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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合法垦荒地被骗占的农户讨回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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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5 00:2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为一合法垦荒地被骗占的农户讨回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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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东盟新闻周刊的一名记者,不久前,一位来宾市忻城县大塘镇的村民向我大吐苦水。他说他是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才不得找记者,希望能通过我的发文,让他这位弱不禁风的老人得到一点精神的慰藉和文章发表后引起社会的关注以证明公理的存在。
( H- I+ M' B8 @: ?" Q/ j( g- [  根据老人的诉求,我于2020年4月29日自驾车在弯曲的二级公路上颠簸一个多小时,终于赶到老人所在的村屯——大塘镇大同村古前屯,作了实地考察,通过现场察看,终于印证了老人的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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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名叫罗绍金,男,年近八十。曾经担任过大同村多年的党支部书记,是村里一位令人尊敬的老党员。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罗绍金老人的房基被与之紧邻的罗银珍、蓝青苗夫妇越界强占砌围墙和挖排水沟,导致罗绍金老人的房基因受罗银珍、蓝青苗夫妇排出的污水和后山汇入的雨水浸泡而出现下沉。同时,该夫妇俩还非法侵占生产队集体林地,用于修筑自家的围墙。这地原是一条专供村民出入的小道,现被他占用砌起围墙,竟然将村民出行的主要通道堵死,使得村民出行时被迫绕道。此举还不够,他夫妇俩还在围墙边非法搭建天棚,天棚伸出的部分,其空间亦将罗绍金的住地上空遮挡了不少,此举引起村民极大怨气。当初其修建时,村民们亦向他俩提出过劝阻,但他俩总是置若罔闻,装着不听见。为此,古前屯的村干曾组成调解委员会,对罗绍金与蓝青苗夫妇俩两家的房基边界纠纷一案进行调解,同时还一致推举罗绍金作为代表,委托他代表村民向大塘镇政府民事调解委、忻城县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状,请求对罗银珍、蓝青苗夫妇俩越界侵占罗绍金地基和集体土地一案进行调解。关于此案,罗绍金自2016年元月起即开始向各级有关部门提出过诉求,一直到2019年8月,可每次投诉,有关部门仅是作了“收到此件”的回复,却没有采取过任何的处理措施。最令人失望的是大塘镇政府调解委的那一个批文:终止调解告知书。告知书上这样写道:“罗绍金同志,你与蓝青苗有关地界纠纷一案,向大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后,我委即开展调查取证和协调工作,期间对双方进行过多次调解,并于2017年11月2日组织双方进行最后调解,终因双方就争议处理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协议。因此,根据我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终止调解。”发文日期为2017年12月4日。
  此文看起来似乎下一级政府已经很尽职尽责了,其实却是一种送客出门的委婉谢绝或金蝉脱壳之计。因为明摆着的蓝青苗夫妇的侵权行为,政府调解委完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对于执意违规违法者采取强制措施,然而基层政府相关组织和部门本可以处理的事却迟迟不肯处理,总以所谓的终止调解令为由将民事问题推卸转移,以所谓的善意规劝申诉方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其他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此举实在令受害方大失所望。
  在这种情况下,2018年11月14日大同村古前屯的队干和村民即又委托罗绍金同志代表全体村民向忻城县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状,罗绍金老人在此份诉讼状中,一再申明其房基和生产队的集体土地被罗银珍夫妇俩强行侵占这样一个事实和申诉的理由。然而,诉讼状上送法院以后至今,仍无下文。因而引起受损方的极大忧心和疑心。忧心的是,村民的合法土地竟然可以如此地让一对村霸无限期的强占下去,村民的安全和出行便利能否得到维护。疑心的是,这对村霸究竟有多大能耐敢于冒村民、亲戚一致反对于不顾,其背后是否有一张了不起的保护伞在暗中为其提供保护?否则他俩不可能如此之明火执仗去强占他人的合法拥有的土地、侵占他人的利益。
  经过调查获悉,罗银珍其父亲罗政,退休前是忻城县教育局的局长,罗银珍夫妇俩亦同是大塘镇中学的老师。基于这样一个背景,这位曾是局座大人的人,是否在其中起到保护伞的作用,笔者在此暂且不作妄论,但能从大山里头走出来、且能弄到一个官位,在一个不起眼的小村屯来说,多多少少是有一定的影响力的,尚且他从官之前也当过多年的老师,其学生后来工作了,回到本县从政从官,分布在县属相关部门不在少数,有了这层关系,遇到与他有关的案件能不不看僧面看佛面嘛!所以,只要他一个暗示或一个电话打过去,这些部门或工作人员,自然会预留一手。基于这样的关系,忻城县有关部门在受理此案和进行调解时,才不敢破脸一扛子捅到底,只好下个“调解无效”的通知推托了事。8 Y5 J' ?( l6 e2 W& G* y( y
