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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做老板情人近20年,遭原配起诉后辩称“只是结拜兄妹”,被判返还3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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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3 16:41:5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在外人眼中,现年71岁的杜先生和妻子林女士是一对事业成功、让人称羡的伉俪。然而,一场诉讼却让两人的婚姻蒙上了一层挥之不去的“阴影”。

杜先生和妻子都是四川绵阳人,1980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极好,共同奋斗之下于2002年成立了一家公司,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杜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

然而,正当两人处于事业上升期时,杜先生却出轨了——2001年,他在绵阳某宾馆认识了比他小26岁的洪女士,双方发展成情人关系。此后20年间,杜先生悄悄给洪女士买房,并通过银行、微信转账的方式,共赠予洪女士300余万元。

2020年,忍无可忍的林女士一纸诉状将丈夫和洪女士告上法庭,请求判决杜先生将夫妻共同财产私自赠与洪女士的行为无效,同时要求洪女士返还其夫妻共同财产300余万元。然而,面对林女士的起诉,洪女士却称,她和杜先生系结拜兄妹,杜先生给她转账,是为了方便取现用于公司经营等。

日前,记者获悉,经法院审理后,洪女士的说法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认定杜先生赠与洪女士的属于林女士与杜先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洪女士返还林女士夫妻共同财产320余万元。一审判决后,洪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目前,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

夫妻创立公司,注册资金千万元

丈夫认识年轻女子,维持多年地下情

1980年,杜先生和林女士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极好,为了家庭共同努力。2002年,他们成立了一家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由杜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

然而,正当两人处于事业上升期时,杜先生出轨了。杜先生称,2001年年底,他与朋友相约去理疗按摩,在绵阳某宾馆认识了时年25岁的洪女士,两人相谈甚欢。洪女士比杜先生小26岁,两人后来发展为情人关系。当时,洪女士在外租房居住。认识杜先生后,她想买房并看好了绵阳新开盘的某小区,当时的房价是每平方米2000元以内。杜先生给了她20多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几年后,洪女士把该小区的房屋卖了,买了绵阳市中心的一套电梯房,后来又按揭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屋。

就这样,双方的“地下情”一直维持多年。直到2008年地震后,林女士发现了杜先生和洪女士之间的事情。夫妻俩经过交流,为了维护家庭的完整,林女士作出了忍让,而杜先生也断绝了和洪女士的来往。

然而,时隔3年后,2011年年底,洪女士和杜先生又悄悄恢复了情人关系,而林女士则一直被蒙在鼓里。杜先生称,再次恢复情人关系后,洪女士不断逼他离婚并索要钱物,两人保持了十几年的不正当关系。

同时,杜先生表示,这些年,他通过银行转账、现金、微信转账等方式,给洪女士的钱应在500万元以上。妻子发现丈夫给情人买房转账

要求返还夫妻共同财产300余万元

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杜先生和洪女士“死灰复燃”的地下情,再次被妻子林女士发现了。

2020年6月,年近七旬的林女士又发现了丈夫给洪女士转账一事,愤慨不已。随后,她和洪女士多次互发短信,辱骂和威胁对方。

此后,林女士开始搜集丈夫给洪女士转账的证据。证据表明,2008年4月起,杜先生通过银行、微信转账等方式,共计向洪女士赠与钱款300余万元。

随后,林女士一纸诉状将杜先生和洪女士告上了法庭,请求判决杜先生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洪女士的行为无效、洪女士返还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300余万元。获悉,林女士在起诉书中称,2001年,杜先生与洪女士相识,后双方发展为情人关系。在此后长达近20年的时间里,洪女士以各种理由向杜先生索取钱财。杜先生在妻子林女士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陆续向洪女士私自赠与的钱款达几百万元。洪女士与杜先生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林女士的合法权益。

此外,洪女士还逼迫杜先生离婚,并采取各种手段相威胁,打电话、发短信辱骂林女士,洪女士和杜先生的不正当行为对原告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否认双方是情人,“只是结拜兄妹”

老板给她转账,是用于公司经营

记者获悉,2009年11月,杜先生与妻子开办的公司与某集团公司签订《合资协议书》,某集团公司出资2100万元收购了60%的股份,杜先生获得相应股权转让款。

今年,洪女士也已45岁,她在绵阳市涪城区和高新区各有一套房屋,2018年购买了一辆保时捷,总价50余万元,她支付了首付近17万元。面对林女士的起诉,洪女士在庭审中辩称,2001年冬季的一天,她与杜先生同乘一辆出租车(拼车),后杜先生主动承担了她应支付的车费并留下联系方式。事后,杜先生主动联系她,并赠送了一些护肤品。洪女士称,2003年,有证人证实她和杜先生与朋友聚餐时喝血酒结拜兄妹,两人也一直没有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和不正当关系。直到2008年,经杜先生主动告知,她才知道杜先生是某公司老总。

