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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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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1 13:3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辽宁鞍山
凶器.jpg 司法鉴定.jpg 检察院答复函.jpg 公安局不受理告知书.jpg 依法治国?从严治党?致全国人民控告书!
一百二十六封实名举报信背后折射出的践行依法治国!
究竟是谁在对抗中央?是谁在对抗人民?是谁在对抗法律?
在大力倡导依法治国的今天,迄今为止,控告人共向相关部门邮寄一百二十六封举报信,网上举报二百余次,电话,邮件,走访不计而依旧无果!这就是所谓的践行依法治国?这就是所谓的践行从严治党?
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相关部门就是不予受理查处纠正!
(控告人对陈述问题的真实性承担相应全部法律责任)
控告人:刘荣凯 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什司县镇东腰村4组 电话:15040668445 微信:kai873017555 QQ:873017555
被控告人:1:刘知海、刘知宇 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王石镇大台村。刘家贺  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王石镇三大村。
2:张翀   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公安局王石镇什司县派出所原所长,现为海城市东四管理区派出所所长。
祝恩博  原副所长,现为海城市北关派出所副所长。
控告事项
举报事项
2014年5月10日,在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王石镇什司县村(原什司县镇)公安派出所附近,以刘知海为首的恶势力团伙为非法垄断当地婚庆市场而组织纠集其表弟刘知宇(因抢劫伤害罪入狱2014年刚刚获释,又于2016年因严重故意伤害现在逃),社会闲散人员刘家贺三人手持凶器到我公司故意寻衅滋事,威胁,恐吓我及我客户,强迫我不许继续经营婚庆公司,并同时用凶器铁锤对我多次进行暴力殴打直至昏迷,其行为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
报案后,该案办案人员张翀,祝恩博在侦办该案中拒不履行国家法律规定!肆意违反工作纪律!包庇凶手!并帮助藏匿凶器!有法不依!有案不立!对行凶者三人涉嫌寻衅滋事及强迫交易等刑事犯罪行为不予立案侦查!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违法拒绝出具不立案通知书。
历时四年多寻求至海城市公安局,而海城市公安局作为办案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未能依法履行主体责任!拒不依法履责!不作为!乱作为!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拒不立案;并依旧违法拒不出具不立案通知书,导致该案搁置至今而不能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刑事立案监督程序!
                   控告请求                          
一:强烈要求相关部门尊重法律,正视事实,依法履行职责,严惩恶势力。二:依法对被控告人张翀,祝恩博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及严重职务犯罪行为立案审查,严肃处理。
事实与理由
2014年5月10日15时左右,在辽宁省海城市王石镇什司县村(原什司县镇)公安派出所附近,刘知海仰仗其父当地村主任身份及家族势力,为非法垄断当地婚庆市场而组织,纠集其表弟刘知宇(因抢劫伤害罪入狱的2014年刚刚获释者)(又于2016年3月因严重故意伤害案现在逃),社会闲散人员刘家贺,三人驾驶车辆窜至我公司门口故意寻衅滋事,威胁恐吓我及我客户,并对我大打出手,手持凶器铁锤多次进行暴力殴打直至昏迷。其行为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
2014年5月10日15时左右,我正在自己的婚庆公司和客户谈生意,突然听到外面有人不断的叫喊:车主哪去了?人哪去了?不许在他家定庆典,他家的婚庆不让干了,在多次叫喊后我出去看看什么情况,刚走到公司门口后就只是很正常的问了一句话:干嘛不让我干婚庆了,行凶者三人手持凶器上来就开始暴力殴打我,在我未做任何反抗的情况下将我打倒三次直至昏迷。
本案中,刘知海只是一个无照经营婚庆公司的小老板,其无权垄断当地婚庆经营市场(我是持照合法经营)其强迫不让我继续开办婚庆公司是毫无道理的,是一种霸市行为,是一种强迫交易行为,更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其殴打我的原因具有非法性,是典型意义上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强迫交易行为,已具备了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处罚性之三大特性,并且对受害人的损伤拒不赔偿。
本人报案后,办案人员张翀,祝恩博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侦办该案中拒不履行国家法律规定!肆意违反工作纪律!在该案发生后拒绝刑事立案,并在该案没有定性和结案前就将重要证据凶器铁锤藏匿起来,举报人多次要求出示并给予凶器上的指纹及血迹依法鉴定而无果!并三人行凶而竟以(因琐事刘知海.刘知宇.刘荣凯发生口角后,刘知海.刘知宇将刘荣凯殴打,认定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只给予刘知海,刘知宇二人行政拘留15日)。
而办案人员认定的琐事在哪体现出来的?何为琐事?我与行凶者三人并不认识,他们的动机和目的是什么?至于口角,行凶者三人到我公司威胁恐吓我及我客户,不让我继续经营婚庆公司,我只是正常问了一句:为什么不让我干婚庆了,行凶者三人手持凶器铁锤就开始进行多次暴力殴打直至昏迷,这样就可以定义为口角吗?可以定义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殴打他人吗?并且三人行凶却只行政处罚二人。而办案人员竟说行凶者殴打我是有针对性的就不是随意殴打他人。而这起案件中的针对性在哪里?而针对性的目的又是什么?