  说到这里,不得不把一个小插曲穿插进来,也许还能证明这位已经退休的这位局长大人对此案的关注度和影响力。就在罗绍金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其女儿罗银珍与其夫丈夫占据他家土地一事以后不久,即发生了这样一件事:2015年6月3日罗绍金家被“小偷”入室行窃,小偷将其家中存放在卧室的1400元现金一卷而空,同时被盗的还有一个卫星接收器。案发后罗绍金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报案不久,随后在屋中忽然发现了罗政(即罗银珍的父亲)写给他的一封信,信的内容是涉及两家地界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其实罗政给罗绍金写的这封信早在1992年12月21日就已经写好并交给了罗绍金保存,怎么现又突然冒出这样一封信来呢?这封信的出现与小偷入室行窃到底有没有关联?罗绍金接着把信捡起来一看,发现与当初他收留的原信件有一处明显的不同,即原信件的左上角处是空白没有写上字的,而眼下这封信却显然多了这样一行字:“转一份给绍金弟永久保存,并遗传给子孙后代”落款处签名是“兄罗政”签字的日期是“2015.10.16”。此事引起了罗绍金的极大质疑,认为是罗政直接导演了这个小插曲,即乘罗绍金家中无人之际,窜入罗绍金家翻找当初这封涉及两家地界纠纷处理内容的信件,并在其上面作些小动作以后即放回原处。为掩人耳目,临走时顺手将放在屋内及卧室里的1400元现金和一个卫星接收器拿走,造成小偷进屋行窃的假象,以达到转移警方视线的目的。罗绍金将此案报给大塘镇派出所以后,派出所也曾立了案,但最后还是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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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必须要弄清楚的问题是,这是一封什么样的信件,罗政局座大人为什么要利用这样一个诡秘的动作么潜入罗绍金的房屋内找回这封信并在上面做了手脚,然后又伪造小偷入屋行窃的假象?经过进一步调查得知,罗政与罗绍金一家本是房属隔代亲戚关系。2015年以前,罗政要修建新房,因屋前的面积不够宽,他看到罗绍金老人门前有宽余的空地,于是他便与罗绍金老人协商,试图以地换地的方式拓宽他家门前庭院的地盘。
1 b( P( c6 x. Z0 O" n* U  诚实的罗绍金不知是计,当即同意罗政提出的以地换地的方案,罗政于是将其房屋后面自己开荒的一块地用来换取罗绍金家门前的自留地的一部分,随后罗政便换到的地块圈入自家的庭院,然后砌上围墙。出于慎重,协商通过之后,即时写了一份协议,双方都在上面签了字。可是当双方以地换地成为事实之后不久,罗政即翻脸,将他原用于替换给罗绍金的开荒地又占要回去。为了预防日后打官司引起的麻烦,于是他便用趁罗绍金不备之机潜入罗绍金家中找回这份协议书,并在协议书的底端补上了罗政亲笔写的一行字,末了还签上自己的名字。生怕罗绍金直接怀疑到自己,于是撤离现场时,他又伪造了小偷入室偷盗的假象,从而达到瞒天过海的目的。由此可见,罗政是一个很有心计的人,他在这封信上玩弄的这个小动作,并非是一时的冲动,显然是经过精心策划、有备而来的,是为日后调解两家地界纠纷时,保证自家女儿、女婿胜算而精心布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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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罗政这一出尔反尔、不守信用的强占行为,眼看着自家门前的自留地被强占挤走的罗绍金老人,本想借助政府和司法部门的权威与法威讨回一个公道,没想到所投出的申诉信,都没有引起国些主管部门的足够重视或给予积极的回应。由此,罗政这位局座大人的关系网有多密、多厚也就无须多问了,政府的作为程度亦可知一二。1 V" ]. j$ N. o
  记者在罗绍金家的屋后现场察看,其开荒的地里有一大半被罗政占去,罗政亲手用水泥砖块砌起的高高的围墙至今还在牢牢横贯在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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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难道真的就没有办法调解吗?明摆着的违规违法侵占村上集体和私人住宅的行为却不肯依法追究当事者的责任,这里面的隐情谁能说得清楚?关于村民土地的使用与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山地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都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当初两家在其边界地段涉及双方利益时,都曾有过口头上的协议,且都经过双方认可。可是蓝青苗一家后来在为其房屋一侧修建围墙时,竟然将当初双方作的口头协议不当回事,未经双方协商,就擅自越过边界侵占到罗绍金合法拥有的地面,明目张胆地开挖砌墙开沟,然后又将自家排出的污水与山槽冲下的水汇合一处积蓄沟里,使罗绍金房头的墙角因为长期受到浸泡而导致土质松软、地基下沉,从而留下严重的安全隐患。无奈的罗绍金只能反复投诉,仅是写投诉信的纸稿积下来就有满满一个纺织袋。此事还真使罗绍金以及他同是年近八十的老伴忧心忡忡,欲哭无泪。不只是他们这一户对罗政一家霸道行为积怨已久,连古前村的大部分村民都对罗政一家怨声载道。
