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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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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6 06:09: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上海
我们在2017年11月从派出所拿到了户籍证明,上面明确写着2001年7月3日我和父母分户的事实,那么,我和父母在2001年7月3日实际分户为二户了,完全推翻了一审二审判决无分户为一户的判决结果,所以我们于2017年12月29日向上海高院提出再审,理由就是有了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或裁定 ,并且,我有我的房屋分户评估报告,我父母也有t他们的房屋分户评估报告,意思我和父母都有自己的房子评估报告,可就是这样,即有档案分户证明,也有房子分户评估报告,我们不但有以上的分户证据,还有我父亲在2005年12月25日的无盖章和2006年1月15日的有盖章17宅协议,2006年元月5日的无盖章和有盖章11宅协议,2份协议都是动迁面积320平方共640平方,我们也有638.81总面积的证据,这么扎实的证据下,2018年11月30日,上海高院却以无充分证据证实为由驳回了我们的再审申请,意思派出所户籍档案的分户证明,不能充分证实我和父母分户,连这么明确的直接证据,他们都敢否决说无充分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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