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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诈骗抑或经济纠纷? 一则失实报道引发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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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6 15:57: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涉嫌诈骗抑或经济纠纷? 一则失实报道引发质疑
(原标题:一篇不真实的单边报道 想把刑事诈骗改写为民事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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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然而,近日某媒体发表的一篇题为《是经济纠纷,还是涉嫌诈骗,巨额借款背后的较量》的报道,从掩盖事实真相到避重就轻的说了一些简单话语,用新闻的方式向公众传递误导或不真实信息,引发质疑,让人担忧。& J  z3 T: ?/ c6 T0 Q
    首先解读一下,事发地在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和云南省曲靖市,记者刘某身居北京,三者之间是怎样联系在一起的呢?是出于舆论监督职责所在还是有良知的路见不平?是接到该案中人直接向记者的投诉,还是报社接报所派?希望这篇报道不是在有偿驱动下形成的,因为文章全部内容是单边新闻,不得不令人深深思考。
8 J% U9 D/ H$ q5 K% m3 `0 T    文章一开始介绍:“蒋伟和向洪武同住云南曲靖一个高档小区,既是邻居也是多年的朋友”,这完全是假的。向洪武住在曲靖上林时代小区,蒋伟住在曲靖市三元名城别墅小区,相隔几公里怎么会是邻居呢?向洪武住的小区每平方米1600—1900元,很普通的小区,怎么称得上高档小区呢?一个最简单的居住条件和是不是邻居都讲不清道不明,文章涉及的要害内容,其可信度又有几何?4 l+ m. a; i" L6 D3 x" F
    文章称“向洪武实际借到蒋伟人民币1.085亿元,对方分7次将款打到向洪武的账户上,向洪武已分别在支款凭证上签收了”,只抽象报道了1.085亿元汇入向洪武账户,根本不把该1.085亿元是用2160万元在9天之内共7次马上进入立即汇出到蒋伟指定的人员名下的真实情况报道出来,这显然违背新闻报道的职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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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9 f6 e+ ~5 R, n4 L* b2 G8 _    事实的真相是:蒋伟,四川人,后定居曲靖,从事资本运作行业,长期靠放高利贷为生,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向洪武,之后两人之间发生过经济往来高达4000多万元。在2014年初,因金融风暴大气候原因,向洪武涉及云南、贵州两省三县一市的企业,资金紧张,蒋伟借机以为向洪武抵押担保贷款5亿元为诱饵,但条件是要用向洪武用位于金沙县的土地作担保。为了能办理抵押登记,将850万元的好处打点费及5亿元融资成功后的第一年利息1亿元,共计1.085亿元,如果不成功退还借条,解除抵押便是。% D9 P) `1 F9 m/ W) R
    为了让向洪武出具1.085亿元借条,蒋伟合理运用了人之常情的担保理念,向向洪武发文,贷款是我用财产为你担保抵押向银行贷的,今后你还不起是不是我还。这个基本道理向洪武肯定是知道的,凭着他在部队生活22年养成的豪爽性格,用感激的话语回答了蒋伟:“是的,我绝不会让你为我承担责任。”蒋伟随即提出要求:“既然今后你还不起是我来还,是不是等于我借钱给你?”向洪武斩钉截铁的回答:“当然是。”于是,双方就签署了虚假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