7 ^/ O* T! @7 P8 _+ Y听了村民及罗绍金等人的痛苦申述之后,笔者很是同情。出于记者的职业道德和职责,也出于对真理和公道的追求与维护,特向贵报投寄这份采写手稿,反映大同村古前屯这一久拖不决的案件,希望通过贵报的推力,能引起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视,从而给老人久悬于心的石头早日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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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附录供参考:
0 ], |4 ^/ m1 x$ d/ x! x; Q  近年来罗绍金及其受村民委托向有关部门反映及提交的诉求情况按时间先后顺序陈列如下:
& e6 M/ M/ M4 I+ y  一、2015年10月5日罗绍金向村委会提交与蓝青苗地界纠纷调解申请书。7 X0 t6 V: m% X' l# L* M2 G
  二、2015年10月16日罗正把偷拍罗绍金的书信送给罗绍金;
! \$ R6 G: L, r  三、2015年10月18日蓝青苗强行把房顶钢棚架延伸到罗绍金家地权遮挡其领空;2 J% A4 F% [  x
  四、2015年10月20日村委会对两家的纠纷召开调解会,村上有群众在场见证并在调解书上签名。; |( a( U' w# N
  五、2015年10月25日罗绍金到大塘土管所反映情况,接待者系所长莫强同志;6 d! B1 p# c* ^2 d( x+ L/ O" F: i
  六、2015年10月25日司法部门不到现场调查处理,后镇党委书记上门作赔礼道歉,后又表示此案不处理。
, U: h  k2 _8 O, m# ^  七、2016年10月5日村委会就罗绍金提交调查土地纠纷处理意见书开会调解,对村委的调解意见,罗绍金对调解的部分条款表示同意,但对方不签名;
3 j3 F8 _& @, H) z  八、2016年元月5日:大同村民委组织调解罗绍金与蓝青苗土地纠纷一案;
8 [( ^/ q8 s; [- L; Y  九、2017年2月7日下午3时镇政府司法办接待两家上访,要求司法办调解罗绍金与蓝青苗一家的土地纠纷一案,罗正一家四人在场,对司法办人员的提问,罗正答非所问,使调解无法进行。
3 ^! f9 L1 n9 J  十、2017年8月10日罗绍金向大塘镇派出所申请立案(案中案);
0 h* i- B/ V* X3 k  十一2017年8月14日大塘派出所下发立案告知书,但至今未给出任何结论和批复。
+ R/ ?( I2 W) ^  十二、2017年12月16日罗绍金向忻城县国土局申请土地使用权确认,后国土局人员到过现场作口头确认,但无文字表达,同时叮嘱此事由镇政府处理。
8 D/ H  e; c! L5 W, _  十三、2017年7月21日罗绍金向忻城县公安局提交立案申请书,随同案卷的还有蓝青苗占据罗绍金及集体土地的示意图及证据复印件。
* U- P- P% ?- g$ O( v5 \  十四、2017年12月4日忻城县大塘镇民事调解委下发终止调解告知书: s/ q: h2 V" J# @
  十五、2018年2月26日大塘镇人民调解委发文:矛盾纠纷调解通知书* K! ]$ W: w) a- F' f
  十六、2018年3月9日大塘镇人民调解委发文:终止调解告知书
; D/ I5 D/ O9 E' T5 ], y  十七、2018年6月4日罗绍金向忻城县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状3 R5 ~# X/ S2 c
  十八、2018年6月12日:向村委提交:古前五队要求村委为古前屯作主的四方签名的诉求书
# [- K9 u7 |+ V: P  十九、2018年6月20日:城县人民法院调解协议
- G4 ?( e: q# @5 z" _  二十、2018年6月25日:罗绍金同意部分协议条款
2 a3 l0 i& Q% N* e) ^' ~. i  二十一、2018年8月2日罗绍金向大塘人民政府地管所口头申请土地确认权,大塘镇政府请求县国土局解决
- {4 E+ Q% Q6 [  二十二、2018年8月15日大塘镇调解委下文:受理通知书
1 }& z( x& ?. a: O3 i  二十三、2018年9月25日罗绍金向县国土局申请解答关于质疑罗仁玲家地图四与其相邻的地界不确切一事,国土局派人来到现场查看过,但不作文字结论。0 a2 G1 S- x0 I4 d4 s+ J& v) k
  二十四、2018年10月10日罗绍金向忻城县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 Y& S6 N- j3 H- ?; C
  二十五、2018年10月26日罗绍金向忻城县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7 G8 R& {" Y5 I9 e: }1 Z& H! y. D
  二十六、2018年11月14日,大同村古前屯五队给予罗绍金下的授权委托书;
; H3 T. i& l! I% s8 a# K. a4 P  二十七、年2月26日,罗绍金向大塘镇土管所申请补办房产证,大塘土管所不受理。0 b% q: E; [" [6 x9 M
  二十八、2019年5月7日,罗绍金向忻城县大塘镇人民政府提交维权申请书,镇政府不受理。% P9 z" k! ?8 f0 l
  随文附上罗政侵占罗绍金老人家合法开荒地的证明图片几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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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ruraldaily.com/a/mins ... ?from=singlemessage(高戈 来源:农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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