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16日,由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雄寻衅滋事案在普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判。
据了解,被告人李某雄于2020 年4月17日因醉酒驾驶被普安县公安机关查获,2020 年7 月29 日,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 李某雄拘役3 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为此,李某 雄心存不满,怨恨罐子窑派出所所长张清尧并伺机报复。2020 年8月4日11时20分许,罐子窑镇街面赶集当天,李某雄酒后持啤酒瓶、镰刀到普安县公安局罐子窑派出所户籍办证大厅,在大厅内辱骂罐子窑派出所所长张清尧,还扬言要砍杀张清尧所长,引起前来办理业务的群众围观,造成罐子窑派出所户籍大厅办公秩序混乱,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李某 雄在大厅闹事40 余分钟后被干警及工作人员劝离派出所。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悔罪认错态度较好,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其家人及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承诺今后遵纪守法,做一个好公民。庭审 中,判法官采纳了普安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判决李某雄 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零六个月 ,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通过办理此案,有效提升了法律威慑力,对促使普通群众遵法、敬法、守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拟稿人:欧阳卓 单位: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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