而且,洪女士表示,杜先生告诉她因公司资金流量大,业务需要现金支付,就提出用她的银行卡过账。2011年11月,杜先生指定她在农行开了户,每一次转入账上的钱,她就取现金给杜先生。有时,杜先生打麻将、业务招待、过年过节送礼时,也会叫她取钱结账等。洪女士称,她从未截留过杜先生的钱,也未受赠所谓“夫妻共同财产”,他们两人仅仅是兄妹之情。而现在杜先生与林女士串通涉嫌虚假诉讼,损害了她的名誉,她保留名誉权之诉。

法院认定两人系情人关系

判决第三者返还320余万元

面对原被告的各自说法,绵阳高新区法院经过调查,认定杜先生和洪女士在2001年相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2008年4月起,杜先生通过银行、微信转账等方式,共计向洪女士赠与钱款共3210650元。

那么,杜先生赠与洪女士钱款的行为是否有效呢?法院审理后认为,杜先生赠与洪女士款项3210650元的时间段,是在他和林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杜先生赠与洪女士的财产数额巨大,并非日常生活所需,杜先生无权单独处分。其无偿赠与洪女士财产,损害了林女士的合法权益;同时,洪女士接受杜先生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不属于有偿取得。此外,洪女士知道杜先生与林女士系夫妻关系,其取得的赠与财产也非善意。杜先生的赠与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同时也违反了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其赠与洪女士财产的行为无效。而对于洪女士辩称杜先生所转的款项用于杜先生公司开支,杜先生以现金形式拿走全部款项,洪女士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辩称内容法院不予支持。近日,绵阳高新区法院作出判决,杜先生赠与洪女士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洪女士返还林女士夫妻共同财产3210650元。

9月15日,记者获悉,法院一审判决后,洪女士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目前,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 (文中人物为化名)

追回配偶赠与“小三”的财物,《民法典》这样说

去年热播的电视剧《我的前半生》塑造了一位家庭妇女在发现老公出轨离婚后自强不息、重返职场的励志形象,同时也深刻诠释了“婚姻不是保险箱,没有任何人能成为你永远的避风港”的深刻道理。所以,在婚姻关系中或在离婚后,如果发现配偶私下赠与“小三”大量财物,除了愤怒之外,必须要理性思考如何用《民法典》赋予我们的权利去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接下来,让我们走近《民法典》,聊聊追回配偶赠与“小三”的财物,必须要知道的那些事儿。问题一:配偶背着我赠与“小三”财物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无效?

答案显然是肯定的。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因损害了原配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赠与行为归属无效。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第1062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通俗来讲,夫妻婚内取得的绝大多数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面对日常生活开销,夫妻任意一方都有“家事代理权”,一方单方面就可作出决定,譬如对于普通家庭买个电脑、电动车等,夫妻任意一方均可作出决定。但民法典第八条同时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须的一般秩序与善良风俗、道德。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的行为在社会评价中明显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根据民法典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故该赠与行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之规定,不论赠与数额多少,夫妻另一方均有权追回。问题二:离婚后才发现前配偶的婚内赠与行为,还能起诉确认无效吗?

既然婚内发现提起确认赠与无效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那么离婚后才发现并提起的诉讼同样也可以得到支持。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离婚后才发现前配偶赠与“小三”财物的行为,那就尽快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吧。问题三:有人说,因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赠与的财产中有一半是丈夫自己的,所以妻子只能要回属于自己的一半,这种说法正确吗?

民法典第1062条明确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属于共同所有,不属于按份共有,在两人没有离婚分割财产前,任何财产都同时属于丈夫,也属于妻子,都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丈夫赠与”小三”的每一分钱,妻子都有权追回,而不仅仅是二分之一的财产份额。

法官寄语

“家和万事兴”,祝愿报纸前的你能择一良人相伴并拥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但如若婚姻已遭遇不幸,也应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法律维护你最后的周全和尊严。同时,提醒下婚姻中不忠诚的一方,“贫贱之知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你的出轨行为不仅伤害家人,在离婚诉讼中付出赔偿损害的代价,而且还可能触犯刑法。最后,希望“小三”能悬崖勒马,心存良知与善念,让爱情之花在阳光下绽放出更加绚丽的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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