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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婚内出轨欲毒死丈夫,两次网购毒药均为假药,此案如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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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6 11: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孙某婚内出轨,为了和情夫长期鬼混,想毒死丈夫。她两次到网上购买毒药,并向丈夫食物内投毒,但她买到的都是假货,所以没有得逞。

2019年9月30日,孙某上网搜索准备网购毒药。后以人民币4800元的价格向QQ昵称“特殊药”的商家购买致人死亡的药水1瓶,孙某将该药水投放于丈夫的食物内让其食用,因该药水无毒性而未能得逞;2020年4月20日,孙某再次以人民币7600元的价格向QQ昵称“曼陀罗”的商家订购药水2瓶,欲再次毒杀丈夫,但她买到的依然是假货,未成功。

就在这个时候,高某发现了妻子的不轨行为。于是报了警,随后警方查获了徐某买到的药水,但其中并未检出毒药成分。 71c21fcc5a0f69123c2e9b0cfb1c9417.jpg 本案是新近发生的一次真实案件,对于孙某行为定性的不同回答,是客观刑法观与主观刑法观的试金石。以下结合案例,根据不同理论展开讨论,敬请指正和讨论。

根据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分析本案

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将犯罪构成要件分为: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四个要件平面式展开,如果一个行为四个四件齐备,又不具有犯罪排除事由,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该行为就构成犯罪。 1614218799752814.png 就本案而言,犯罪主体为孙某,已满十四周岁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主观方面,孙某为了长期和情夫鬼混,网购毒药欲杀死丈夫,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客体,孙某欲杀死丈夫死,侵犯了丈夫的生命权;客观方面,孙某网购毒药,向丈夫的饭中两脚投放了毒药。可见,上述四要件齐备,孙某又不具有犯罪排除事由,因此,孙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现实是孙某欲杀死丈夫,而丈夫却安然无恙,是因为孙某投入的是假毒药,因此,属于对象不能犯,而孙某主观有杀人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杀人行为,在故意杀人罪范围内主客观相统一,因此,孙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属于对象不能犯罪未遂。本案中,孙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这就是传统“四要件”对本案得出的结论。

根据这一结论,可以这样还原:孙某想杀人,而其行为不可能侵害刑法保护的法益,仍是杀人行为。

根据阶层犯罪构成理论,分析本案

阶层犯罪构成理论源自于德日刑法理论,其理论根基均强调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犯,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因此,一个行为是否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是衡量该行为刑法违法性的基础,一个不可能侵犯法益或连法益侵犯的危险都没有的行为,不具有法益侵犯性,不可能评价为犯罪行为。 16845566d95a9e3d3b1aa5698bce570e.jpg 目前,在我国,阶层犯罪构成理论内部又分为“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两者均强调刑法客观主义,重视法益保护,都承认没有法益侵犯性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但在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犯必理,结论无价值论认为所有(客观)违法构成要件均是纯客观的,即违法性判断是纯客观判断。行为无价值论承认主观的违法性要件,因此,违法性判断既有主观也有客观要素,尽管如此,两者在绝大多数案件上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极端情况下,两者存在分歧。

在对象不能犯未遂的案件中,如本案,孙某欲用毒药杀人,而投放的是基本没有毒性的假毒药时,孙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存在分歧。行为无价值论认为,本案中,孙某在杀人故意下投放的尽管是假毒药,但其行为是恶的,因此,孙某的行为具有法益侵犯性,值得刑法谴责,孙某的行为具有客观不法性,同时孙某又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因此,孙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结果无价值论认为,本案中,孙某客观上投放了对生命法益没有侵犯性,甚至连侵犯生命法益危险都没有的假毒药,其行为根本不可能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客观上也没有导致其丈夫的死亡,连死亡的危险都没有,因此,孙某的行为不具有法益侵犯性,不是刑法所要评价的危害行为,尽管孙某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而客观上根本没有杀人的行为,不能说,一个人想杀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这是典型主观归罪的表现。因此,本案中,孙某无罪。结语: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按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孙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按行为无价值论,孙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按结果无价值论,孙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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