依据(一):《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二、三条(三)(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寻衅滋事罪)。2:2017年4月27日执行的补充规定 ⑧寻衅滋事罪。(四):《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五)(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强迫交易罪)(2):2017年4月27日执行的补充规定 ⑤强迫交易案等相关规定,该案行凶者三人其行为上以完全构成涉嫌寻衅滋事及强迫交易等刑事犯罪。
在与海城市公安局多次沟通无果后,我于2014年6月19日向海城市法院行政庭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鞍公(海)行罚决字《2014》第343、345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公安机关对行凶者三人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立案侦查。
2014年10月20日法院出具2014海行初字第16、17号行政判决书: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具有对本辖区内治安案件做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公安机关有权作出行政处罚,原告所提供的相关证据本院全部予以采信,因认定第三人是否构成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及其它违法犯罪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审理范围而驳回我的诉求。并于同日向公安机关出具司法建议函:建议公安机关对第三人是否构成涉嫌寻衅滋事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立案侦查。而公安机关依旧不立案,不出具不立案通知书。并狡辩称:海城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以维持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鞍检民(行)监2015第21030000087号、21030000088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也驳回不予行政立案监督,不可能在给刑事立案或出具不立案通知书。可是在法院的行政判决书、检察院民行处不予监督决定书中以明确说明并告知只是针对公安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维持,对涉嫌刑事犯罪问题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海城市法院并以出具司法建议函;鞍山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不予监督决定书也说明应申请刑事立案监督程序解决。而海城市公安局至今违法就是不出具不立案通知书,并多次出具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对举报人反映海城市公安局不予刑事立案等相关问题的信访事项应按法定程序向海城市检察院提出。
而海城市检察院于2018年2月11日出具:海检控告控复字2018第1号答复函:经我院有关部门审查,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线索移交海城市公安局继续侦查取证并告知海城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于2018年2月6日以向海城市公安局出具:海检侦监移字《2018》第3号:将涉嫌刑事案件相关线索移交海城市公安局继续侦查取证而海城市公安局作为办案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未能依法履行主体责任!拒不依法履责!不作为!乱作为!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拒不立案;并依旧违法拒不出具不立案通知书,导致该案搁置至今而不能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刑事立案监督程序!
综上:张翀,祝恩博做为公安机关办案人员1:降格处理,以罚代刑,并三人行凶只行政处罚二人。2:拒绝刑事立案,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拒绝出具不予刑事立案通知说明书。3:对行凶者及证人所做询问笔录以证明其犯罪事实不予详实调查、采纳。4:包庇纵容凶手,并帮助藏匿凶器,毁灭证据,进而对直接认证行凶者犯罪的重要证据(凶器铁锤上的血迹和指纹不予鉴定质证)。5:对法院予以采信支持的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所做成伤原因鉴定:以证明举报人头部的损伤并非拳头击打所致,而系铁锤击打形成的不予承认质证。6:辽大司鉴【2014】法医临鉴字第1364号临床鉴定意见书,以证明举报人头部的伤系锤子击打所致,但该意见只能证明成伤原因,并不能证明是哪位加害人所致。而公安机关所做出的行政处罚也只能是证明举报人被第三人结伙殴打,并没有查清成伤原因及直接加害人。7:在海城市法院以对其出具司法建议函、海城市检察院将相关线索移交海城市公安局要求其刑事立案侦查情况下依旧不予刑事立案,并依旧违法不予出具不予刑事立案通知书。
依据(一)《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章(二)《关于实行办案公开制度的通知》一。(三)《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四)(关于刑事案件如实立案的通知)三。(五)《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六)《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七)辽宁省公安厅2018年5月3日制定二十条严禁纪律规定:11条。(八)《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九)《人民警察法》:第九十七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办案人员张翀、祝恩博有法不依!拒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海城市公安局存在严重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依据:(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渎职犯罪案件:第五项(徇私枉法案)2、3、4、条。(二)第三十三项(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4、5条(三)《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办案人员张翀,祝恩博有法不依,执法犯法,其行为以严重涉嫌职务犯罪。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控告人认为该诉求于法有据,于事有理,历时近四年海城市公安局,海城市纪委监委至今不予查处!我与行凶者三人毫无关系,朗朗乾坤下行凶者三人驾车公然窜至我公司威胁恐吓我及我客户,并同时手持凶器对我多次进行暴力殴打直至昏迷。在如此明朗的事实及充分的证据面前,一个有理有据而如此简单的典型的刑事案件,特别在当地官方及群众中几乎人尽皆知的一个错案竟历经四年多时间而无任何部门受理查处纠正!在大力倡导依法治国的今天,迄今为止,控告人共向相关部门邮寄一百二十六封举报信,网上举报二百余次,电话,邮件,走访不计而依旧无果!这就是你们所谓的践行依法治国?这就是你们所谓的践行从严治党?究竟是谁在掩盖事实真相颠倒黑白?究竟是谁在玩弄权利践踏法律歪曲事实?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迫于无奈只得公布于众,让全国人民来监督审判!并希望相关部门领导给予重视,能够尊重法律,正视事实依法履行职责,严惩恶势力,依法纠正错案。依法对该案办案人员张翀,祝恩博的严重违纪违法及严重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立案审查,依法严惩。
控告人:刘荣凯
                        20188月10日
( L5 z* N' G7 ?9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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