具有法律效力,故被告主张原告应按“招婿合约”约定偿还其11年工资计27万元,该院不予支持。

  法官认为,入赘婚姻在中国并不少见,通常是指男女结婚后,男方到女方家成亲落户的情形,这种婚姻多是女方家无兄无弟,为了传宗接代而招女婿上门。招婿上门本无可厚非,但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招婿合约”明显与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相悖,故不具有法律效力。

& a7 b1 s& [9 w* @' W8 r4 Z# I( w
新浪微博 QQ空间 微信好友 朋友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 传播网-传播网门户网站 ( 蜀ICP备19023435号 )  

GMT+8, 2024-5-16 03:08

Powered by WW.ICBW.COM.CNtechnical support:传播网

川公网安备 51010802000381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