: D" w4 M' R2 G    蒋伟马上又提出要求:为了让我的财产共有人(妻子)能在银行贷款上签字,必须将上述合同及抵押办理公证,并说这只是走一个程序,让其妻放心,我也好做她的思想工作,今后贷不成贷款把借条还你便是。于是,向洪武配合蒋伟用2160万元9天之内分7次循环倒账,炮制了银行流水,到金沙县公证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到最后的结论是银行资金不支持房开而告终,向洪武要求蒋伟撤销一切手续和证照。蒋伟先是拖,到后来直接翻脸用依据向向洪武要钱,向洪武才恍然大悟,顿时感到已经上当受骗了,马上召开公司高层会议,作出报警和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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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元月2日,金沙县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向洪武本人向公证处申请公证复查,撤销公证。2015年元月22日,向金沙县公安局报备了蒋伟涉嫌诈骗案,同时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金沙县公证处作出的强制执行公证文书提出执行异议。公安局接到报案后,马上组织专案组对该案进行了初查。初查的结论为,蒋伟和向洪武1.085亿元的借款不是真实的,并已将此结论提交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慎重起见,金沙县公安局虽从调查取证中清楚的发现,蒋伟对1.085亿元流水是用2160万反复轮回汇进汇出,9天之内分7次办理的假流水依据,但从法律角度考虑,蒋伟虽有涉嫌诈骗行为,但还没有对向洪武财产得到实际控制权,所以提出了不予立案的考量。当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不顾金沙县公安机关侦查结论,更不管1.085亿元的来路,只对公证程序进行了审查,未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于2015年7月31日听证会的现场作出了裁定,驳回金沙县鸿泰公司的异议申请,保护了蒋伟在法律上对向洪武执行1.085亿元及各种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利息等共计执行标的为2.91亿多元的绝对控制权。% R+ V$ x' D3 \+ B2 P: w1 R6 H
    金沙县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办法再次到金沙公安局追案,要求公安机关侦办此案还原事实真相给向洪武一个清白。金沙县公安局认为,蒋伟涉嫌诈骗向洪武1.085亿元,案件已经从未实现到完全获得,实属诈骗有果。根据以上事实,于2015年8月24日对蒋伟涉嫌诈骗正式立案。随后,在该案侦破过程中发生的一些事情,让人匪夷所思。
! |# d+ r# Q8 |3 s8 }2 {4 T" z    2015年12月上中旬,金沙县公安局对蒋伟涉嫌1.085亿元诈骗立案后,专案组赶往云南曲靖市对蒋伟拘押归案,到当地公安部门请求配合支持,却遇到了当地经侦支队负责人李某某的阻挠。李某某扬言不予支持不予配合,声称“如果要抓蒋伟,我们将进行阻挠”。该扬言录音,已由金沙县公安局专案组提交曲靖市检察院实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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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就是刘某报道文章中提到的金沙县公安局对同样的案件,以同样的理由再次以刑事立案。试想,金沙县公安局第一次以初查方式对案件作出的调查结论,认为蒋伟与向洪武1.085亿元不是真实交易,因向洪武没有失去对财产的控制权而不予立案,这完全彰显了金沙县公安局秉公执法、公平公正的科学办案业务水平,同时也是给了蒋伟悔过自新的机会,让他在犯罪的边缘及时刹车,而真正的立案是在蒋伟申请了强制执行后霸占了向洪武财产,并获得了绝对控制权后立案的。" ~& @5 L) d6 E& v0 u! |! s- Y; p$ v
    刘某又在文章中写到:“金沙县公安局既然立案,却又长达3年时间不推进案件侦查工作,这属于典型的立而不侦。”同时又说:“既然批准蒋伟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蒋伟到案后既不执行也不变更,这完全不符合刑事案件侦查规范。”
