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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问”通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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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5 16:17: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四问”通江县人民法院

3 q8 o$ E6 a  G( i+ ^/ I0 U6 Y% G% m
自2016年以来,我一家老小为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曾两次起诉,两次胜诉。在财产保全的情况下,曾经两次强制执行,也曾向进驻通江的四川省第12巡视组控告县法院的违法行为。却不知什么原因什么环节使我的那笔伤心钱、救命钱至今存放在那张看不见摸不着的“关系网”和那个“保护伞”之下!难道说就连四川省第12巡视组都被通江县人民法院忽悠了?三年来,我不曾吃过一顿安稳饭,不曾睡过一个安稳觉!三年来,我和妻子依靠借贷度日,从不敢向父母及其两个儿子、儿媳表露家庭经济危机!2016年10月,为了安抚父母,为了和谐两个儿子及其两个儿媳之间的关系,我被迫向私人借贷20余万为他们支付购房首付款。三年来,最让我感到无助的是我于2018年2月11日提请异议之诉,4月17日开庭,9月25日才拿到《异议之诉判决书》。长达15页的判决书最后几行字勉强可以这样解读:这个官司我赢了,我却不知道到哪里去拿这笔钱!由此可见,通江县人民法院的水之深,官之黑,关系网、保护伞、法制变厉治的行为之猖獗!
2018年10月17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在武汉召开。我坚信: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定会给我带来一线希望。我坚信:此地无清官自有说理处!从现在起,从我这代人起,我将不惜一切与通江县人民法院的“关系网”、“保护伞”和违法行为抗争到底!目前,我没有经济能力上诉了,我只有通过四川网络向通江县人民法院提出质问:
一、为什么不依法提前3天通知我开庭?2016年6月初,法院突然通知我妻子立即到法院开庭审理“房屋拆迁合同补偿纠纷案”,威胁、恐吓我们如“不按时到庭则按撤诉处理”。我妻子通知我后,深感蹊跷,我拦了一辆出租车一边往法院走一边与我远在成都的代理人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廖律师联系。在代理人的热情帮助下,我们据理力争,强烈反对开庭,法院才勉强同意延迟到6月28日开庭。(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员。)
二、为什么非法解冻某公司账户?2017年12月17日和2018年1月3日,通江县人民法院先后依法作出了(2017)川1921执恢480号之一,(2018)川1921执恢6号之一等两个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某公司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270000.00元和200000.00元。2018年1月6日,案外人肖某等人向法院提出异议。1月10日,我以书信和短信方式向院长、分管副院长等二同志提出异议辩解。为了阻止法院解冻此款,2月11日,我向法院提请异议之诉。但是,2月12日,法院没有通过我对解封所依据的事实及证据进行质证,没有对我明确表示对其诉讼中所保全的财产范围进行裁定,没有告诉我对其查封的财产和冻结的款项做出选择执行,通江县人民法院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解冻法规就擅自将所查封的存款作出(2018)川1921执异2号民事(解冻)裁定书!(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5号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1、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2、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3、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又同意接受抵债的;4、债务已经清偿的;5、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适用本规定。)
三、查封某公司两套房子的目的是什么?为了掩人耳目,为了搪塞上级监督机关,法院恶意炮制了一份(2018)川1921执异2号之一的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本院认为,虽(2018)川1921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还在执行异议诉讼期内,但案外人及被执行人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物......对案外人以被执行人某公司名义在通江诺江镇北环线某家园项目02-5-06号和02-5-05两套住房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负责监管”。法院查封的上述两套房子作为担保物,明显存在不可告人的秘密,明显存在欺骗上级监督机关的行为。第一,上述两套被查封的房子没有查封标志何谈查封?第二,法院至今没有向我交待监管方式,法院到底为谁执法?第三,我明确表示拒绝签收(2018)川1921执异2号之一等两个执行裁定书以后,法院为什么还要强行解封?事实上,上述两套房子不仅存在严重的采光问题,而且整个楼层还存严重的在”三通一平”投诉问题。关键问题的是这两套房子的市场评估价能不能偿还我的起诉标的及其违约金呢?
四、“明显不当行政行为”与 “裁定不当行为”有无法理上的区别?(2018)川1921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中承认了“(法院解冻)裁定不当”,否定了法院的解冻裁决。但是,法院没有承认自己违法,而是偷换概念,淡化违法行为,逃避“因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司法救济”!此居其一。其二,某公司账户还会继续存钱吗?通江县人民法院先后依法作出了(2017)川1921执恢480号之一,(2018)川1921执恢6号之一等两个(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又如何继续生效?我垫支的诉讼费判决书上说的是由某公司和案外人承担,他们如何给我支付这笔钱呢?判决书上避而不谈。试问:一个完全具备偿还能力的执行案子,通江县人民法院为什么要再三损害受害人的经济利益呢?
以上情况千真万确,我要试探网络公信力的程度如何,如果有必要,我将在顶贴中展示通江县人民法院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相关法律文书。如有诬陷行为,我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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