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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宣判李春元等25人犯组织、 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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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30 09:46:1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网讯(唐薇供稿  许鹰编辑)7月29日,东坡区法院对被告人李春元、李东枰等25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骗取贷款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首犯李春元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对其余24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被告人分别判处六个月至九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判处罚金。 一、网罗人员壮大组织,一家三口齐上阵
1998年6月李春元刑满释放后,通过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具备一定经济实力。为确立其在眉山市东坡区尚义镇的地位,先后组织被告人谢义文、陈光利、黄从平等人在东坡区尚义镇大肆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在东坡区尚义镇造成严重影响,也因此被称为“土皇帝”。
2008年3月,李春元组织成员谢义文、刘国友、魏东、曾旭锋、邹齐、李强、童冈等人在东坡区某宾馆实施寻衅滋事殴打他人,以此为标志,逐步形成以李春元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人员众多,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层级分明,分工明确,规矩清晰,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李春元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指挥、领导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要求组织成员对其忠诚、服从,长期通过组织聚会,喝酒娱乐、送钱送物等方式笼络组织成员,向参与工程管理和实体经营的组织成员按入股分红、发放报酬,为组织成员提供住房、零花钱、车辆。谢义文、黄从平、刘国友以及李春元之妻姚丽英等4人为该组织骨干成员。李春元之子李东枰等3人为积极参加者;其余被告人为一般参加者,为获取非法利益等目的,聚拢在李春元的身边,接受该组织的安排、指挥,多次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李春元除了网罗社会闲散人员扩充势力以外,更是一家三口齐上阵。其妻子姚丽英负责管账,其儿子李东枰充当打手,其侄子李伟、董航参与软暴力,他们信奉打虎亲兄弟、上阵父子兵,觉得自己人信得过、靠得住,共同犯罪,共同分配利益。
二、腐蚀拉拢基层干部,内外勾结损害国家利益
以李春元为首的黑势力组织形成规模后,开始寻找靠山,觉得大树底下好乘凉,出事有人给兜着,不断将黑手伸向基层政权,将基层干部“拉下水”。
为违法开采眉山市东坡区尚义镇熊公村三组78亩土地下的砂石,李春元向时任熊公村村支书即本案被告人戢利行贿10万元。为获得眉山市东坡区尚义镇同心园、七里源、西堰居安置小区物管业务,分别向全意村支部书记即本案被告人李志伟在内等14名公职人员行贿共计23万元。
其中,李春元与尚义镇全意村支部书记即被告人李志伟结为异姓兄弟,李志伟长期为李春元奔走,对其余近20名基层村组干部进行腐蚀、拉拢,部分村组干部迫于李春元组织的“威名”,在李春元等人行贿时甚至不敢当场拒绝,次日才敢退回赃款。
三、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民营企业经营停摆
为称霸一方,谋取非法利益,自2008年3月以来,李春元先后组织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殴打他人、强揽工程、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30起。其中骗取贷款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涉及被害人多达20余人。
特别是2009年和2014年,为追讨高利贷,先后对被害人庄某、查某实施非法拘禁;2000年至2018年,为达到非法目的,先后13次对多名被害人实施殴打、堵门、限制人身自由、辱骂以及损坏财物的黑社会性质违法行为。
因该组织实施软暴力讨债,封堵多家酒店、公司大门,给企业经营造成巨额经济损失。2014年,李春元组织安排其他被告人采用跟踪、殴打、恐吓以及封堵酒店大门等方式向某酒店股东催收高利贷,致使酒店被迫停业长达一年多时间,迫使该酒店股东以股权抵扣高息借款和堵门费用,取得该酒店30%的股份,社会影响恶劣。法院审理认定,李春元组织、领导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在尚义镇及周边地区腐蚀、殴打、拉拢基层村组干部,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长期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尚义镇及周边地区形成非法控制、造成恶劣影响,形成以李春元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法院根据采信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在犯罪组织中的作用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已于6月22日至6月24日在东坡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次宣判亦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旁听,部分被告人家属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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