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辅助访问 联系我们关于我们文明投稿
关闭窗口

简单4步,开始与 传播网-传播网门户网站(www.icbw.com.cn) - 传播网! 对话吧!

1. 打开你的微信、朋友们选择添加朋友   2. 使用扫一扫功能扫一下上面的二维码
3. 扫描后出现详细资料选择关注就好了   4. 现在开始与我们的官方微信对话吧!

传播网-传播网门户网站(www.icbw.com.cn) - 传播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微信扫一扫,快速登录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打开微信扫一扫
查看: 632|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青羊区公安分局民警涉嫌私刻公章、涉嫌非法使用私刻的公章,求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复制链接]

3万

主题

3万

稿子

10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06430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5-15 16:08: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 |9 K/ ~* n9 K: m# k
$ ]. T7 M, L8 W7 j
青羊公安分局对我作出的行政处罚加盖的公章编码为5101000991661,而同一办案单位给我出具的传唤证以及我出拘留所后继续就非限事项报警给我的受案回执加盖的公章编码为5101008266881。青羊区公安分局办案民警涉嫌私刻公章、涉嫌非法使用私刻的公章,求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5 r0 _/ d9 h$ b9 B$ `- ?
/ p; u8 x& H3 G' c      行政起诉状原告:冯勇军,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百顷镇黄龙村二组,身份证号51072219730327311X,联系电话13340885278。被告: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江汉路13号,邮政编码:610000,电话:028-86406081,负责人徐晖,职务,局长。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不依法处理申请人报案的行政行为违法。           2、原告因所报案情未得到解决为由,重复报警2100余次,系与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正义行为,然而被告却将原告的正义行为定性为违法行为。请求确认被告作出上述认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3、原告在报警两千次后,在耐心受到挑战后,基于促使报案在法制框架下解决的目的,与110指挥中心互动的询问内容被定性为违法,请求确认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4、请求确认被告作出的成公青(草市)行罚决字[2018]042401号行政处罚决定违法。5、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收回原告应当持有的成公青(草市)行罚决字[2018]0424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6、请求确认被告不向原告出具撤销成公青(草市)行罚决字[2018]0424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律文书的行政行为违法。7、请求确认被告不允许原告签字确认撤销处罚决定后所作的询问笔录、不允许原告补充笔录内容的行政行为违法。          8、请求确认被告在作出成公青(草市)行罚决字[2018]042401号行政处罚决定后,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成公青(草市)行罚决字[2018]04250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9、请求确认被告对原告以涉嫌扰乱单位秩序传唤,却未对原告涉嫌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作出处理的行政行为违法。          10、请求确认被告成公青(草市)行罚决字[2018]0425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18日,原告在隔了大庆路68号、四川省监察厅门口一条公路的桥上,被不明身份人员强行塞进一辆商务车,拉到一个地方,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六小时,为保护自身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2017年12月19日,原告开始拨打110报案,报警内容可参见同月21日青羊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所作笔录。因不知案件是否进入程序,为避免因自己不报警而使违法人员免于追究,从而成为放纵违法行为的罪人,故原告唯有持续报警以求心安,因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未依法作为,本人三次将其起诉到青羊区人民法院均未获受理,三个案件均在上诉审理中,因成都市公安局针对原告一千余次报警,未切实履行转办、督办、亲办等法定职责,本人不服市局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2018年4月23日被青羊区人民法院赵庭长告知不予受理,且与青羊区公安分局一样口径的告知本人要理性维权依法维权,23日晚,本人报警与指中心互动询问,4月24日凌晨,本人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以扰乱单位秩序书面传唤至青羊区公安分局办案中心,24日晚十时许,被告对本人作出寻衅滋事拘留十四天的成公青(草市)行罚决字[2018]0424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本人指出被告剥夺原告陈述申辩权,存在处罚程序重大违法后,主办民警罗昆对我作了撤销处罚的告知笔录,然后又启动了对我的讯问,讯问笔录青羊公安分局法制大队周大队不允许我签字,不允许我补充补正笔录内容,25日凌晨三点多,对我作出了拘留十三天的成公青(草市)行罚决字[2018]0425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人不服,为监督和保障被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起诉讼,因被告可能处处违法,故请人民法院督促被告提交必须包含有全部的执法视频的证据材料两套,请求法庭将证据给原告一套,同时依法全面审查被告所有的行政行为的实体及程序,支持原告所请。此致      青羊区人民法院                        原告:                                 2018年5月10日2 k4 j% p8 L. l2 p0 X! {

+ e7 S# A- t+ }3 O& H6 M$ U
新浪微博 QQ空间 微信好友 朋友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 传播网-传播网门户网站 ( 蜀ICP备19023435号 )  

GMT+8, 2024-4-20 07:58

Powered by WW.ICBW.COM.CNtechnical support:传播网

川公网安备 51010802000381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