, I; M- ?3 T9 ~! t   请问公众或法学专家们,一篇报道不把最真实的一面展现于众,让大家听取和读解单边新闻的报道去解析,读者你们读懂了吗?下面我就将刘某没有说完的事实真相为读者详解如下:
5 W' ~$ ?$ n5 J8 k/ H  R    当金沙县公安局专案组人员去到曲靖当地公安部门,要求支持和配合对蒋伟实施刑事拘押时,当地经侦支队负责人李某某不但不予配合,而且在双方公安局的案情通报会上,堂而皇之的带着犯罪嫌疑人蒋伟像贵宾一样出席会议,听取金沙县公安局对蒋伟涉嫌诈骗1.085亿元一案的案情通报。犯罪嫌疑人居然出现在这种严格保密的场合,令人愕然。金沙县公安局当场提出嫌疑人回避,并与事后将整个过程录音提交曲靖市检察院实名举报,至今无果。- S5 g7 K" n! M  v8 l! M1 |
   蒋伟是到案了,但他不是到的贵州省金沙县公安局,而到的是曲靖当地公安部门听取金沙县公安对涉嫌1.085亿元诈骗案的案情通报,真是滑天下之大稽。请问刘某记者,在这种条件下金沙县公安局有能力对蒋伟实施执行吗?更何况从级别上金沙县公安局是科级单位,当地公安部门是处级单位,权利远远大于金沙县公安部门。加上这又是跨省案件,面对这样的事实和窘态,基层办案民警的无奈和困惑向谁诉说。. l5 S9 h$ o% D& O. p8 Q: p, k
    向洪武报案后,蒋伟见事不妙必须想办法解决怎样脱身,召集八方能人穿梭于云贵两省关联部门,意欲陷害向洪武制衡金沙公安。首先伪造720万元假借条在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民事纠纷陷害向洪武,并声称是分两次每次用现金360万元交到向洪武手中,然后再由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先行民事判决后再给他出具一张“情况说明”。说明内容为:“在审理中发现该案涉及刑事犯罪,建议蒋伟向公安机关报案。”曲靖当地经侦部门接到蒋伟报案后,未充分调查核实,硬把一纸“情况说明”说成是中院转办的案子。向洪武接到传讯通知后,于2015年11月9日到曲靖当地公安部门配合调查,被马上安排在地下审讯室进行审讯,讯问完毕不到两分钟就出示了拘押证,就将向洪武刑拘了。刑拘到期后,在没有事实又没有依据的情况下,不仅不释放向洪武,反而由分管领导一直找借口和当地检察机关周旋,强烈要求检察机关对向洪武进行批捕。当地检察机关最后对向洪武实施了先捕后侦的方案,于2016年12月16日将向洪武批捕入狱。这一关就是265天。
( r; K9 n2 |* S4 r3 Y- P  \    让人难以置信的是,首先中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涉嫌刑事犯罪,并出具了一张“情况说明”给蒋伟个人,叫他到公安报案处理。如果这一发现是真实的,为什么法院不把案件直接移交给公安部门侦办,而需用“情况说明”交予当事人到公安申办吗?更为离奇的是,既然已经写出“情况说明”涉嫌刑事犯罪,民事审判为什么不中止。笔者对此不想过多评判,但相信只要该案涉及的应当追究和承担的责任,不日都会得到深究;其次,金沙县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的异议申请提出复议一直未果,但在向洪武批捕第三天,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作出了裁定驳回,让人更想不通的是在此期间,也就是2015年8月24日金沙县公安局对蒋伟涉嫌诈骗案正式立案后,已将立案决定送至贵州省高院,省高院还是在“刑大于民”的关系下了驳回裁定书。- S3 e, D2 ^/ l$ {" O
    贵州省高院的裁定书和云南曲靖中院的判决书拿到蒋伟手中后,增添了蒋伟对付向洪武的巨大筹码。为了摆脱法律的追诉,蒋伟及其背后高参共同考虑的是如何利用好当下撤出金沙公安局对蒋伟的刑事立案才是重中之重,于是启动了说客和告状两个方案。0 Q: ], E# Q5 H0 L8 f! Q! {1 w
    一边由曲靖当地经侦支队负责人李某某带队到贵州省毕节市公安局以插手经济纠纷告金沙县公安局,目的是对蒋伟刑事拘留撤销;另一边组织说客找到向洪武家属要求和解。在向洪武家属不能做主的情况下,又由李某某借工作之便,用提审机会在曲靖看守所院内办公室,单独一个人向向洪武施压,要向洪武承认借得蒋伟720万元,并声称:“人证物证都证实了,你要硬扛是扛不过去的,如果坚持硬抗至少判你10年。如果承认了720万借款可以叫蒋伟写个谅解书,你可以从轻处罚甚至可回家。”(可在向洪武狱中日记中查阅)。向洪武立马精神崩溃,感到绝望,情绪波动而引起心脏病突发,于当天下午由监狱民警送往曲靖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6 s7 S1 F- M. }- ~8 C5 I6 c
