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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协警召集5名男子把孕妇打流产,派出所副所长徇私枉法致嫌犯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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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 10:53: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我还有十个月大的女儿要照顾。”在庭审时,曾任新疆奎屯市某派出所副所长的侯某这样说道。

侯某被指控在两起案件中存在徇私枉法。两起案件均有女协警魏某参与作案,仅仅因一个停车争执,魏某竟召集5名男子将孕妇打到流产。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了侯某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侯某曾任奎屯市团某派出所副所长,魏某曾是团结路派出所风华里社区警务室协警。2014年4月27日,魏某因为停车琐事与田某、张某夫妇发生争执,魏某召集丈夫朱某等5名男性人员对田某、张某夫妇进行殴打。2014年5月6日,张某被伊犁州奎屯医院诊断为先兆性流产。该案发生后,侯某作为时任奎屯市团某派出所副所长、案件承办人,未对朱某等5名涉案人员开展调查、传唤、制作笔录、固定违法犯罪事实证据等工作,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丢失,在无《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的情况下,违法告知田某、张某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并接受领导安排,在未查明全部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对该案调解结案,导致该案涉案人员魏某及其他5名涉案人员未能受到法律追究。

2015年3月8日,因宋某租用魏某父亲门面不交暖气费,魏某与丈夫等4人来到现场与宋某起了争执,打伤了宋某。

侯某作为时任奎屯市某某派出所主管执法办案工作的副所长、案件承办人,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明知魏某等人系涉案人员,仍未对魏某等人进行调查核实,在案发后至立案前的52天内未开展证据收集固定工作,安排人制做了魏某、朱某不在现场的笔录,致使魏某等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致使该案仅认定了一人犯故意伤害罪并被判处缓刑。直至2019年4月14日,奎屯市公安局对魏某等人以寻衅滋事罪重新侦查,2020年6月26日,魏某等三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奎屯市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庭审时,侯某辩称,该两起案件的处理均是接受时任团结路派出所所长戴某的安排,案件从立案、受理、调解等都是在他的指示下办理的。在纪委调查期间,他和戴某见过三、四次面,有与对方串供行为,其担心戴某打击报复,给自己穿小鞋。在检察机关,其如实供述了戴某指示其包庇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未被追究法律责任,且检举揭发多起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及职务犯罪线索。“父亲系因工造成伤残,现瘫痪在床,母亲体弱多病已年迈,无力照顾父亲,女儿不满一周岁……恳请法庭对我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身为人民警察,徇私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构成徇私枉法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第一起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侯某系受领导安排所为的辩解意见,经查认为,在案证据仅有侯某自己的供述,并无其他证据可以相互佐证,故对该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侯某向检察机关提供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多条线索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侯某向检察机关提供多条他人犯罪线索,其中两条已初步核查,但尚未有最终结果,故不能认定被告人侯某具有立功表现,但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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