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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交警大队违背最高法规定不将造假卷宗交当事人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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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7 15:28: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今年3月30日,我和代理律师到三台县公安局找到潘政委,要求复印1997年我在三台县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相关档案,受到了潘政委的热情接待和答复,说他们将在清明节后上班时专门研究这个问题,并表示这个要求并不过分。
4月6日上午,我来到三台县公安局信访接待室,魏主任和交警大队周队长接待了我,拒绝我复印该案相关证据,并向我出具了书面回复。内容上强词夺理,说什么按照绵阳市公安局内部规定,凡涉及案件秘密和他人隐私的,一律不提供查阅和复印,因此不让我复印。这里他们是明显在曲解该规定,首先这是一起普通民事案件,不涉及任何秘密和隐私,我又是当事人,又有代理人,这条规定根本不适用于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一条:“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这里最高人民法院明文规定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民事案件的有关材料。本案虽然已判决,但本人一直不服,一直在申请再审,因此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我的代理人是可以查阅和复印相关材料的。三台县交警大队公然违背最高法院的规定,是因为他们在卷宗中造假,见不得人,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已向我明文回复,说三台县公安交警提供的交通事故现场描绘图与南充市检察院鉴定的图纸在内容和尺寸、大小、方位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四川省交警总队事故处专家何正户在接受南充中院合议庭集体调查笔录时声称,三台县交警大队制作的现场草图丢失或隐藏,现出现的图纸是凭想象绘制的,适用法律不当,责任划分不清,该取证未取证。通过以上两份材料,完全能够证明三台交警办案人员弄虚作假,伪造证据,陷害当事人韩志明,亵渎法律,耍手中特权,现仍逍遥法外,因为心中有鬼,故不敢把证据出示给当事人和代理人,何必说什么绵阳公安局有规定,拿一个牛头不对马嘴的玩艺来糊弄和搪塞我呢?
以上所说完全属实,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南充市高坪区鹤鸣东路13号韩志明
2017年4月7日
电话 15508159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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