    在向洪武被关押的265天中,曲靖市检察院对曲靖市公安局进行了两次退侦,三次延长羁押期限,最后在公安局拿不出新的证据证明向洪武借了或骗了蒋伟720万元的条件下,于2016年8月4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得以出狱。
* [# N9 K8 Z/ t' d1 v    向洪武在云南曲靖市被蒋伟以720万元虚假借款陷害为诈骗入狱的刑事案件得到了结论,但720万元的民事法律责任还在继续生效。向洪武历经承受了刑事和民事的同时共审,这对蒋伟陷害向洪武一事而言完全是上了一道双保险,此等“戏法”居然会在神圣的法律面前上演的如此精妙绝伦,应该说是闻所未闻。不知向洪武的人生一波有几折,戏剧性有多浓厚。
- ?1 `+ K+ B* Y! V, R    云南曲靖的情况基本谈到这里,现在再回说一下贵州的情况,认识一下蒋伟有多“牛”:其一,蒋伟,一个陌生人仅前后两次到贵州金沙县,就可以找到从未见面而根本不认识的金沙县公证处公证员毛某某家中(毛某某在毕节中院听证会自述),让毛某某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星期天为他加班做强制公证文书,并且为他减免10万元的公证费;其二,贵州毕节市中院在调取金沙县公安局对金沙县公证处强制执行公证的1.085亿元不是真实的初查结论后,依然驳回了金沙县鸿泰公司的执行异议;其三,贵州省高院在接到金沙县公安局对蒋伟涉嫌诈骗金沙县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85亿元正式立案决定书后,依然用民事审判的权力裁定驳回了金沙县鸿泰房公司的复议申请。
1 B, E9 Q% J- W3 A9 P    这就是刘记者在文章中说到的,此公证已经过两审,法院予以裁定客观上就是经济纠纷。如果单独去解读刘记者的文章,表面上可以让读者误以为该案属于经济纠纷,但刘记者避开笼罩在这个案件上的层层迷雾不谈,不就是想要把刑事诈骗变为经济合同纠纷吗?
1 {8 ?% d6 ~5 k5 M" q1 ^    三年间该案经历多少风雨,蒋伟这个特殊人物精心导演了此案在法律上进入了一场正与邪的拔河赛。一度间不管是在云南还是在贵州,涉案的相关职能部门都产生了不同的纷争,有些因贵州两级法院的裁定而产生偏向思维,有的又因为云南曲靖方面把向洪武逮捕入狱而对案件举棋不定,造成判断失误,甚至怕办错案而受牵连,尤其是向洪武入狱265天出狱后又逢车祸,手和脚都被撞成粉碎性骨折,大骨断三根,医治长达8月之久,给案件的办理带来了诸多不便,使该案处于休眠之中。* w" R  ?$ @# S7 Y" |* o
    向洪武是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从小读书至高中毕业后参军到部队,在军队的培养和教育下成长,在22年的从军生涯中受过无数次嘉奖,立过三等功成为部队的一名好干部,根本不知道社会的尔虞我诈,和蒋伟完全是熏莸不同器的人。
7 n0 |" E. \1 R7 Z! S" T4 S& L    向洪武出车祸得到名医救治后,在不完全痊愈的情况下对他的案子及冤情进行了上访,信函及本人都分别到过县、市、省及国家相关部门,但至今无果。笔者在贵州省金沙县见证了向洪武从2015年至出狱后的一切,走访过金沙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参加过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听证会,很多不平事不是笔者一个普通人能分解的,今天也想通过相关单位和媒体解析这桩奇案。( R2 P. y" ^# G* S" P; Q2 {
    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我们充满信心的坚信真理,更相信向洪武在新时代的今天终将见到“包公”,早日讨回公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贵州资讯 任明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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