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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我的冤情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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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5 17:42: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陕西
全国人大常委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政府的领导
你们好!
我叫王天长,男,汉族,生于1948年7月12日,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流芳乡田坪村三组,农民。
我于2001年8月20日被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01)安汉刑初第126号刑事判决书定为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两千元,由于当时我正受到刑事处罚,喊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再加之我一点也不懂法律,无法伸冤,刑满后,我怨声载道。2010年5月25日我向汉滨区信访局递交上访材料,要求还我历史本来面目,还我一个清白。而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接到区信访局转交过去的上访材料后又作出了(2010)安刑监字第02号驳回申诉通知。因我不服刑事判决和驳回申诉,特此现只有网上申诉维权。
事情的本来面目是:1978年沈坝镇高锦村二组村民李凯伍向沈坝信用社借贷12万元现金,接包了沈坝镇张四营村四组集体山林一千亩,先后几年无法还贷。1999年李凯伍亲自找到我家中请我给其介绍承接山林人,以便还贷。为了不使国家资金失空,于是我与安康市汉滨区培新街一家开地板条的主人何冰联系,介绍了合同转让,具体转让内容均是李凯伍与何冰及何冰的父亲他们双方协商,经双方协商约定合同转让费十二万元将山林一千亩转让给何冰,双方协商成立后,何冰言称他积极申办砍伐许可证,我并非与其合伙,全系何冰个人独立行为。而汉滨区林业局依滥伐林木一案报请汉滨区人民检察院,该检察院于2000年8月17日将我依法起诉于汉滨区人民法院,予以逮捕至2001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于2001年8月20日对我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贰仟元。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犯森林法而手续不全造成的结果,应追究办采伐手续的申请资格人负法律责任,为何一个给老板务工者负法律责任是从犯,我为一个劳务者而不是经营者,更不是合伙人,只是给经营木材生意的老板打工,何冰与我是劳务关系,她和我口头协议每月付我600元工资。原判决认定我组织人员进山采伐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是给我强加的情节,与证人刘武先、刘少武、刘少文、刘西闲的证言不一致,况且我没有砍伐一根林木,如果劳务者构成本罪,真正其他几十名伐木的劳工者都构成本罪吗?理由何在?我只知道采伐林木是要经过林业主管部门的许可,只要办理了采伐许可证了采伐就不犯法,而经营商何冰说办理采伐许可证没问题,况且何冰购买山林立写合同,申办采伐许可证等都经过山林所在地的村委会,村民小组,镇政府签字盖章同意了的。所以从动机、目的和故意上,我的行为都不构成犯罪。他叫我丈量木材方量,每月给我600元工资,我才答应为其务工,如果我和他合伙经营,协理帮办手续,或砍了一根树木,判我从犯,那我无话可说。从该林山的经营管理权上看,我与何冰不是合伙经营人,更不是伐木的收益人;对该林山的采伐许可证办理的申请人资格是何冰,我没有申办的资格,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与我没有什么法律关系,我不属于从犯性质,为何将我列为被告,判我从犯,并处罚我二千元,明显主体错误,导致错判为冤案。我的冤案主要产生在老板何冰以她的老公在汉滨区人大的权位上,她声称他所管辖的一府两院给她办理木材指标和手续是没有一点问题的,她说我为其打工丈量木材方量其它与我无关,让我尽管放心,关于组织劳力的问题不是我负责组织的,都是工人自己找上山与老板何冰商议施工和工资等事项,由他们双方确定的,与我没有任何关系。把滥伐林木罪强加于我,一冤再冤,由于我受了不明之冤的影响,损坏了我的名誉,使我在村级工作了三十余年的老干部以至于生活补助大河镇党委组织都未给我解决,我多年多次申诉至汉滨区人民法院而未果,这不明之冤造成我的精神、思想、经济等方面的损害,由此形成了终身的残疾,十七年都不能生产劳动,致我家庭经济、生活特别困难,这都是汉滨区人民法院给我造成的后果,汉滨区人民法院办案人员不讲事实,捏造事实,贪赃枉法,办偏向案、办关系案、办人情案,站在官官相卫的角度上强行加害于我为从犯,党的政策历来是冤案必查,错案必究,故此我特在网上信访,2018年8月份,是陕西省信访局回复,让我向人民法院进行申诉,我向安康市两级法院申诉至今也没有给我答复,无奈,我通过邮寄的方式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书,到现在还没有给我申诉的处理结果。
现在我向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反映我的悲惨遭遇和受冤的事实,望各级人民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政法部门领导敬请关注,对我这一冤案有所重视,给我一个公平正义的答复,还我一个清白公道!并由汉滨区人民法院承担我服刑后的不利后果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受冤人:王天长
联系方式:18700519849
通讯地址: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流芳乡田坪村三组。
201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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