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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拟规定:中小学不得公开学生考试成绩,不得区别对待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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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7 10:44: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学校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因学生及其家长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等情况歧视学生或者对学生进行区别对待……4月6日,教育部公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涉及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合法权益的诸多方面。

据悉,该《规定》适用范围为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对本校未成年人(以下统称学生)在校期间合法权益的保护。目前,该文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23日。

学校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

《规定》首先对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安全做出要求。“学校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或者商业性活动,不得安排学生参与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工作以及其他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规定》指出,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学生人格权益上,《规定》明确,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学生的规则和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学校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对外宣传学生升学情况;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

同时,学校应当保障学生在校期间言行的自由,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除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需要外,不得对学生的言行设置不必要的约束。

《规定》还在受教育权、义务教育、休息权利、肖像和知识权、参与权、申诉权等方面做出相应规定。例如,《规定》要求,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

学校不得因家长职业等情况对学生区别对待

《规定》强调,学校应当平等对待每个学生,不得因学生及其家长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或者对学生进行区别对待。

《规定》还对财产权益作出要求。“因管理需要暂扣学生物品的,应当在影响消除后返还学生或者其家长,暂扣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应当告知家长。暂扣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学期。”

另外,学校不得强制要求或者设置条件要求学生及家长捐款捐物、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或者要求家长提供物质帮助、需支付费用的服务等。在保护制度上,《规定》还从读物管理、安全管理、药品管理、体质管理、心理健康、禁烟禁酒、校车管理、网络管理等十余方面提出要求,例如,“学校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禁止任何人在校园内吸烟、饮酒,不得以烟草、酒精制品品牌冠名校名、教学楼以及其他设施设备”、“学校及其教职工不得安排或者诱导、组织学生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场所、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等。

教育部表示,制定《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旨在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健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制度。2020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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